在加拿大
《法治日报》发文,支持对涉毒艺人“终生禁业”,也就是永远不得在银幕银屏上复出。这已然是互联网舆论场的主流意见。
老胡这次与多数人的态度不太一样,原因是我认为,无论对什么人实施无法律规定的终身惩罚,都不是宪法精神鼓励的。我理解当前支持这样做的舆论环境,也尊重这种主流声音所产生的直接影响。但主流意见毕竟不是法律,《禁毒法》第52条载明:“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另外《监狱法》第38条载明:“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法律明确反对任何职业歧视,但是现在互联网压倒性反对有吸毒劣迹前科的艺人重新从艺,也应当予以尊重。但是这样的尊重应当以市场方式实现,这种意见的性质应该是,大家不欢迎那样的艺人复出,反对有他们参演的影视剧,那么剧组你们自己看着办。这样的市场压力无论多么强大,起了多少作用,它的本质都应该是一种意见,它不应在制度层面永久固定下来,获得类似法律的强制性。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可以“不欢迎”有劣迹前科的艺人重操旧业,但是不应终身“禁止”他们当演员,这是两码事。我希望支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网友们能听懂老胡做的这种区分。
我认为,以弘扬法治为己任的《法治日报》多一层特殊的使命,它应该在支持终身禁演的问题上保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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