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中国香港最新CRS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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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全球税务账户申报标准法案)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我们发现很多机构和客户根本没有做好应对的准备,甚至对CRS存在诸多的误区。究竟CRS对持有香港公司的人有哪些影响?哪些资产需要进行申报?什么情况下可以规避申报?一起看看关于香港就自动交换资料的承诺。

何谓自动交换资料?
答:
自动交换资料是一项新机制,涉及把财务帐户资料由香港传送至与香港签订了自动交换资料协议的海外税务管辖区(或称为「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有关资料只涉及属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为什么香港要实施自动交换资料?
答:
以自动的形式交换财务资料是新的国际标准,旨在提高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境逃税活动。国际社会提倡自动交换资料,以作为一种更有效率的国际税务合作模式,并将其订为新的国际标准。
谁是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的申报对象?
答:
任何个人或实体若因其居民身份而在某税务管辖区有缴税责任,而该税务管辖区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则居于(或称「位于」)香港的财务机构便须识辨由该个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须每年搜集和向税务局提交已识辨的帐户持有人(个人或实体)的资料及其财务帐户资料。税务局会将有关资料传送至该帐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
自动交换资料如何影响个人或实体?
答:
申报财务机构有责任申报由申报对象持有的财务帐户。香港的纳税人如非任何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不会被申报。《税务条例》规定申报财务机构须应用尽职审查程序,向帐户持有人收集所需资料和文件。为了识辨谁是申报对象,申报财务机构可要求帐户持有人填写自我证明以核实其税务居民身份。而有关的自我证明将会由申报财务机构备存六年。
自动交换资料涵盖什么类别的财务机构?
答:
财务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存款机构;投资实体;及指明保险公司。在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只有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或某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而该财务机构本身并非居于香港),才属于「申报财务机构」定义的机构,须履行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下的责任。
自动交换资料涵盖什么类别的帐户?
答:
财务帐户包括–托管帐户;存款帐户;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及现金值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
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框架下,申报财务机构有何尽职审查责任?
答:
申报财务机构须设立、维持及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哪些帐户持有人(包括帐户的控权人)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至于由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也获授权应用该些程序。

法例只规定财务机构须对须申报帐户执行尽职审查程序(而不是其他由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持有的帐户),故财务机构只会在未能辨识和搜集须申报帐户的资料并向税务局申报时,才受惩处。
本机构是申报财务机构,但尚未开始维持任何须申报帐户(因为本机构的所有帐户持有人都不是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本机构是否需要登记自动交换资料帐户?
答:
否。由于贵机构没有维持任何须申报帐户,所以不需要登记自动交换资料帐户。当然贵机构仍然可以主动登记自动交换资料帐户。

请注意,如贵机构开始维持须申报帐户,则须在3个月内,登记自动交换资料帐户及经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向税务局局长发出有关通知。
对财务机构会施加什么罚则?
答:
《税务条例》所载的罚则,旨在发挥足够的阻吓作用,以确保自动交换资料安排在香港得以有效实施,但同时不会对财务机构及个人施加不相称的过重罚则。

有关罚则有三个主要类别,针对违规、提交「不正确报表」及有意图作欺骗的情况。罚则水平(就首两类的一般罚则为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及就最后一类的罚则为第三级罚款或第五级罚款(即50,000元)和监禁六个月或三年)参照了《税务条例》其他相类的罚则。
个别账户持有人有可能被惩处吗?
答:
《修订条例》的重点是确保财务机构能够合规,因此就违反尽职审查的规定及出于欺骗的意图而提交不正确报表的罚则,是针对财务机构。

至于个别帐户持有人,如在提交自我证明予财务机构时,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交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资料,便属违法。罚则为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此举是要确保我们在有效实施方面能符合国际标准。

评论
下面给大家罗列了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自然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规则,帮助大家正确识别自己是否要“被CRS”。

1、中 国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365日,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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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香港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1. 通常(ordinarily)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2. 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国香港。

“通常居住”的概念是指个人在香港居住是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并且不论时间长短,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在确定个人停留在中国香港的天数时,如在中国香港境内停留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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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 国


一般来说,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需依据 “绿卡标准” 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 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满足“三年内在美停留累积超过 183天(非美国移民,但有美国收入)”的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标准。

注意: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另外,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

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全球所取得的收入皆须申报,比如:工资薪金、佣金、酬金、利息、股息、合伙分红、资本利得分红、退休金收入、失业补偿金收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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