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国际结算中各种付款方式比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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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 即期”和“D/A 远期”二种。

  “D/P 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 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小。

  “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 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由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有一定保障的,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于“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得多。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 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的“潜在风险”。

  但是,我们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来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程度:(1)卖方对买方的资信及经营作风应有所了解;(2)及时了解行情行市;(3)了解买方海关等当局的规章;(3)尽可能做“D/P即期”,不做或者少做“D/A远期”;(4)要求对方预付一定数额的押金;(5)进口国最好有代理人,万一发生意外,也可以代为办理存仓、保险、转运或运回等事宜;(6)还有,在做“托收结算”时,也可以考虑同时安排续做“出口信用保险”。

  说到“出口信用保险”,目前大部分企业对此了解不多。其实,作为通行的外贸“促销”手段,国际上已经流行多年。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出口退税”的逐渐弱化;“退税”由中央、地方财政分担;国家对保费有2%以上的补贴等举措,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在企业安全收汇中所起的“防护墙”作用日益明显。

  我就经手过这样一个案例,之后,令我对“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企业出口“安全收汇”方面所起的作用深信不疑。

  某企业接到一张二百余万美元的信用证,当时,经办人见到对方有信用证开来,当即接单、安排生产了。但是,信用证中却有这样一个“软条款”,货物在装运前需对方派员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还有,只有五天的“交单期”。

  第一批货物(价值60万美元)生产完毕后,出口商邀请对方前来“验货”。不料,开证人推三阻四,直到船期临近,仍无人前来。不由引起卖方的注意,他们就在当地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了保。

  经“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调查,该开证人只是香港的一家“皮包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仅五万港元,并且早有“不良记录”在案。香港银行开出的这张信用证,实际是一张“背对背信用证”,即,香港的开证行是依据美国银行开出的原始信用证,再开的第二张信用证。

  明眼人一望而知,此笔业务潜伏的“风险”不小。

  第一批商品出运后,开证行即以缺交“客检证”为由,“迟迟不付货款”。显然,此笔交易已经转而成为“信用证项下”的托收结汇交易了。

  此时,第二批商品已经生产完毕,并准备交船付运了。但是,当时该信用证“已过效期”。

  出口商再次发电给开证人,催促对方派员前来检验。不料,对方回答说:“反正信用证已经‘逾期’,就不用派人来了吧。因为,信用证上如果有一条‘不符点’,与二条‘不符点’的意义相同。”出口商不由警惕起来,强调必须经对方检货后,才能上船。开证人迫不得已,派人前来检货,并开出商品合格的“检验证书”。

  果然,单据到达开证行后,银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坚持“拒付”此二笔货款,总金额高达一百三十余万美元。双方几经交涉,均无结果。

  后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给对方客户发了一个公函,称,根据贵公司过往记录,以及此笔货款的状态。我们有贵公司开出的“检验证书”为凭,证明货物质量完好,贵方也已经接受了货物,“拒付”显然是毫无道理的,此中有“欺诈”嫌疑。此笔货款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我们将会通知你的“上家”,及将你公司提报黑名单,全球通报。

  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如此的压力下,对方才不得已付款了事。一笔几经波折的“出口收汇风险”,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上述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结算”的具体做法是,进口国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文件。

  由此可见,信用证结算的基础是“银行信用”,即,银行取代买方(进口商)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那么,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说,出口商通常能够收回货款。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

  “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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