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信用证资料全面整理



加拿大外贸

鉴于论坛上很多人在询问关于信用证的事,但看发的帖子来看,好像对信用证的理解并不是很透彻,特整理如下,算做抛砖引玉吧,

我这里说的是跟单信用证中的出口业务

想当初本人是在公司看过一本厚厚的书,再加上一年多的实践经验上累积的一点点经验,但信用证的学识和遇到的问题很广泛.我个人无法去解释所有的东西,希望大家指正和交流修改(近两年只做过几票信用证,如果有更新的知识,请大家提供)

说到底,有人说的好,解决问题并不是最根本的,重要的是你知道怎么样找到解决此问题的方法,答案并不重要的,比如说:我不知道这个问题要如何解答,但我知道找谁来帮我解答,这个很重要,个人意见..[/


一. 信用证的定义(就引用深发展银行给的)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CREDIT)即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只要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前提下,开证行保证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日期内,向出口商或其指定人付款。由于买卖双方位于不同国家,彼此对对方国家的法律了解甚微,因此都力图排除结算中的风险。而信用证方式有固定的模式,遵循国际通用的业务准则UCP500,且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这使彼此不甚了解或熟悉的买卖双方,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也能顺利地进行国际贸易;同时,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银行还可以根据进出口商的资信状况为其提供资金融通,如减免保证金开证、担保提货、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所以它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

另一种说法:

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我的理解(从字面上来说,信用证是看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信用,但实际操作中,如果开证申请人不付款的话,开证行也是不会付的,通知行或交单行也不会提供任何真正意义上的融资,议付,这是一句空话,银行只交单,等开证行付钱后,才付给你,当然,保兑的信用证除外)

  信用证业务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iary)、开证行(Issuing Bank)、通知行(Advising Bank)、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和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等。

  UCP500全称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93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5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是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信用证最重要的国际惯例,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其目的是让银行和买卖双方在处理单据时统一认识,统一掌握尺度,从而促使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为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接受和采用。


二.信用证的种类

  跟单信用证根据用途、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指示,银行为申请人提供不经受益人(出口商)同意或通知,随时由申请人提出修改、撤回或注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3、保兑信用证与不可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是指另外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
  4、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2)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承诺延伸至第三当事人,即议付行,其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权利行为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不限制某银行议付,可由受益人(出口商)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所选银行请求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反之为限制性议付信用证。
  (3)承兑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4)延期付款信用证指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指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直至到期日付款。该信用证能够为欧洲地区进口商避免向政府交纳印花税而免开具汇票外,其他都类似于远期信用证。
  (5)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进口商)远期信用证,银行为买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信用证,买方为获得票据贴现市场的资金融通,对于合同证明即期信用证,申请开立以票据贴现市场所在地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客户使用五种信用证的便利程度比较



种类条件


即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自由议付信用证


汇票


需要或不要


不要


需要


需要


需要或不要


需要或不要


汇票期限


即期


 


远期


远期


即期


即期


受票人


指定付款行


   


指定承兑行


指定承兑行


开证行或议付行以外的其他银行


开证行或议付行以外的其他银行


限制/自由使用


限制


限制


限制


限制


限制


自由


付款给受益人的时间


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远期付款


即期付款
(票面金额=净款+买方支付利息)


即期付款扣减利息


即期付款
扣减利息


起算日


 


装运日、交单日或其它日


承兑日


承兑日


 


 


对受益人有无追索权








使用信用证的银行


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


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


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


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


通知行或其他行


被选择愿意议付的银行




5、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向中间商(受益人)提供对信用证条款权利履行转让便利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6、背对背信用证与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或第二信用证)是以中间商人作为开证申请人,要求原通知行,或指定银行向第二受益人开立、条款受约于原信用证条款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比较

背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
  1、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加列“transferable”字样
  2、凭着原始信用证开立背对背信用证,两证同时存在。
  2、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出去,该证就失去那部分金额之存在。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的付款保证。
  3、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
  4、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立变更条款的新的可转让信用证,通知第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然是转让行。


7、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以客户担保债务偿还或贷款融资为目的而提供的银行信用保证。一般有借款担保和履约担保。

8,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是指其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无需经过信用证修改,根据一定条件就可以自动、半自动或非自动地更新或还原再被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使用次数、期限或规定的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




大家平常常做的是即期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多,其它的相对较少..............在这里我加上一个保兑信用证的定义吧: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为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信用证的“不可撤消”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保证对信用证承担付款责任。不可撤消的保兑信用证,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消的付款保证,而且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
  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具体做法是:
  (1)开证行在给通知行的信用证通知书中授权另一家银行(通知行)在信用证上加保。如:
  □without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if requested by the Beneficiary
  (2)通知行用加批注等的方法,表明保证兑付或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并签字。例如: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 We hereby added out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此系由我行加保的信用证。我行因此给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个人理解:如果有保兑的话,是最保险的,不过要增加一定的费用,不管是开证申请人还是受益人)

通知行可以是交单行,也可以不是(不是是因为开证行与受益人提供的银行并无密押码,所以会选择自己熟悉的银行来通知,这样的通知行可以是一个中转行的作用,扣一定的通知费,就会把单转交给你的开户行,也可能会直接通知你,根据你的受益人的地址发函给你)

,交单行的选择可是通知行也可以是你开立有银行帐户的银行, 一般通知单行就是所谓的议付行(其实中国的银行就是在扮演一个交单审单的作用,就是所谓的交单行)


三.出口信用证业务流程图



四.单据的日期(自己整理)

首先是合同,PI的日期,

发票日期和装箱单还有产地证的日期要早于提单日期

提单日期自然要早于最迟装运期,

一般公司申明要晚于提单日期就好,(有可能信用证会要求)


五.信用证的审核(自己以前整理的):

1.40A Form of L/C: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2.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到期日应合理,地点须在国内.
3.50 APPLICANT:名称地址与客人名称地址一致
4.59 BENEFICIARY:名称地址与公司名称地址一致
5.32 CURRENCY CODE AMOUNT:与客人订单一致
6.41D AVAILABLE WITH/BY:一般为ANY BANK BY NEGOTIATION,或ADVISING BANK
7.42C DRAFT AT:必须为AT SIGHT,FOR FULL INVOICE VALUE
8.43P PARTIAL SHIPMENT;可否分批要依也货之实际情况
9.43T TRANSSHIPMENT:可否转运依运输情况
10.44A ON BOARD PROT:必须为双方原定的港口
11.44B FOR TRANSPORTATION TO :为双方约定的港口
12.44C LATEST OF SHIPMENT:应为工厂预定完成生产日期之后7到10天
13.45A DESCRIPTION OF GOODS:与订单内容相符
14.46A DOCUMENTS REQUIRED:仔细研读是否确定有足够的时间与条件提供所有要求的文件.
15.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注意是否有软条款
16.71B CHARGES:一般为我们方负责开状行国家之外产生的银行费用
17.不可接受交客检证和客人签名作为议付的条款
18.不可接受有三分之一的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人的条款.
一般不接受客人指定的货代,应注意与客人谈妥.


六,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出口 信用证 单证工作的基本环节包括审证(受证)、制单、审单、归档五个环节。总的要求是“四个一致”,即“证同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单货一致”。前三个一致,是针对单据处理而言的;“单货一致”,则是侧重于备货工作上,对制单所需资料必须核实,保证单据中商品描述与实物相一致,是企业为树立良好信誉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审证(受证)

   信用证 的审证包括银行审证和出口商审证:

  ①银行审证

  银行审证侧重于:议付,即开证银行,保兑行,偿付行的资信,作风,态度的审查。还有付款方法,使用货币,利率,汇差等 条款 。

  包括:A开证行资产的大小,根据〈银行家〉年鉴的排名次序前后。

  B分支行的多少。

  C银行历史的长短。

  D经营作风的好坏。

  E业务往来与关系等。

  还有所在国的政治态度是否友好, 信用证 中是否有对我国歧视性 条款 ,视具体情况而言。

  ②出口商的审证

  出口商的审证则侧重于:交货期限,履约方面。如对货运 条款 ,价格条件,运输方式,装运效期等条款进行审查。信用证的条款一定要与合约进行逐条核对,以确保货物能如期出运和安全收汇等措施,对不能接受的条款须及早提出修改。

  审查时对资信较差的开证行要采取安全措施,如要求加列T/T付偿条款;要求偿付行确认付款;要求大银行对该信用证进行保兑;要求交付押金;要求分批出运,分批收汇,以减少风险等。

  二、制单

  信用证的制单,要求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1、正确

  正确制单是外贸工作的前提,单证做得不正确就可能不能安全 结汇 。即所谓严格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其次是“单货一致”。而且要求所制的各种单据必须符合有关国际惯例和进口国的有关法令和 规定 。从银行的角度来说,他们只控制“单证一致”和“单单相符”;而对于出口商来说,则除以上三个一致外,还有一个“单货一致”需要严密控制。只有这样,单证才能真实代表出运的货物,确保履约正常,安全收汇。

  2、完整

  所交的单证必须是一套完整的单据,包括单证的格式、商品、文字、签章、背书等等。如一式三份,必须是一张正本加上二张副本单据。如果是要求一式三张正本,必须在单据上表明三张都是正本,并附有权签字人的手签或签章。信用证要求提供的单据和条款必须要全部做到,不能有遗漏、差错和误期等现象。

  3、及时

   进出口 单据时间性极强,必须要在信用证 规定 的期限内完成,以保证整套单据的完整无缺。

  有一些单据需要办一定的手续,必须及时催办,防止误期。

  4简明

  单据的内容应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以免弄巧成拙。但是对于信用证所要求的文字,必须要在单据中列明。

  简化单证工作,不仅可以减少工作量和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提高单证的质量和减少单证的差错率。

  5、整洁

  所谓整洁,是指单证表面的清洁、整齐、美观、大方;单证内容的清楚易认,一目了然。单证内容记述的简明,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反映了一个企业的业务水平。单证是否整洁,不但反映出制单人制单的熟练程度和工作态度,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到出单的效果。因此,要求在制作单据时,单据格式的设计和缮制力求标准化和 规范 化,单证内容的排列要行次整齐、主次有序、重点突出、字迹清晰、语法通顺、文句流畅、词句简明扼要、恰如其分。制作单据时,不能在一份单据上多次涂改,如有更改处一定要盖校对章或手签。如涂改过多,应重新缮制单据。

  三、审单

  信用证的审单,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 规定 ,具体来说,就是以 发票 为中心,逐条逐项进行审核,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比方说,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the  bank after 15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和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the bank within 15 days from the shipment date,之间就有不同的解释,不能有丝毫马虎。

  四、交单

  出口企业必须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将所有单据送交议付银行。

  如果信用证规定“此信用证在中国境内任何银行有效”,那么,可将单据交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一家银行。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指定银行”,那么,就一定要送交该家银行。否则有可能增加出口商的费用或引发风险。

  五、归档

   进出口 单证是外贸业务的重要文件,交单之后可能会出现退单、争议、拒付、索赔等现象的发生,因此每一套信用证都必须保持一份完整的副本单据归档,以备查询。编排一定要做好索引,以科学方法建立档案。

  来证必须逐个登记,如信用证的号码、合同号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总金额、装效期等。信用证的原件与修改,及有关单据都要有完整的存档和编号


[ 本帖最后由 鱼儿小 于 2009-1-7 12: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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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往下写呀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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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斑竹做事实在!!!值得顶,让帖子一直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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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使用信用证应注意的问题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2.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 信用证 的内容

  买卖合同是 信用证 的基础,出口商日后收到的 信用证 其内容如何,可预先在买卖合同里作出明确 规定 。大致包括:开证日期(以开到日期为准);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船后15天在出口地到期); 规定 开证行、保兑行(在一定条件下);指定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即期、可转让等);备类单据名称与份数;允许分批转运(不应限定每批装运间隔期间,如每批间隔30天); 规定 出口商有权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 条款 ,若进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3、慎重安排信用证的开发方式及条件

  在信用证交易中,卖方必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去装船交单,才能取得款项。因此,卖方在订立买卖契约时,对于有关信用证的开发方式及其条件,必须作慎重的安排与选择,尽可能作到按自己认为满意的方式来安排信用证的开发,并对所接受的信用证条件都有绝对的把握履行,对于没有把握履行的条件不要订立或要求修改。如:应要求买方在买卖契约订立以后尽快开发信用证,以便有充分的时间来安排生产、购货或装船。对于新往来的客户,宜要求对方申请其银行开发信用证以前或申请开发信用证以后,迅速将其"信用证开发申请书"(ApplicationforlitterofCredit)的副本或影印本,以 航空 邮递寄来,以便事前有充分的时间,检查内容是否妥当。

  4.认真审查信用证

  出口方及银行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范围及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发现有出入的内容及无法执行的 条款 必须迅速要求进口商改证,而且只有收到开证行的改证 通知 书后方能装运货物,万不可轻信客户的允诺。其次,审查信用证的可靠性。如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生效等。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根据《统一惯例》第8条的规定, 通知 行应合理谨慎地核验所 通知 的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因此,通知行有责任鉴别所通知信用证的真伪。实务中,通知行往往要掌握开证银行的签字样本,运用"环球银行 金融 电讯协会"电讯系统(SW匝T)来确保信用证外观真实性,所以,卖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实情况。在我国,如果国外进口商直接把信用证寄交出口商,出口商应将信用证送交中国银行核对印鉴、备案,并由中国银行确定信用证真伪。我们中国银行要求,信用证传递必须由开证行寄交或转交中国银行才生效。此外,卖方还可以要求买方或开证行请其他自己较为熟悉或资信好的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对此,卖方可以参考伦敦每年出版《银行家年鉴》。

  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信用证的修改涉及有关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变更,所以必须征得各方同意后,才能办理。

  信用证的修改可由出口方提出,也可由进口方提出,但必须由进口方向开证银行提出修改申请,再由原通知行通知出口方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 条款 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四.当修改项目不止一项时,受益人必须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项或几项,而拒绝其他各项

  也就是说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附2:                                                     信用证单证审核风险

一、信用证自身的理论缺陷——“纯单据性”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缺陷是风险形成的根源所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它针对的是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独立抽象性”原则(thePrincipleofAb—stractionandlndependence)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 规定 中:“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钞票、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信用证或是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从我国的实际看,最常见的是出口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 规定 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 条款 相符(UCP500第3条)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出口方)所提供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进口方和银行都是很危险的。除了假提单外还有其他一些欺诈形式,如买卖双方互相勾结,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双方伪造全套单据,通过议付 诈骗 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 诈骗 者已携款逃跑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也因货价高估,无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项。除这种构成刑事犯罪的 诈骗 外,各方当事人很容易利用信用证”纯单据性“的特点钻空子,以获得对自身有利的结果。比如当市场不景气的时候,进口人和开证行往往对单据百般挑剔,借口与信用证 规定 不符而提出异议,拖延甚至拒绝付款。

  可见,信用证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以及各方当事人谋求自身最大限度的利益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造成大量的争执和纠纷,是风险形成的源头。

  二、关于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核原则的争论

  针对上述情况,各当事人尤其是从事外贸结算的银行,如何把好单证审核关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损失,这就涉及到单证审核原则、标准的问题。关于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原则,长期以来存在严格符合原则和实质一致原则两种。所谓“严格符合”原则(theDoctrineofStrictCompliance)是指单据就像是信用证的“镜子影像”(Mirrorlmage)一样,单据中的每个字、字母皆必须与信用证中的写法相同,否则即构成不符点。通常将其归纳为“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即单据表面必须与信用证 条款 相符,单据之间表面必须互为一致。所谓“实质一致”原则(thePrincipleofSubstantialCompliance)是指允许受益人所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有差异,只要该差异不损害进口人,或不违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

  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做法,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中做出如下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 条款 。”UCP历经几次修改,但其 条例 中对单据审核须把握的标准却始终如一,严格规定单据的“表面一致”是单据审核的唯一依据。然而在实务中,对这一原则的把握是一大难点,造成大量的不符点问题和诉讼案件的激增。试举一例说明。

  我国作为出口方向西欧销售重晶石粉, 出口合同 使用的品名为“Barytesinpowder”,收到的信用证中规定的品名为“Baryteinpowder”,少了一个“s”。“Barytes”与“Baryte”原本可以通用,我方按照合同品名缮制 发票 ,并以此向开证行索偿,却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开证申请人不接受“商品的描述与信用证的品名不同”的 发票 。实际情况是,装运时,西欧的重晶石粉的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后几经争取,我方被迫同意降价后进口 人才 付款了案。

  由此看来,“严格符合原则”在实务中的基本意义是银行有权对没有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或其他单据文件的单据拒绝支付货款。这种拒付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信用证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且还往往影响货物买卖契约的履行,导致货物买卖双方或某一方违约甚至解除契约。在实务中,因单据内容的复杂或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清以及各国法律 规范 、文字含义、贸易习惯等的不同,虽然有UCP500作为原则性的规定,但因理解不同、适用条件不同或者买方根本不付款等,发生拒付的情况不足为奇。有时有人专在单据上找毛病,借以延期付款或拒付。这对出口方造成较大的风险威胁。

  因此,有人认为,“严格符合”原则是导致信用证业务产生风险的一大原因,提出审单原则按“实质一致”来掌握比“严格一致”更可行。苏宗祥主编的《 国际结算 》一书在“单据审核”章节中提出了这一观点。书中解释说,“单据没有实质不符点,即达到单证一致,”进而又补充说,“要求单证严格一致是很难达到的,也是不易实行的,”“故要求达到单证实质一致是比较适用的。”书中还举出了ICC第535号出版物上的一宗判例。在此案中,信用证对货源产地的条款规定为:“E.E.C.Counrty”,受益人 发票 上的相应记载是:“E.E.C.”议付行审单通过,叙作出口押汇和寄单索偿。单到开证行却遭拒付,缘由是发票关于产地的标称与证中条款所列不符。双方为此各执己见,争论不休,既而以诉讼求解。最后,ICC作了表态,认为开证行“声称有不符点不是正确的”。笔者对此专门查阅了ICC此号出版物的原文,发现ICC专家们对此案分析的要领部分未被该书载入。专家们在作结论时并不是认为开证行错在没有按“实质一致”原则收单,而是申明它错在开证条款失误,错在产地国要求定义混乱,客观上已令交单方无所适从。归纳开证行败诉的原因,用专家们的原话来陈述是“由于开证行指示不明确,”“作为含糊要求的开证者,它必须承担其后果。”显然,ICC所作的分析仍然十分清楚地体现了单据要“严格一致”的主张,案评的真谛旨在强调如何去实现这种一致,而不应为单据审核“严格一致”标准的执行人为地设置障碍。

  任何业务的指导原则或标准尺度都必须是单一和明确的。笔者认为“实质一致”在实践中更难把握,假若单据合格与否的核验标准既可此又可彼,势必带来信用证结算关键环节上无定规可循,单据收拒界限模糊不清的困惑。况且,信用证单据审核环节中风险产生的根源并不在于“严格符合原则”,而恰恰是因为没有达到这一原则规定的标准。

  “实质一致”的主张会对我们的外贸结算实务造成误导。跟单信用证的基本运作原理之一就是“凭单付/E”,认单不认货,也就是说,单据的合格与否是出口方有否履行其应尽责任的基本凭证,进口方的付款责任也只取决于单据能否无可置疑地达到信用证的条款要求。不言而喻,作为外贸结算银行,只有审单时能确保信用证对单据的各项要求全部地和严格地得到满足,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才有起码的安全保障。从我国的实际看,审单原则的松懈或疏漏已构成外贸结算中的一项主要风险来源。许多令人痛心的教训就是因为信用证出口单据仅是一字一词之差,若论“实质”毫无疑问应属“一致”,但是它们都被对方以有违国际惯例为由,拒绝承付或趁机压价。上文所举的我国出口重晶石粉一案便是一例。

  三、严格单证审核是减少风险发生的重要举攒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业务将日益增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何很好地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银行和贸易商共同关心的问题。由于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正是基于此,必须通过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这其中,严格单据审核是关键一环。

  当全部字划圈后,单据完全改妥相符才可交单议付。

  从银行的角度看,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为此,银行提高自身业务 素质 ,提高单证审核能力是尤为必要的。

  作为出口地银行,若经审单发现不符点,应在审单记录上简明扼要地逐条记录下来,连同单据和信用证退回受益人,要求更正,争取单证相符出单,确保安全及时收汇。如遇受益人无法更改不符点的情形,可酌情进行相应处理,包括:(1)对单据中非实质性及有争议的不符点,如受益人信誉较好,可作保留议付/付款或凭

  保函议付,即银行凭受益人出具的赔偿担保书付款或议付,并向开证行索汇。若单据经另一银行提示,则由受益人的往来银行出具担保。如果单据遭申清人拒付,银行向受益人或其往来银行行使迫索权追回垫付款项及有关利息费用。(2)如果单据金额较大,不符点较严重,为收汇安全,银行可以电报、电传、SWIFT等电提不符点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要求开证行回电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不符点单据。(3)若单据存在严重不符点,受益人征得进口商同意且、进口商资信较好的情况下,寄单行可将单据寄开证行作 托收 处理,并在寄单函上列明所有不符点,亦可单寄开证行征求其意见。(4)若单据严重不符,受益人或受益人银行不愿作 托收 处理,受理单据的银行可将单据退回。

  作为开证行,在收到索偿行寄来的单据后,经审单如发现不符点,应立即洽开证申请人或自行 决定 是否拒收单据。多数情况下,经买卖双方协商。买方最终会愿意接受不符点单据或经货物降价处理后接受单据,但若有关各方就不符点发生争执,必要时须提请国际商会或国际法律机构进行仲裁。一般地,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开证行审单后往往再提交申清人复审,限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如果申请人对单据无异议,开证行即对外付汇。若提出不符点,开证行可重审,看是否确有银行遗漏之处。如果不符理由不成立,开证行有权接受单据。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问题也值得注意。我们知道,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Instrument),是独立于有关契约之外的法律文件。UCP500第三条a款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然而在实务中,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地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常常随附形式发票、销售确认书等商业合同。如果遇到此类信用证的交单,我方银行应对形式发票或是销售确认书给予一并审核。针对这一问题,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意见是“如果信用证附有形式发票,则形式发票构成信用证的组成部分,在审核单据时必须使其相符。”可见,诸如标书、形式发票以及其他形式的商业合同,—旦列入信用证条款,仍须相应审核。


                                                   附7 信用证单据出单人分歧案例

贸易发展 进出口 公司向E国际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蚕豆。在货物装运后,单证人员向商品检验局申请出具品质检验证书时,据商品检验局查对,发现该批货物并未申请报验,所以不能出具品质检验证书。单证人员向领导汇报,并经核对各项手续和资料,证实国外开来 信用证 规定 要求出具“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duplicate”(品质检验证书一式两份)。但业务部 通知 储运部的委托书上有关申请报验和出具检验证书栏漏填项目,使报验人员认为不需要报验,而且该商品又是属于非法定检验商品,合同也没有 规定 出具品质检验证书,所以求办理申请检验而装运了。

  为了向银行交单 结汇 ,只好由F贸易发展 进出口 公司自己出具品质检验证书一式两份。按 信用证 要求和 发票 上表示的规格证明水分最高15%,杂质最高1%。单到开证行即被提出:

  第XXXX号 信用证 项下单据经审查存在不符点:我所收到的品质检验证书系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我信用证虽然对其末 规定 出单人的要求,但该证书不能由受益人自己出具而证明自己商品合格,这样的检验证书不能生效。根据UCP500第 20条关于出单人不明确的规定:信用证项下应提交的任何单据,如果对其出单人规定不明确时,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他 条款 相符,并且非由受益人出具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其他 条款 相符,并且非由受益人出具,银行将照予接受。这就是说,信用证对出单人规定不明确,只要不是受益人出具,其他任何人出具都可以接受。所以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不能生效。经联系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单据暂代保管,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3月20日

  翌日E国际贸易公司也提出异议:

  第XXXX号合同项下货物的品质检验证书无法通关因系体公司自己出具的。我地当局规定该商品必须提供品质检验证书通关,而且规定出口商自己出具的证书无效。速补寄检验机关出具的证书。

  3月21日

  F贸易发展 进出口 公司接到开证行上述拒付的 通知 后,经研究 决定 先对开证行提出反驳意见。因为单纯从单证角度看,开证行的理由不充足,利用信用证作用先收回货款后,再与买方洽商解决。所以对开证行作如下答复:

  你20日电悉。你行对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我第XX号单据所谓不符点,我们不同意你方意见。我们认为:

  你行所引证UCP500第20条,是误解原条文规定。请先看原条文是这样规定的: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当地的’以及类似的词语来描述信用证项下应提交的任何单据的出单人。如信用证中加注了此类词语,只要提交的有关单据在表面符合信用证的其他 条款 和条件,且非由受益人出具,银行将照予接受。换句话说,如果你信用证对品质检验证书规定由‘第一流的’或‘著名的’等检验机构出具,则该检验证书不能由受益人出具。你第XXXX号信用证并未有这样类似词语来描述出单人,你信用证只规定‘品质检验证书一式两份’。所以,本情况不适用于 UCP500第 20条,却适用于第 21条。第21条是这样规定的:‘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 发票 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它们的措辞或数据内容。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提交的单据的数据内容能与提交的其他所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这样的单据。’所以我所提交的品质检验证书符合你信用证和UCP500的规定,你行没有理由不接受它。

  请你行立即付款。

  3月23日

  F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与买方经过反复洽商, 决定 以生产厂商的名义扑出品质检验证书代替。并且开证行再未提出反驳,按原额付款而结案。

  分析:

  首先F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内部衔接不够,有关经办人员工作疏忽使该货物在出运前未申请报验。待装运后才发现漏报验,这样情况应引起F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重视改进工作。

  信用证对于单据的出单人不明确时可以这样掌握:信用证如要求由“第一流的”、“著名的”、“正式的”或类似这样模糊说法的出单人出具单据,只要不是由受益人出具,任何人出具都可以;如果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 发票 以外的其他单据的出单人不明确,如果信用证连这样“第一流的”等模糊说法都没有规定,则包括受益人在内的任何人出具都可以。本案例的品质检验证书就属于后者。开始开证行也混淆了UCP500上述的两者的区别,经F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反驳后才告败而终。

  品质检验证书在出口实务中,我国一般多数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检验公司出具。买方既然需要卖方提供品质检验证书理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在开立信用证时也明确证书的出具人。由于买方没有这样做,虽然通过开证行提出柜受单据,被F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准确地反驳后,只好请求补寄一份厂商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办理通关手续。

  F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工作上也有一定的缺点,信用证要求出具品质检验证书而漏申请报验,本来其错误在F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但在本案例中F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能按时收回了货款,完全是由于他熟悉、准确掌握UCP500惯例,反驳得开证行无言而答,F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才转败为胜。这也说明在单证纠纷中准确掌握UCP500惯例是何等重要!


[ 本帖最后由 鱼儿小 于 2009-1-7 12:57 编辑 ]

评论
附3                                           信用证相关业务特点

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 信用证 的 规定 要求,开证行必须对其或其指定人付款,而不是等进口商付款后再转交款项。可见,与汇款、 托收 方式不同, 信用证 方式依靠的是银行信用,是由开证行而不是进口商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 信用证 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虽然信用证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均以信用证为准。买卖合同只能约束 进出口 双方,而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当事人无关。因此,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 条款 的单据付款,而且一旦付款,开证行就丧失了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付款的依据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不管货物是否与单证一致。信用证交易把国际货物交易转变成了单据交易。

  4.开证银行代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

  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解决了 进出口 商之间缺乏了解和信任的问题;银行在结算过程中一边收单,一边付款,便利了 进出口 商的资 金融 通。所有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反映了银行对国际贸易领域的介人和影响在不断加深。

  信用证方式也有它自身的缺陷:首先是不问商品,只问单据,给欺诈活动造成可乘之机;其次是手续复杂,耗时较长,费用也较高。尽管如此,信用证结算方式仍然是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采用最多的结算方式。


附4                                                           标准信用证的填写方法

 1. 信用证 类型的表示方法

  (1)不可撤销 信用证 的标准跟单 信用证 开证格式是为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而拟订的。

  (2)可撤销的信用证

  很少情况下使用这种格式开立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使用时要去掉“不可撤销”字样,并以“可撤销”的字样代替之。

  2.号码

  开证行的信用证编号。

  3.开证地点和日期

  (l)开证地点是指开证行所在地。

  (2)采取( 航空 )邮寄开证时,打上的开证日期通常即为邮寄信用证的日期。

  (3)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用作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时(即在已先发出电讯,而该电讯又非有效的信用证文件的情况下),要打上的日期应为电讯中的开证日期。

  (4)如电讯中未标出明确的日期,所要填写的日期应为电讯传递的日期。

  当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当作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时,应清楚地注明:为证实我行XX日电讯,本信用证为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4.有效日期和地点

  (l)如 UCP500第4条所 规定 ,所有的信用证必须 规定 交单要求付款、承兑、议付的到期日。

  (2)应加列日期,而不是一段时期。

  (3)在该到期日那天或以前必须提交单据的地点为到期地点。该地点通常为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因此,“有效日期和地点”的例子应为:“1998.04.06 in London”。

  (4)所选择的有效地点必须与信用证项下提交单据给指定银行的所在地一致。

  5.申请人

  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6.受益人

  开立信用证受益的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7. 通知 行

  (l)此处填写将信用证 通知 给受益人的银行名称和地址。

  (2)参考编号下面不应填写任何内容(此处是供 通知 行使用的)。

  (3)如果通知行还是UCP500第10条b款所提到的“指定银行”,亦需在第9项“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标题下填上其名称和地址。

  8.金额

  (1)金额应用大写和小写表示,此处需要适当警戒未经授权的改动。

  (2)如金额前加上About,Approximately,Circa等词语,信用证将允许有UCP500第39条a款提到的10%的金额增减幅度。

  (3)货币应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货币代号来表示。

  9.指定银行及信用证的可用性

  信用证在此处要表明指定银行及其可用性的细节。

  (l)使用信用证的银行

  ①应填写:

  a.指定银行的名称和地点,或

  b.如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应填写:Any Bank in(City or Country)。

  c.如通知行是指定银行,则通知行的名称、地点应填写在此处。

  ②UCP500第10条b款 规定 :如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议付,或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开证行分别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与信用证 条款 相符的单据付款、承兑 汇票 ,或者议付,并保证依照本惯例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开证行应该铭记此项规定。“你们(You)”或“你们的(Your)”词语表示应该避免,原因是其含意随格式各页不同而改变。

  (2)使用方式

  在相应的方格内加注X,以表明信用证是否使用下列兑现方式之一:

  ①即期付款,或

  ②延期付款,或

  ③承兑 汇票 ,或

  ④议付。

  (3)即期付款

  ①在即期付款信用证中,仅在申请人指示要求 汇票 时才在要求汇票的方格内标上X。

  ②如信用证规定汇票,应要求开立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4)延期付款

  如在此方格内标上“X”,还必须加注指示,以表明付款到期日的确定方法,例如:

  ①装运日后30天。

  ②交单以后15天。

  (5)承兑

  如在此方格内标上“X”,必须加注指示,以表明承兑到期日的确定方法,例如:

  ①见票后30天。

  ②装运日后180天。

  (6)议付

  在议付信用证中,仅在申请人的指示规定汇票时才在要求汇票的方格内标上“X”。如议付信用证要求汇票,则应要求开立以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7)和受益人的汇票

  如以下2个方格中的任一个已标上“X”,则此处方格内必须标上X。

  ①使用承兑方式;

  ②使用议付(带有汇票)方式。

  (8)以谁为付款人

  此处注明汇票(如已规定)将以谁为付款人,应依照UCP500第9条a款规定填写。

  10.分批装运

  虽然UCP500第40条a款规定,如信用证没有另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最好还是在允许或不允许的方格内标上“X”。


附5                                     信用证实践操作解析


  为 规范 使用 信用证 ,并为纠纷仲裁提供依据,国际商会制定了《跟单 信用证 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行业习惯称为《UCP500》。所以不少信用证上都会附注“本证根据《UCP500》办理”或类似字句。(《UCP500》中文版的详细内容可见本书的最后一部分。)
  一份信用证可能牵涉到的当事人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 通知 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卖入受益人交来跟单 汇票 的银行。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理论上信用证的一般程序是: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 通知 行。
  (3) 通知 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 规定 相符后,按信用证 规定 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 汇票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 条款 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 汇票 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而实际操作中,一般的过程是:
  准备操作信用证的时候,把你的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SWIFT代 码等资料(告知你的开户银行,准备操作信用证,银行就会把这些资料完整提供给你)告诉客户。客户的开证行会按照这个资料把信用证开出到你的银行。你的银行 收到信用证以后会及时通知你,你可以去领回原件,也可以领完整的复印件而将原件放在银行保管。根据信用证准备货物、运输并整理好全套信用证上 规定 的单证, 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限内把全套单证交给你的银行,你的银行会事先审核一遍,发现有错误就提醒你修改。修改不了的就征询你的意见,是否“不符点”交单(关于类 似情况的应对处理,我们下面还要详细谈到)。如果审核无误的就转交给国外开证行。通常一周以内开证行就可以收到这套单证,一般在7个工作日会审核单证,认可无误后即通知你的客户付款并取走单证----即 术语 “赎单”。加上国外付款抵达国内银行帐户的时间,如无意外,从你交单银行到货款,大约3周 时间。因为有银行信用做保障,如果单证没有问题的话,客户是无权拒绝付款赎单的。可如果有不符点就麻烦了,银行多半会征询客户,是否赎单就看客户的意愿 了。虽然理论上,对一些无关紧要的不符点,应该不构成拒付(拒绝付款赎单),但毕竟是客户的银行,愿意维护客户的利益,如客户坚持拒付,银行也会顺水推舟 的。同样地,理论上是可以与银行交涉,讨论不符点是否严重到足以构成拒付,但实际上这是个扯皮的事情,除非下决心打官司,否则难有效果。信用证开出来之 前,作为受益人,一定要与申请人----也 就是客户预先商量好 条款 ,特别是单证要求方面的 条款 。虽然说信用证开出后,发现不妥还可以提请银行修改,但因为修改也需至少几十美金的手续费,客户一般都 不大乐意,彼此麻烦还可能伤和气。所以,信用证的审核工作应该在申请前就着手。但是,如果发现开出的信用证出现问题条款,就一定要及时修改,哪怕答应客户 修改手续费由我方承担。不要轻易不符点交单,也不要轻易相信客户“接受不符点”的单方承诺。因为信用证是银行开出来的,银行承担责任。即使客户对你承诺 了,银行没有得到客户确认,也没有用。特别是碰到信誉不佳的客户,如果预先知道将产生不符点,在装运出港后,会故意刁难,借机压价,而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 位。初次接触信用,往往会被密密码码的条款弄晕了。其实这其中有个决窍。目前信用证的开证和通知方式,都采用SWIFT形式发出。
  SWIFT是环球银行财务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缩写。该协会为银行提供电讯业务,并为银行编制了惟一的识别代码SWIFT CODE。通过SWIFT电讯服务,银行间可以安全迅速地进行 金融 业务。SWIFT开立信用证采用固定格式MT700,该格式按照条款内容的性质分门别类,并且以特定的格式书写:条款属性编号+条款+条款内容。例如: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15SEP2005
  即:44C最后装船期2005年9月15日
  让我们来看一个信用证常见的格式:
  LETTER OF CREDIT:40A: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IRREVOCABLE:20: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764351:31C: date of issue12TH AUG. 2005:31D: date of expiry 30TH SEP.2005
  Place of expiryCHINA:51A: applicant bank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CORP
  :50: applicant KINGHOME TRADE CO.,LTD
  23567DOMINGGO RD. COWCITY CAUSA TEL:467 897623
  :59: beneficiary SHANGHAI DACHANGHANG CO.,LTD
  18/F INGMAO BUILING NO.88 XUJIAHU RD SHANGHAI TEL86 21 88821903
  :32B: currency code, amount
  USD6200.00:41D: available. With… by…
  ANY BANK FOR NEGOTITAON
  :42C:   drafts…at…  
  SIGHT  
  :43P: 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43T: transshipment allowed
  :44:   loading on boardSHANGH
  :44B: for transportatior to…
  ROTTERDAM
  :44C: latest date on shipment
  20TH.SEP.2005
  :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cices
  GLASS CANDLEHDLADER ITEM NO.025 100PCS
  Packed IN 8 CTNS
  :46A:   documents required  
  ●IN THREEFOLD UNLESS OTHERWSE SPECIED:  
  ●SIGNED COMERCIAL INVOICE 3 FOLD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ENDORSED IN BLANK,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FULL SET CLEAN ON BOARD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OUR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FYING APPLICANT  
  ●PACKING LIST  
  :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  
  SHORT PORMABLANK BACK B/L IS NOT ACCEPTABLE  
  :71B:   charges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FE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ALARYS ACCOUNT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ALL DOCUMENT MUST BE PRESEBTED WITHIN 10 DAYS AFTER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B/L,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L/C VALIPITY OF THIS L/C  
  :49: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  
WITHOUT
  所以,通过信用证页面左侧的条款编号,就可以迅速识别和查询条款内容。比如看到编号为71B的条款,就知道是说明银行手续费划分承担的;而如果要查看信用证的最后交货装船期,只需直接查找44C即可。通过条款编号来识别,是初学者审核信用证的好 办法 。
  下列是与受益人相关的条款列表。这些条款会根据需要选用在信用证中。此外还有些条款,是银行间内部联系所用,与受益人无直接关系,初学者不必深究。条款编号 条款属性
  20    DOCUMENTARY CREDIT HUMBER(信用证号码)
  23    REFERENCE TO PRE-ADVICE(预先通知号码)
  27    SEQUENCE OF TOTAL(电文页次)
  31C   DATE OF ISSUE(开证日期)如果这项没有填表,则开证日期为电文的发送日期。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该日期为最后交单的日期
  32B   CURRENCY CODE, AMOUNT(信用证结算的货币和金额)精英外贸论坛http://bbs.cnexp.net
  39A   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信用证金额上下浮动允许的最大范围)该项目的表达方法较为特殊,数值表示百分比的数值,如:5/5,表示上下浮动最大为5%。
  39B    MAXIMUN CREDIT AMOUNT(信用证最大限制金额)
  39C    ADDITIONAL AMOUNTS COVERED(额外金额)表示信用证所涉及的保险费、利息、运费等金额。
  40A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形式)跟单信用证有六种形式;  
  (1)IRREVOCABLE(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2)REVOCABLE(可撤销信用证)  
  (3)IRREVOCABLE TRANSFERABLE(不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  
  (4)REVOCABLE TRANSFERABLE(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  
  (5)IRREVOCABLE STANDBY(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6)REVOCABLE STANDBY(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附6                                    信用证中到期日、交单期及交单地点的相关分析

信用证 (L/C)业务中经常出现“到期日”、“交单期”、“交单地点”等词语,有些人对这些词语心存疑惑:“L/C中既然已经 规定 了一个‘到期日’了,为什么还要再 规定 一个‘交单期’呢?到期地点是否是交单地点?”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的《跟单 信用证 统一惯例》最新版本,即《UCP600》相比《UCP500》,对交单的截止日、交单地点、交单期及顺延问题有一些新 规定 ,作为《UCP600》的附则,《eUCP1.1》也对电子交单的以上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信用证 的到期日

  信用证的到期日在业务中常被称为有效期(Expiry Date)(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的《UCP600》中文本中翻译为“截止日”)。 《UCP600》第6条d.i.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UCP500》第42条a款中对于L/C的到期日有类似规定)据此,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则该证无效,不能使用。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兑付责任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最晚期限,如受益人交单晚于到期日,此信用证也就失效了,银行有权拒付。L/C的到期日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 结汇 工作,通常到期日规定为装运日后的第15天。

  有时有些L/C的到期日规定得不够明确,如规定L/C有效期为“一个月”、“三个月”等,此时需注明起算日期,否则按照《UCP500》第42条C款的规定,以开证行的开证日期视为起算日,从而确定该证的到期日。不过这种做法有些绕圈子,《UCP600》已删除此规定,这提醒银行以后不要再采用这种方式注明L/C的到期日。

  信用证的交单期

  信用证的“交单期”(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就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必须向银行交单要求兑付的日期。一般来说,L/C对交单期都有明确的规定,合理的交单期的长短取决于许多因素,如到商会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等所需的时间;缮制、整理、审核L/C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等。通常交单期规定为运输单据出具后的7-15天。

  L/C对交单期的规定是为约束受益人,促使其在货物出运后及时交单,避免由于受益人迟交单据而使得单据“过期”,如晚于货物抵达目的地,从而会给进口商带来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风险(如滞港费等),也会影响进口商及时提货转售,贻误商机。当然受益人尽早交单对其自身也有好处,如果单证相符,则受益人可早日收款,加速资金流转;如果单证不符,在不符点是被议付行发现的情况下,可以有较充裕的时间更正单据;即使单据已经寄到了开证行,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并提出拒付的情况下,若时间允许,受益人也会有可能补交更正后的单据,以确保收款安全。

  当然,L/C也可以不规定交单期,《UCP600》第14条c款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19条—第25条规定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代表在不迟于装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对此,《UCP500》第43条a款有类似规定,只是《UCP600》把过去的“21天”明确规定为“21个日历日”(21 calendar days)。也就是说,如果L/C中没有规定交单期,那么最迟交单期就是装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之内,此时受益人的交单要受到L/C的到期日与交单期这两个日期的约束。不过21个日历日的规定仅适用于要求提交的单据中包括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情况。在L/C没有要求提交正本运输单据时,受益人只需在L/C的有效期内交单即可。


[ 本帖最后由 鱼儿小 于 2009-1-7 12: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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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啊,字数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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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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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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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好了,FOB上应该有些老帖,专门讲LC的,有兴趣的搜素去。

一个320K的东西,也很详细的。

可惜发不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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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错,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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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西啊  谢谢lz 已经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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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收藏,慢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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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儿小 (无忌哥哥) ,分享快乐!新年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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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主了  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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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好
“不可接受有三分之一的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人的条款。”
我想就这个条款请教一下楼主
如果L/C是不可撤销并保兑的,如果客户用三分之一的正本提走货物,那么情况将是怎样的呢?
开证行和客户串通一气,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是不是就失去了就不符点提出异议的权利了呢。那么只能接受单据付款?
所以我对这一条款下的风险认识不是很清晰,还请楼主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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