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关于商业发票、形式发票 和 其他的一些发票



加拿大外贸

发票的种类主要包括:商业发票、银行发票、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形式发票等。

发票又称发货票,是一种商事凭证。它是在商品交易.提供劳务服务和从事其他经济业务活动过程,由收款方填开给付款方,凭以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人员凭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应纳税款的原始凭证;从经济核算角度讲,发票同时又是一种在实物或资金的核算上明确收款方和付款方的收、付责任依据。由于收入和付出双方主体、方式和地域的不同,发票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发票包括商品交易中最常见的通称发票的发货票,也包括国际贸易中的商业发票;而狭义发票只指前者。

国际贸易中的商业发票是出口商签发给进口商的发货价目清单,它的主要内容包括:进口双方的合同号码;进出口具体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格条款、单价、总值、装货地,发运目的地;运输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名称;进口货物的包装方法,保险情况等等。商业发票由出口商正式签发后即有效,它是进出口双方办理结算、报关和交纳税款的依据。





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形式发票又叫预示发票(P/I)。卖方凭此预先让卖方知晓如果双方将来以某数量成交之后,卖方要开给买方的商业发票大致的形式及内容。是一种试算性质的货运清单。

形式发票的作用:

1,作为数量化的报价。
2,作为销售确认。
3,让买方凭以申请: A,输入许可。B,外汇许可。C,开立信用证。

出口商有时应进口商的要求,发出一份列有出售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非正式参考性发票,供进口商向其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管理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准给予外汇等之用,这种发票叫做形式发票。

形式发票不是一种正式发票,不能用于托收和议付,它所列的单价等,也仅仅是进口商根据当时情况所作的估计,对双方都无最终的约束力,所以说形式发票只是一种估价单,正式成交还要另外重新缮制商业发票。

形式发票与商业发票关系密切,信用证在货物描述后面常有“按照某月某日之形式发票”等条款,对此援引,只要在商业发票上打明“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DATED…”即可。假如来证附有形式发票,则形式发票构成信用证的组成部分,制单时要按形式发票内容全部打上。

形式发票最主要的要列清楚以下几个要约:
1、货物品名
2、数量
3、成交价格方式,是FOB、 CFR、还是CIF等,这一点很重要!关系到费用及风险分担的问题.
4、装运期
5、运输方式
6、付款方式
7、贵公司的详细的银行资料

以上所列的几点只是一些基本要约,因和国外客户是很少签正式出口合同的,形式发票往往就起着合同的作用,所以还须将可能产生分歧的条款一一详列清楚,要买方签回确认,以后真正执行合同时便可以此为依据了!

如果是做信用证,信用证上的条款便应与形式发票上的一致!

[ 本帖最后由 jade 于 2006-10-28 14: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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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发票是出口方向进口方开列发货价目清单,是买卖双方记账的依据,也是进出口报关交税的总说明。商业发票是一笔业务的全面反映,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金额、包装等,同时也是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不可缺少的文件,因此商业发票是全套出口单据的核心,在单据制作过程中,其余单据均需参照商业发票缮制。

商业发票的内容一般包括:

⑴商业发票须载明“发票”(INVOICE)字样;

⑵发票编号和签发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SSUE);

⑶合同或定单号码(CONTRACT NUMBER OR ORDER NUMBER);

⑷收货人名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

⑸出口商名址(EXPORTER’S NAME AND ADDRESS);

⑹装运工具及起讫地点(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⑺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毛重、净重)等(COMMODITY,SPECIFICATIONS,QUANTITY,GROSS WEIGHT,NET WEIGHT ETC)。

⑻包装及尺码(PACKING AND MEASUREMENT);

⑼唛头及件数(MARKS AND NUMBERS);

⑽价格及价格条件(UNIT PRICE AND PRICE TERM);

⑾总金额(TOTAL AMOUNT);

⑿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MAKER)等。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票的内容要求应与信用证规定条款相符,还应列明信用证的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号码。在有佣金折扣的交易中,还应在发票的总值中列明扣除佣金或折扣的若干百分比。发票须有出口商正式签字方为有效。

发票的作用有以下几方面:

①   便于进、出口商核对已发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

②   作为进口方和出口方记账的依据;

③   在出口地和进口地作为报关、清关及纳税的凭据;

④   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可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

⑤   凭光票付款时,通常用以确定有关交易的细节;

⑥   是整套出口单据的中心及其填制和审核的依据;

⑦   可作为索赔、理赔的凭据。

[ 本帖最后由 jade 于 2006-10-28 14: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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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进口国要求出口商按进口国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海关发票,以作为完税或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海关发票的作用:

(1)供进口商报送核查货物与估价征税之用。

(2)提供货物原产地依据。

(3)供进口国海关核查货物在其本国市场的价格,确认是否倾销等。

(4)便于统计。


各国的海关发票格式有许多不同,请具体操作时留意。海关发票的缮制

(1)与商业发票的相应项目必须完全一致。

(2)须列明国内市场价或成本价时,应注意其低于销售的离岸
价。

(3)经准确核算的运费、保险费及包装费。

(4)海关发票应以收货人或提单的被通知人为抬头人。

(5)签具海关发票的人可由出口单位负责办事人员签字,证明人须另由其他人员签字,不能是同一人。



关于海关发票的具体一些系统知识以及细节问题,可以参照此贴:

http://bbs.shanghai.com/thread-167942-1-1.html
海关发票知识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海关发票是根据某些进口国海关的规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一种特定格式的发票,它的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

进口国海关根据海关发票查核进口商品的价值和产地来确定该商品是否可以进口、是否可以享受优惠税率,查核货物在出口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以确定出口国是否以低价倾售而征收反倾售税,并据以计算进口商应纳的进口税款。因此,对进口商来说,海关发票是一种很重要的单据。

海关发票由出口方填制,有些国家或地区称其为:“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价值与原产地联合证明书),或“CERTIFIED INVOICE”(证实发票)等。



  一、信用证中常见对于海关发票所用的名称一般有:

⑴CUSTOMS INVOICE

⑵INVOICE AND 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⑶APPROPRIATE CERTIFIED CUSTOMS INVOICE

⑷SIG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IN APPROPRIATE FORM

⑸CERTIFIED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 XXXX( 进口国)CUSTOMS REGULATIONS(根据XXX国海关法令开具的诚实发票)

(6)SPECIAL CUSTOMS INVOICE

  目前,要求提供海关发票的主要国家(地区)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牙买加、加勒比共同市场国家、非洲的一些国家等。



二、海关发票的填制

各国的海关发票格式不尽相同,但是内容及制作方法大同小异。

现以加拿大海关发票(CANADA CUSTOMS INVOICE)为例,加拿大海关发票是指销往加拿大的出口货物(食品除外)所使用的海关发票。其栏目用英文、法文两种文字对照,内容繁多,要求每个栏目都要填写,不得留空,若不适用或无该项内容,则必须在该栏目内填写“N/A”(即“NOT APPLICABLE)。

加拿来大海关发票的主要栏目及缮制方法如下:

①     卖方的名称与地址VENDOR(NAME AND ADDRESS):

填写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包括城市和国家名称。信用证支付条件下此栏填写受益人名址。

②     直接运往加拿大的装运日期(DATE OF DIRECT SHIPMENT TO CANADA):

即填写直接运往加拿大的装运日期,此日期应与提单日期相一致。如单据送银行预审,也可请银行按正本提单日期代为加注。

③     其他参考事项,包括买方订单号码(ORDER REFERENCE,INCLUDE PURCHASER’S ORDER NUMBER):

填写有关合同、订单或商业发票号码。

④     收货人名称及地址(CONSIGNEE,NAME AND ADDRESS):

填写加拿大收货人的名称与详细地址。信用证项下一般为信用证的开证人。

⑤     买方(PURCHASER’S  NAME AND ADDRESS):

填写实际购货人的名称及地址。如与第四栏的收货人相同,则此栏可打上“SAME AS CONSIGNEE”。

⑥     转运国家(COUNTRY OF TRANSHIPMENT):

应填写转船地点的名称。如在香港转船,可填写:“FROM SHANGHAI TO VANCOVER WITH TRANSHIPMENT AT HONGKONG BY VESSEL”。如不转船,可填N/A(即NOT APPLICCABLE)。

⑦     生产国别(COUNTRY OF ORIGIN OF GOODS):

填写 CHINA。若非单一的国产货物,则应在12栏中详细逐项列明各自的原产地国名。

⑧     运输方式及直接运往加拿大的起运地点(TRANSPORTATION:GIVE MODE AND PLACE OF DIRECT SHIPMENT TO CANADA):

只要货物不在国外加工,不论是否转船,均填写起运地和目的地名称以及所用运载工具。如:FROM SHANGHAI TO MONTREAL BY VESSEL。

⑨     价格条件及支付方式,如销售、委托发运、租赁商口等(CONDITION OF SALES AND TERMS OF PAYMENT,I.E.SALE,CONSIGNMENT,SHIPMENT,LEASED GOODS,ETC):

按商业发票的价格术语及支付方式填写。如CIF VANCOUVER D/P AT SIGHT 或 C AND F MONTREAL BY L/C AT SIGHT。

⑩     货币名称(CURRENCY OF SETTLEMENT):

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币的名称,须与商业发票使用的货币相一致。如CAD。

⑾ 件数(NUMBER OF PACKAGE):

填写该批商品的总包装件数。如:600 CARTONS。

⑿ 商品详细描述(SPECIFICATION OF COMMODITIES,KIND OF PACKAGES,MARKS AND NUMBERS,GENERAL DESCRIPTION AND CHARACTERISTICS,I.E.GRADE,QUALITY):

应按商业发票同项目描述填写,并将包装情况及唛头填写此栏(包括种类、唛头、品名和特性,即等级、品质)

⒀数量(QUANTITY,STATE UNIT):

应填写商品的具体数量,而不是包装的件数。

⒁单价(UNIT PRICE):

应按商业发票记载的每项单价填写,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和商业发票一致。

⒂总值(TOTAL):

应按商业发票的总金额填写。

⒃净重及毛重的总数(TOTAL WEIGHT):

填写总毛重和总净重,应与其他单据的总毛重和总净重相一致。

⒄发票总金额(TOTAL INVOICE VALUE):

按商业发票的总金额填写。

⒅IF ANY OF FIELDS 1 TO 17 ARE INCLUDED ON AN ATTACHED COMMERCIAL INVOICE,CHECK THIS  BOX)□:

如果1―17栏的任何栏的内容均已包括在所随附的商业发票内,则在方框内填一个“√”记号,并将有关商业发票号填写在横线上。

⒆出口商名称及地址,如并非买方(EXPORTERS NAME AND ADDRESS,IF OTHER THAN VENDOR):

如出口商与第1栏的卖方不是同一名称,则列入实际出口商名称;而若出口商与第一栏卖方为同一者,则在本栏打上“ THE SAME AS VENDOR”。

⒇ 负责人的姓名及地址(ORIGINATOR, NAME AND ADDRESS):

此栏仍填写出口公司名称、地址、负责人名称。

(21)主管当局现行管理条例,如适用者(DEPARTMENTAL RULING,IF ANY):

指加方海关和税务机关对该货进口的有关规定。如有,则要求填写,如无,则填“N/A”(即NOT APPLICABLE)。

(22)如果23―25三个栏目均不适用(IF FIELDS 23 TO 25 ARE NOT APPLICABLE CHECK THIS BOX□)

如23至25栏不适用,可在方框内打“√”记号。

(23)如果以下金额已包括在第17栏目内(IF INCLUDED IN FIELD 17 INDICATE AMOUNT):

Ⅰ、TRANSPORTATION CHARGES,EXPENSE AND INSURANCE FROM THE PLACE OF DIRECT SHIPMENT TO CANADA

自起运地至加拿大的运费和保险费:可填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允许以支付的原币填写。若不适用则填“N/A”。

Ⅱ、COSTS FOR  CONSTRUCTION,ERECTION AND ASSEMBLY INCURRED AFTER IMPORTATION INTOCANADA。

货物进口到加拿大后进行建造、安装及组装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实际情况填列;若不适用,可打上N/A。

Ⅲ、出口包装费用(EXPORT PACKING)

可按实际情况将包装费用金额打上,如无,则填“N/A”。

(24)如果以下金额不包括在第17栏目内(IF NOT INCLUDED IN FIELD 17 INDICATE AMOUNT):

若17栏不包括,则注明金额:ⅠⅡⅢ 三项,一般填“N/A”。如果在FOB等价格条件下,卖方又替买方租船订舱时,其运费于货到时支付,则Ⅰ栏可填实际运费额。

(25)CHECK(IF APPLICABLE)

若适用,在方格内打“√”记号。本栏系补偿贸易、来件、来料加工、装配等贸易方式专用;一般贸易不适用,可在方格内填“N/A”。

[ 本帖最后由 jade 于 2007-1-11 21: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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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进口国要求出口商必须向该国海关提供该国领事签证的发票,其作用与海关发票基本相似。由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出具的一种特别印就的发票。这种发票证明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为进口国用于防止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同时可用作进口税计算的依据,有助于货物顺利通过进口国海关。出具领事发票时,领事馆一般要根据进口货物价值收取一定费用。这种发票主要为拉美国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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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厂商发票是出口商所出具的以本国货币计算价格,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出厂价格的发票,其作用是供进口国海关估价、核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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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贸领域,出口发票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而“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低开出口发票问题是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由于一些国
家海关制度尚不完善,我国部分企业向这些国家出口商品时,往往应一些不法进口商的要求,不得已提供自制的、票面价格低于实际出口报关价格的形式发票,以供进口商报关,达到逃漏进口国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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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进口商在进口报关时一般依据进口商品发票上表明的价值缴纳进口税,因此有进口商为逃避高额关税,往往要求出口商为其提供一套低价发票。而我国部分出口商希望在短期内获得更大的国外市场份额,便迎合了进口商的这一非法要求。   
     
事实上,低开发票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而是各国贸易中的“老问题”。出现要求低开发票的国家,主要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比如士耳其、印度、巴基斯坦、南非、以及拉美地区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海关进口关税普遍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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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专家指出,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商品、企业以及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是造成我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上述国家限制我国商品进入、频繁使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借口。此类行为甚至影响到一些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近几年,土耳其、南非等国政府和企业协会多次反映我国企业低开出口发票、逃漏其国内进口关税问题,希望我国政府尽快找出解决办法。  
     
除了引发同进口国之间的贸易纠纷,遭致国外反倾销外,低开出口发票还损害中国和进口国国家的利益、中国出口产品相关行业的整体利益,以及出口企业本身的利益。从低开发票中获利的只有国外进口商而已。“但在个别情况下,也不排除出口企业借机串通获取不法利益。”这种不法交易,也可能很容易破坏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法规。  
     
就进口国而言,低开发票行为破坏了其国家的法律,构成共同犯罪或者技术走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一发展阶段上,对于海关关税收入的依赖比较高,低开出口发票损害了进口国政府和社会的海关税收,扰乱进口国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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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外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所以赢得和保持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对政府和企业来说都是举足轻重的。但是,近年来,低开出口发票已经成为了中国的一大现象,并由此招致了部分国家的反倾销调查。长此以往,中国的外贸环境势必恶化。为此商务部现阶段正就《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草案)在政府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办法》一旦通过,针对低开出口发票的专项整治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征求意见稿规定,外贸经营者低开出口发票,商务部将依据《行政处罚法》对初次违反企业予以警告;第一次警告后两年内再次违反可处最高三万元罚款;严重影响外贸秩序的,最高可取消出口企业三年外贸经营权。据了解,中国企业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两类。“低开出口发票”主要发生在自制出口发票上。进口商为逃避高额关税,往往要求出口商为其提供一套低价发票。而我国部分出口商希望在短期内获得更大的国外市场份额,便迎合了进口商的这一非法要求。低开出口发票一方面导致进口国海关统计的中国产品进口价格过分低廉,进口国企业容易据此提起反倾销调查请求,而进口国政府还将用低开价格计算中国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今年一月,印度商工部受理了国内有关绸缎生产商对自中国进口的绸缎(主指坯绸)进行“虚开低价发票”引起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这是中国历史上首例由于低开发票问题而招致的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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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份,印度商工部受理了国内有关绸缎生产商对自中国进口的绸缎进行“虚开低价发票”引起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这是中国历史上首例由于低开发票问题而招致的反倾销调查。  

    “中国企业接而连三招致部分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企业虚开低价出口发票行为是原因之一。”本市一位   

    从事多年涉外工作的税务官员告诉记者:“我国外贸领域以低开发票形式出现的商业欺诈现象非常严重。”近日,目前商务部现阶段正就《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在政府网站征求公众意见,主管部门将对“低开发票”行为进行严打。
   
    如果《办法》一旦通过,外贸企业低开出口发票的违规行为将得到遏制,企业还将面临被警告、罚款甚至取消3年外贸经营权。
  
    “所谓的‘低开发票’,就是企业为了争取到市场份额,往往会应进口商的要求,为进口商提供一套低于实际售价的发票,以帮国外进口商逃避高额关税。”青岛正业税务事务所综合培训部主任焉梅告诉记者:“比如说,国内外贸公司在向国外进商出口产品,实际交易额是10万美元,但应进口商的要求,在给国外海关报关时开具的发票价格可能就会变成5万美元,甚至更低。”   

    而这种低开发票的结果,往往使企业招致倾销嫌疑,付出沉重的代价。   

    我市某企业负责人表示,其实,低开出口发票企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往往是为了配合一些国外进口商的求。否则,就将会失去很多客户资源。   

    “低开发票对我国的税收并没有影响,但会扰乱企业正常的出口秩序,损害整个产业利益。目前低开发票的现象,并不是国际贸易中的新问题。这也反映了国家间的信息并不畅通,海关、税务部门监管还存有很大的漏洞。”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说。   

    “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将会遏制低开发票行为,但并非能解决根本问题。”对于“草案”,焉梅并不抱乐观态度。   

    焉梅认为,目前中国企业出口发票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两类。自制发票只需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号备案,而税务机关和海关信息却并没有实现联动,企业在自制的“白条”上还是依旧任我开。她建议,一方面,《办法》的处罚力度还要加大。另一方面,海关征税的程序应作适当调整,同时取消自制出口发票。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国海关之间信息还不能共享,海关只能靠企业提供的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对企业征收关税。他表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海关、税务、企业等各部门的共同规范。

作者:柳妮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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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  
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

第四条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调查,海关总署予以配合:

1、 国内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等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2、 进口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式提出的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通报;

3、 通过海关互助合作,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4、 其他关于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商务部在接到调查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调查请求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于危害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利益的,将有关材料移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将对是否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移交商务部。

商务部在接到海关总署核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对初步认定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对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从事该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交商务部,但凡涉嫌偷逃骗税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的,不受此限。对初步认定不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商务部在确认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时,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初步裁定,并将裁定结果在10日内书面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对确认不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第六条 在初步裁定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之日起三日内,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有异议可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并可提出听证申请。

第七条 商务部就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处罚进行听证的,应当遵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八条 自初步裁定做出之日起50日内,由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最终裁定。

第九条 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出口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

以上处罚,将依据《对外贸易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十条 当事人对第九条所列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调查给予配合、协助。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低开监制出口发票的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商务部 2005年8月30日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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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开出口发票的相关处罚办法是该出台了。”曾经遭遇土耳其彩电反倾销案的一家企业的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对此我们期待已久。”  
     
    在“一刀切”的土耳其彩电反倾销案中,许多企业受伤。然而,彩电的伤口还在隐隐作痛,中国企业又进入了空调的“梦魇”期。9月  
3日,土耳其刚刚结束对中国空调反倾销的问卷调查,格力、海尔、春兰、美的等国内知名品牌均为涉案企业。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相关负责人分析说,产品价格低廉是导致土耳其等国家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直接原因,而部分中国企业低开出口发票是价格低廉的一个重要原因。  
     
    可能丧失整个市场  
     
    环球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幻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企业不能为了保住一时的市场份额就违规配合国外进口商低开出口发票,否则最终将可能丢掉整个市场,并影响同行业的其它企业。  
     
    在土耳其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中,TCL始终积极应诉,所提供单据齐全,且从未低开出口发票。就是这样的企业也最终被迫接受50%的反倾销税。  
     
    TCL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并不愿对低开发票者的行为作过多评价,只是阐明了自己惯守的诚信经商原则。但TCL指出,低开发票所形成的不真实海关数据极易被用来计算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使企业蒙受极大不白之冤。  
     
    此外,有关人士分析,在一些特定方式的低开发票安排之下,中国出口企业将面临很大的商业风险,一些企业曾因此受骗损失货款。  
     
    危害何止反倾销  
     
    除了引发同进口国之间的贸易纠纷,遭致国外反倾销外,低开出口发票还损害中国和进口国国家的利益、中国出口产品相关行业的整体利益,以及出口企业本身的利益。陈幻中指出,从低开发票中获利的只有国外进口商而已。“但在个别情况下,也不排除出口企业借机串通获取不法利益。”这种不法交易,也可能很容易破坏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法规。  
     
    就进口国而言,低开发票行为破坏了其国家的法律,构成共同犯罪或者技术走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一发展阶段上,对于海关关税收入的依赖比较高,低开出口发票损害了进口国政府和社会的海关税收,扰乱进口国市场秩序。  
     
    据了解,一些国家鉴于严重的低开发票现象,不得不专门立法对付;或者专门修改本国海关纳税方法和程序。哥伦比亚已将中国和巴拿马列为低开发票的重点高风险国家。去年10月,哥海关和税务总局已将对低开发票等技术走私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措施,作为税制改革的一部分提交议会。  
     
    哥海关有关官员表示,将制定指示价格体系,以替代目前使用的估计价格体系。对于进口价格被怀疑低于正常价格的情况,进口商不能再以保单来担保差价,而是要补交差额税款。此举矛头直指中国和巴拿马,并将家电、零配件、纺织、鞋类视为重点监测商品。  
     
    诚信立命  
     
    “对于频繁的倾销诉讼,国内企业一定要团结。”TCL上述负责人呼吁国内企业放弃低价恶性竞争,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并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诚信’一直是TCL的经营之道,立命之本。”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国际贸易中,从最早的OEM方式开始,到1999年,TCL以自有品牌进军海外市场,到今天成为一个真正的全球化企业,TCL始终坚持两个原则。  
     
    无论在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还是一些不太完善的国家市场,TCL都严格遵守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法规,也严格遵守进入国家当地的法律法规,作诚信守法的企业公民。同时,对当地消费者要做到诚信,在选择经销商时,也要求他们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以确保企业的经营行为能保护到当地消费者的利益。  
     
    “每一个品牌都是中国品牌的代言人,我们必须建立诚信经商的理念,守法经营,为中国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这位TCL负责人表示。  

作者:裴月 范嵬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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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太多了,以后慢慢看了,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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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你充许把你的贴子的部分内容介绍给想知道形式发票的人了,不过注明是你的帖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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