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
据Vancouver Sun报道,BC一位华人房东因以“儿子自住”为由终止租约,曾被裁定需向租客赔偿$2.5万加元。不过,该裁决近日已被BC省最高法院推翻。
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今年年初。房东Fengying Yu在今年1月向租客Amber Carreiro发出了终止租约通知,表示其儿子将搬入该出租单位自住。
通知上的生效日期是5月31日,不过租客选择在3月28日提前搬离。租客表示,她之所以提前搬走,是为了方便房东的儿子入住。
租客搬走后,房东立即安排对房屋进行粉刷。油漆工是在4月1日被聘用的,施工从4月14日一直持续到5月8日。
根据房东儿子的证词,他在5月9日搬入,并一直住到仲裁听证会当天。
房东证据不被采信?
仲裁过程中,租客Carreiro向RTB表示,她是“听别人说”该房屋在她搬走后一直空置,家具直到5月27日才被搬入。
房东则提交了儿子名下的公用事业账单作为佐证,其中包括4月9日至28日的天然气账单和4月29日的电费账单,以证明其儿子已为入住做准备。
然而,仲裁员并不买账。他认为房东提供的证据“不够”,主要有几条理由:
房东儿子关于入住时间的说法“含糊不清”;
而账单的日期早于实际入住时间;
质疑房东儿子的朋友不是“完全独立”的证人;
亦未提供照片、邻居证词或送货收据等辅助材料。
最后,仲裁员认定房东没有在“合理时间内”让儿子入住,于是判她要赔12个月租金,总计约$2.54万元。证据不看,全是瞎判
然而,事件就在后续的司法复核中发生了反转。
BC省最高法院法官Wendy Baker对仲裁结果提出了多项质疑,几乎推翻了此前所有的裁定理由。
法官Baker一针见血的指出:问题的关键并非房东有没有提供额外证据,而在于仲裁员有没有认真、公平地评估已经摆在面前的证据。
房东儿子和帮忙搬家的朋友都提供了明确证词,且在听证会上无人提出质疑。而仲裁员却直接说他们“证词含糊”“不独立”,就把他们的话否掉了,这在法官看来很不合理。
法官Baker还表示,租客所称“5月底有家具搬入”其实与房东的时间线吻合,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说明搬进去的人不是房东的儿子。
接下来,法官Baker点出仲裁员在法律适用上的两个大问题:
第一,“合理时间内入住”应该从通知上的生效日(5月31日)算起,而不是租客提前搬离的日期(3月28日)。
换句话说,租客提前走,是她自己的决定,不会影响到房东这边的时间安排。
所以,无论房东儿子是5月9日还是5月27日入住,均符合“合理时间”的要求。仲裁员却以此为由认定房东违规,这“明显不合逻辑”。
第二,根据省内法律规定,房东要想避免支付12个月租金的赔偿,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在合理时间内搬进去和未来住满12个月。
但本案的听证会是在6月10日举行,距离5月31日仅过去10天。根本不可能判断未来是否会住满一年,提前下结论显然站不住脚。
综上,法官Baker认为,这份仲裁决定无论在看证据、用法律,还是在推理过程上,都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必须被撤销。但法院没有将案件发回RTB重审,而是在11月14日直接裁定租客的索赔请求不成立,同时要求租客支付房东的法律费用。
从房东的角度来看,这次判决最大的意义在于:法院明确了房东证明“自住”的底线,不需要被迫提交超出法律要求的材料。
账单、证词、施工记录,只要是真实的、能反映入住准备或实际入住,就已经足够;仲裁员不能随意提高举证门槛,更不能因为租客的揣测或传言就否定房东的说法。
这也提醒房东在处理“自住终止租约”时,可以更方向感:
关键证据不在于数量多,而在于内容真实;
租客提前搬走不会影响房东的合法时间安排;
只要按通知日期正常入住并实际居住,房东就是合法的。
法院这次的判决,不只是为个别房东伸张了公道,更是给所有房东吃了一颗“定心丸”。
在法律框架下,房东有权选择让家人入住,也有权免受无根据的索赔压力。未来若再出现类似争议,这一案例无疑将成为一个重要参照,让房东在面对仲裁或投诉时更有底气。
信息来源:Vancouver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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