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新闻孟晚舟案更新 汇丰与华为妥协



在加拿大


  当地时间7月9日下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就孟晚舟的律师要求引入新证据的申诉做出判决,法官不同意引入从汇丰银行获取的新证据。


  加拿大法院副首席大法官希瑟·霍姆斯(Heather Holmes)在当天下午开庭时表示,汇丰银行提交的文件将不被用于证据,她将在10天后出示作出这一决定的书面理由。

  这一决定显示出加拿大司法体系的荒谬性。“如果整个案件取决于孟晚舟是否欺诈汇丰,那么(加拿大)法官怎么可能不采纳一些汇丰的文件?尤其是这些文件表明,该行负责权衡制裁、洗钱和欺诈的人员非常清楚华为与Skycom的关系,同时仍然认为这样的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汇丰高层连这都不知道,那这似乎是一个汇丰内部沟通的问题,而无关欺诈。”加拿大全国性报纸《国家邮报》(national post)驻渥太华政治专栏作家和渥太华分社社长约翰·艾维森(John Ivison)写道,“拉麦迪(加拿大司法部长兼总检察长)应当利用孟晚舟下次庭审前的一个月窗口期,终止引渡案件。”

  同时还应该看到,此前汇丰银行已与华为达成协议,同意提交一些关键文件,这是一个新的变化。7月10日,观察者网就该案最新进展采访了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杰律师。

  杨杰认为,在中国“阻断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华为一方实际上已获得了更多可用的法律武器,而汇丰银行一方在中美双方制裁与反制裁博弈的大背景下,尤其是在自身主要市场仍在中国的情况下,不得不考虑调整立场,这才是汇丰与华为达成协议的深层原因。以下为采访实录:

  观察者网:汇丰4月与华为达成协议,愿意提供一些文件证明孟晚舟并无“欺诈”行为。同时,汇丰否认“构陷”华为的舆论,其主张是,美国自2012年起就调查汇丰,2014年美国相关调查机构在香港汇丰搜查并自行取走了有关华为的证据,汇丰只是被动配合,而非主动提交,所以不能被称为“构陷”。当时,中国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下简称“阻断法”)尚未出台,如果按今天的《阻断法》规定套用到当时的场景,汇丰当时是否应当拒绝配合美国的调查?

  杨杰:从大的法律框架上来讲,《阻断法》第2条很明确,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放到孟晚舟这个案例中,其实孟晚舟代表华为跟伊朗开展合作,本身就是一个正常的经贸活动。因为美国违反国际法基本准则,对伊朗的单边制裁,导致华为必须中断与伊朗的合作,这本身就符合《阻断法》第2条所要规范的情形。

  其实不单《阻断法》可以适用,在我们新颁布的《数据安全法》第2条也说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孟晚舟跟汇丰进行洽谈,向汇丰提交的PPT说明文档,是以数据形式保存在中国境内,比如说香港,如果汇丰把这个数据用到境外,提交给美国司法部,用于对华为的指控,从性质上来说,这实际上属于一种对数据的处理。当汇丰意识到这样的行为可能对华为以及孟晚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话,如果当时有《阻断法》,他们就可以根据《阻断法》第5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人要求保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人要求保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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