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房产[评论]频繁买卖房子赚大钱:加国华人被税局盯上



在加拿大


新闻:《频繁买卖房子赚大钱:加国华人被税局盯上了》的相关评论2013年报税季节来临,每年的这个季节都会有很多人焦虑,能拿回退税的当然很期待,盘算一下能退回多少钱,怎么安排这笔钱;要补税的自然很紧张,白花花的票子要从自己口袋里掏出来确实不点击展开...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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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评论]频繁买卖房子赚大钱:加国华人被税局盯上了依我在firm的经验,这才是真正有水平,有能力的会计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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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评论]频繁买卖房子赚大钱:加国华人被税局盯上了学习中,俺面临第一次有海外资产报税,脑袋疼有高手不?费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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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评论]频繁买卖房子赚大钱:加国华人被税局盯上了不理解的部分, 在中国有交税但是拿不出证明吗?!点击展开...有些人不交税照样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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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anadameet.com回复: [评论]频繁买卖房子赚大钱:加国华人被税局盯上了已经蒙啦,前后咨询3个会计,一个说是非税务居民,不用报,一个说是永久居民就是税务居民一定要报,一个说都可以,看到这篇文章也是非税务居民啊,,真不知道该听谁的,12年登录,含登录那次老公前后来2次,每次20天左右,由于工作关系也无法满足5年住满3年的要求,5年以后放弃枫叶卡转旅游签证,到底该如何处理?有高人指点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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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评论]频繁买卖房子赚大钱:加国华人被税局盯上了对于空中飞人是否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长期以来都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而且不同的人给出的答案各不一样。综合起来,无非是两种:一是是税务居民,另一是不是税务居民。那么情况到底如何?从法律角度来说,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就意味着同意在加拿大像其他加拿大居民一样正常地工作和生活,其中包括申请枫叶卡、健康卡。拥有枫叶卡意味着可以在加拿大合法地工作;而拥有健康卡,则意味着可以在加拿大像其他人一样享受免费医疗——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特殊情况意外。其次,自从登陆加拿大之日起,小孩也可以享受加拿大的各项福利,包括上公立学校而不需要像国际学生那样支付高昂的学费。既然登陆加拿大的移民同意在加拿大正常地生活,也就负有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申报纳税和海外资产的义务。否则,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跟加拿大的法律宗旨是相违背的。至于认为登陆加拿大而并不必然的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因为他没有在加拿大住够183天,这是一种误解。住够183天才成为税务居民是其他所有外国人成为一个国家税务居民的条件,这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涉外税法以及国际税收协定中都是这么规定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把小孩送到加拿大来享受福利(包括接受公立教育),或者把配偶也送过来,这样将为国际逃税甚至洗钱打开了方便之门。至于有人认为税收协定中的打破平衡规则足以说明空中飞人不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人忽略了一个根本的法律前提,即该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都是税务居民,两个国家都有权对该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少数地方不同,如香港等)进行征税,否则就不需要这样一个法律规则来调整这种征税权上的冲突了。中加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四条就是专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设定的。如果通过税收协定第四条还无法解决的话,那么缔约国双方就应当通过相互协商来解决,这也就是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相互协商程序”的立法目的所在。加拿大有关“通常居民”(ordinarily resident)的案例是加拿大税务法院2006年审理的让•默里斯•劳林诉加拿大(Jean Maurice Laurin v The Queen, 2006 TCC 634)一案。该案的当事人劳林是加航的飞行员。他先后定居在伯利茨和凯科斯群岛(Turks and Caicos Island)。但是自从他担任国际航班的飞行员以来,由于飞行的需要,他经常往返于加拿大的温尼伯和温哥华之间,而且每次飞行任务完成后,他都离开了加拿大。尽管其经常光临加拿大,但是这仍然不足以证明他是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在这个案例中,加拿大税务法院提出了“通常居民”的概念,并且设定了判定通常居民的一些标准。在此我不打算详细讨论。但这个案件很显然不是针对已经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人。正如前面所讨论的,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本身就意味着愿意承担一般加拿大居民所通常应当承担的义务,其中包括成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在成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以后,如果不想在加拿大履行一个普通居民的法定义务,那么有一件事要做,那就是申请成为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为了避免负有报税义务的人滥用法律,造成税收损失,加拿大税务机关对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其中之一就是所谓的“切断跟加拿大的一切居住联系”。加拿大国家税务局在IT-221R3文件对是否已经断绝了跟加拿大的所有居住方面的联系提出了一些要求。根据该文件,居住方面的联系主要包括:(1)住所;(2)配偶或者生活伴侣 (common-law partner);(3)接受抚养之家属 (dependent)。即使身住海外,但是如果在加拿大保留了住所(不管是购买还是租赁的),都足以说明他跟加拿大有居住方面的联系。有人认为,该住所是他配偶和小孩的,自己在加拿大没有住所。这种说法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在税法上,只要他跟配偶以及小孩之间存在和法律上的联系,那么就不能说加拿大的住所是他配偶和小孩的,跟自己无关。更何况他定期或不定期地还返回加拿大居住一段时间,这就更难证明该住所跟他无关。其实上面第二、三点是对住所地补充。也就是说,只要你的配偶和家属在加拿大,那么你就没有切断跟加拿大的居住方面的联系。当然,如果一个人在离开加拿大时,按照市场价格将住房出租给跟自己没有关系的第三方,那么有可能被认定为断绝了跟加拿大在居住方面的联系。但是做出这一认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跟第三方的关系、离开加拿大时的房地产市场行情、以及在海外居住的目的等。如果离开加拿大时已婚或者有同居的生活伴侣 (common-law partner),而配偶或者生活伴侣还留在加拿大,那么一般认为他跟加拿大还保留着居住方面的联系。同样,如果受其抚养之家属留在加拿大,他也会被认为保留了跟加拿大在居住方面的联系。当然,如果在他离开加拿大之前已经由于婚姻破裂而跟配偶或生活伴侣分居,那有可能不会认为他跟加拿大保留了居住方面的联系。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因素外,还有一些次要因素 (secondary residential ties) 也能影响到对是否断绝了和加拿大在居住方面的联系的认定。这些次要因素包括:(1)在加拿大的动产(如家具、衣物、汽车、娱乐车辆等);(2)在加拿大的社会关系(如仍是加拿大娱乐或宗教组织的会员等);(3)跟加拿大的经济联系(如受加拿大雇主的雇佣、有加拿大业务、保留加拿大的银行账户、退休金计划、信用卡、证券帐户等);(4)保留落地移民身份或者在加拿合法工作的工作许可等;(5)有加拿大某个省的住院或医疗保险;(6)保留加拿大某个省的驾照;(7)保留加拿大的季节性住房或者租有住房;(8)保留加拿大护照;(9)保留加拿大协会或专业组织的会员身份等。除了上面列举的这九项次要因素外,以下因素也经常纳入考虑范围,尽管其作用相对较弱:(1)保留加拿大的邮寄地址、信箱或者保险箱;(2)显示了加拿大地址和电话的个人文具(包括名片),以及 (3)订有加拿大当地的报纸或杂志等。 其次,判断加拿大居民身份的证据问题到底是否断绝了和加拿大的居住联系,说到底还是个证据问题。比如离开加拿大时间长短的问题一直是判定一个人是否永远断开了跟加拿的地居住联系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加拿大法院对于离开加拿大到底需要多长时间才被认为是非居民 (non-resident),一直没有提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人离开加拿大时就已经预测将回到加拿大,那么加拿大海关和税务局 (Canada Customs and Revenue Agency,简称 CCRA) 一般都认为该人保留了跟加拿大的居住联系。例如,如果一个人在离开加拿大时有加拿大的聘用合同,确保他回到加拿大时能够就业,那么CCRA将把这份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对方没有永久性地断绝跟加拿大在居住方面的联系。认定行为人是否已经永远地断绝了跟加拿大在居住方面的联系,还有一个因素,那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考虑并且遵守《所得税法》有关非加拿大居民的规定。例如,离开加拿大、成为加拿大非居民之前,一般都要求就处理《所得税法》第128.1(4)(b)条项下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缴纳资本利得税。所以,CCRA一般都会根据这一条件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在离开加拿大时已经永远地断绝了跟加拿大在居住方面的联系。同样,CCRA还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告诉向其支付款项的任何加拿大居民在他离开加拿大以后,代扣代缴相应的税款。一个人离开加拿大并且成为非居民以后,偶然访问加拿大不会对其非居民身份产生影响,不管访问是个人性质还是商务性质。但是,如果访问已经超过了偶然的范畴,并且跟加拿大建立了某些次要的居住方面的联系,那么他又会再次被认为没有完全断绝跟加拿大的联系。如果行为人离开加拿大,成为非居民,但是没有在加拿大以外建立实质性的居住方面的联系,那么他跟加拿大在居住方面的联系就可能对非居民身份产生影响。相反,行为人在加拿大以外地区建立居住方面的联系,并不必然地意味着他就跟加拿大之间断绝了居住方面的联系,因为一个人完全可能跟两个以上的地区保持着居住方面的联系。至于行为人从哪一天开始成为非居民,这完全是一个事实问题。在一般情况下,CCRA 把行为人断绝跟加拿大在居住方面的联系的这一天作为其成为税务非居民的日子。这一天一般是行为人离开加拿大的日子,或者行为人的配偶、生活伴侣或者受抚养亲属离开加拿大的日子,或者行为人成为另一国居民的日子。不过,如果行为人在进入加拿大之前已经是另一国居民,他离开加拿大的目的是为了重新建立他在该国的居民身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一般在他离开加拿大之日即成为加拿大税法上的非居民,即使其配偶或者生活伴侣仍然暂时留在加拿大处理其住所或者让受其抚养之亲属完成在读学业。除了居民概念,《所得税法》第250条第1款还提出了“视为加拿大居民”(deemed resident)的概念。所谓视为加拿大居民,指的是行为人不住在加拿大,但是由于某些法律上的因素而被视为加拿大税法上的居民。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如果一个人被视为加拿大税法上的居民,他就得支付《所得税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联邦附加费(surtax)。这个联邦附加费可能比别的居民纳税人所缴纳的省税可能更高,也可能更低。此外,他不能享受任何省的其他居民纳税人能够享受的退免税优惠。比如,有的省规定,一个人为其的主要住处支付的房租或财产税可以抵扣其所得税。还有的省对于需要扶养的小孩或者年老体弱的家庭成员也规定了税收福利。一旦被视为税法上的居民,他就不能享受这种直接的税收福利 (tax benefit)。综上所述,空中飞人并不必然地被认为是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如果不想在加拿大申报纳税,不想成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比较保险的做法是向加拿大税务局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待税务局批准之后,就可以不在加拿大报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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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评论]频繁买卖房子赚大钱:加国华人被税局盯上了谢谢小二毛子,已经跟税务局在联系,希望可以很好的处理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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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评论]频繁买卖房子赚大钱:加国华人被税局盯上了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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