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老福步的新问题,关于美国反倾销



加拿大外贸

如果美国对中国的一种布料已经这种布料的成衣有很高的反倾销税,我们可以进口印度的这种布料,在中国做成衣服,然后出口到美国,印度可以提供相关的产地证明,这样的情况可以出口到美国,而不会被征反倾销税吗?希望高手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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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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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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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的会有反倾销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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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的某种材料有反倾销,不管你做成什么产品基本还是会有相应的限制的

正确的应该是由中国生产制造,然后出口到HK、或者东南亚国家然后再出口至美国

原产地还是在中国。相当于转口贸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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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产品的属性是没有改变的,也不知道美国的法案是如何认定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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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原产地规则
发布时间:2014-05-26 编辑:总会法律事务部 郭涛 来源:


您是否知道大多数IPOD产品实际均为中国原产?原产地规则在美国的国际贸易法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仅被用于判定货物应缴关税,还应用于政府采购、反倾销、配额和贸易禁止等很多领域。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在原产地领域,海关做出的每一项确定和法院的每一个判决都构成美国原产地法律的一部分。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对同一种产品原产地的确定有可能与美国海关的确定不同。2008年美国海关提交国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修订提案因公众讨论颇为激烈而两度延长讨论期限。由此可见,美国的原产地规则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形成了成熟而复杂的体系,本文以2012年1月美国国会智库“国会研究服务中心”原产地规则专题报告为主要参考,结合美国学者的著作,解读理论层面的美国原产地规则,简要探讨美国的原产地规则框架。

一、原产地规则分类和有关概念解析

1.分类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美国原产地规则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两种,两种类型的规则在目的、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两类规则的目的不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用于判定产品原产国,以实施相应的税率。此外,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还用于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贸易救济、贸易统计、供应链安全以及其它相关领域。优惠原产地规则用于判定产品原产国,以实施相应的优惠关税安排,如普惠制、《非洲增长与机会法》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

其次,美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形式不同。目前,美国尚未通过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成文法,海关依赖一系列的法院判决、海关条例以及海关解释对货物原产地进行判定。与缺乏稳定性和透明度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相比,美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较为详细和具体,一般在自由贸易协定中都有成文的原产地规则。

最后,如产品的生产过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同家或地区完成,依据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判定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方法也存在差异。海关依据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判定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主要参考以下四项因素:1.产品的性质、名称和用途是否发生改变;2.与用于生产最终产品的进口原材料生产过程相比,最终成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存在本质的不同;3.产品生产过程的增值(以及生产成本、投资额、劳动力成本)与其它组件成本相比较;4.产品最本质的特征是由生产过程赋予的还是南进口原产料或零部件赋予的。而依据优惠原产地规则判定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遵照三类具体的标准,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和当地或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并且,具体应依照哪种标准都有成文的规则规定,海关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2.相关概念解析

从体系上看,美同的原产地规则与我国原产地规则有较大差异,但是规则中有关概念还是相通的。但为便于理解,笔者将在本部分就相关概念进行解释。

A.“实质性改变”的起源及其含义。

与世界贸易组织其它成员国一样,美国原产地规则也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产品,以该国或地区为原产地;产品上产环节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以最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是产品的原产地。如产品符合完全获得书准,其原产地很容易判定。但随着国际分工的细化和跨国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产品自制造环节遍布多个同家和地区,“实质性已变”就成为判定原产地的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起源于美国。笔者目前看到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实质性改变”的概念源于美国最高法院1887年审型的“贝壳案”’,另一种说法是起源于美日最高法院1908年审理的“百威啤酒案”。1887年“贝壳案”争论的焦点是经清洗和磨光后的贝壳是否仍为贝壳制品。如果是按美国当时的法律应征收:350A,的从价关税如果不是贝壳制品,则免征进口关税。最高法院最后认定“经清洗和磨光后的贝壳仍为贝壳。与贝壳相比,经清洗和磨光后的贝亏并未加工成具有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和用途的一项新产品。”1908年的“百威啤酒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阐释了未被当事人明确提出但依据当时的法律可能出现的一个争议一批自西班牙进口的软木塞,在美国经特殊处理后,用于出口啤酒的包装。在美国进行的特殊处理是否足以使该批软木塞具有“美国制造”的资格?最高法院援引了“贝壳案对“制造”一词的解释:“制造会带来改变但并非所有的改变都可称为制造……”“正如Hartranft v.wiegmann(贝壳案)所确定和解释的,需要发生改变,一个新且不同的产品应产生。”“需要有不同的名称、性质和用途。”在此案中,由于对软木塞的加工仅限于清洗和涂层,不满足上述标准,因为不属于“美国制造”

综上,笔者认为由于“贝壳案”解决的本质问题是产品归类,而“百威啤酒案”深入分析了产品是否符合“美国制造”。所以更为准确的说法是:“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思路源于“贝壳案”,但将其作为确立产品原产地的方法应追溯到“百威啤酒案”。

然而,追根溯源也仅限于学术探讨,并不影响后来的美国法院判例和海关裁决推翻这两个案件确立的“需要有不同的名称、性质和用途”的标准。Uniroyal,Inc.v.the united States,案确立的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需要有不同的名称、性质或用途”就与上述两个案件的标准不同,将三条件皆具备的门槛降低到三条件满足其一即可。然而,无论“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如何变化,这一基本原则还是在美同的原产地法律中确定了下来,并且也被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和各国原产地有关立法采纳。

事实上,“实质性改变”标准在美国反倾销反补贴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作用被弱化。换句话说,在这两个领域都有较为独立的规则将产品与特定的同家联系起来。

B.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和当地或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这三种方法是适用“实质性改变”原则的具体方法,但更多见于美国对外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其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如某协议国进口原材料与出口产品的海关编码相比发生一定的变化,则该产品可被判定为原产该协议国。此标准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使用较多。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如某一特殊工序是在协议国进行,则该产品可被判定为原产于该协议国。此标准被《美-韩自由贸易协定》采纳。当地或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如产品在某协议国或某特定区域的增值达到一定数量,则该产品可被判定为原产该协议国。此类标准被美国的普惠制安排和《美-韩自由贸易协定》采纳。

二、原产地程序规则

美国的原产地程序规则可具体划分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的程序是一样的。

1.行政程序

依据美国《关税法》第:304条,美国海关应对所有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判定。如果产品的标记——包括有关原产地的内容——有误,则海关可拒绝放行货物。进口商可在海关做出不予放行的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海关提请复议。除非进口商申请延长时限以准备证据,海关应在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如此期限内海关未做出决定则视为维持原判定。若进口商不服,可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若货物尚未进口,但进口商需要提前了解海关对货物原产地的判定,可提出预确定申请。进口商提交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并阐明法律依据。

2.司法程序

进口商如对海关最终的决定不服,可在最终决定做出后180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ourt 0f International Trrade,其前身是美国海关法院)提起诉讼。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颁布了一系列的程序规定,这些程序规定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不同。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三、原产地规则与美国贸易政策

1.美国反倾销措施与原产地规则

美国的反倾销措施因中美之间频繁的贸易摩擦而时刻处在国内媒体的聚光灯下,也是国内诸多学者研究和讨论的课题。

由于反倾销针对的是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在美国的反倾销法律中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意思的是,依据美国反倾销法律,美国商务部有权确定倾销商品的原产地,且由于反倾销法律中的反规避原则,商务部与海关就同一产品做出不同的原产地判定的情况也确有发生。例如,美国正针对原产于A国的某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若该类产品被运往第三国进行工再出口到美国,即使美国海关在货物进口时确定加工后的产品原产地是第三国,商务部也有可能判定该产品原产地仍为A国。然而,如果美国海关对该类产品原产地的判定就是A同,商务部一定不会提出异议。这一作法被美同学者戏称为:“正面我赢,背面你输(heads—we—win,tails—you—lose)”。

这种“正面我赢,背面你输”的可能性并非学术推论,而足确有发生的事实。例如,美国海关认为组装和测试足以满足实质性改变标准,赋予半导体产品原产资格”,而美国商务部却不这样认为。商务部与海关持有异议的合理性也在国际贸易法院的判例中明确确定。American NTN Bearing Mfg.Corpvs.United States一案中,法院认为“实质性改变”标准是用来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以适用相应税率的,在原产地标记领域最为重要,但在反倾销领域,“实质性改变”的法律意义不大(原文是“has little legal significance”)。此案例确定的不仅是“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应用领域问题,也间接的明确了在判定倾销产品产地时,商务部拥有较为独立的权力。

1988年,美国反倾销法律中引入了反规避条款,针对与正受反倾销税令约束的产品属同一类的产品,(1)如果产品在第三同或美国加工完成,且使用的是受反倾销税令约束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且(2)进口原材料或组件的价值与最终成品的价值差距很小,并且(3)商务部认为为防止规避行为对该类产品行收反倾销税是合适的,则该类产品也应受到反倾销税令的约束。可以看出,反规避条款的引入在立法上确立了商务部较为独立的权利,为商务部“量身定做”了一套规则。

2.政府采购与原产地规则

1933年正是美国的大萧条时期,美国国会通过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联邦政府在除一些特殊情况外,要优先购买本国商品,该法案由罗斯福总统亲自签署。购买国货背后的理念是:政府采购用的是财政资金,取之于民,就得用之于民。

何为符合政府采购法标准的“美国产品”?美国《联邦采购条例》做出了明确的,不同于海关使用的“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在美国生产或制造,且本国原产的零部件成本占所有零部件成本的50%以。

此外,美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并且美国对外签署的某些自由贸易协定中也约定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因此部分国家产品有资格参与美国政府采购活动。而产品是否原产于这些特定国家由美国海关判定,使用的标准分别是一般原产地规则里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和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

3.配额和贸易禁止

在美国判定产品是否应受配额或贸易禁止的限制也需要依据原产地规则。

例如,世贸组织《多种纤维协定》与《纺织品服装协定》实施期间,即1974年一2004年,美国对进口纺织品实施配额制度,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又能保证某些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能顺利进入美国市场,美国海关通过严格应用原产地规则达到相应政策目的。

美国对缅甸和朝鲜实行不同程度的贸易禁止政策,原产地规则是保证贸易禁止政策具体落实的工具。

4.优惠原产地规则与贸易政策

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作用主要是将自由贸易协定的福利锁定在区域内,防止区域外产品“搭便车”。基于这一作用,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有吸引外资,带动上游产业,扩大本国就业等衍生作用。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汽车原产地规则对当地含量有一定要求,使得日本汽车企业不得不在北美投资设厂,并购买北美区域内原产的汽车零部件。

四,美国海关2008年 提案

2008年7月25日,海关正式提议将《北美自由贸易区标记规则》(NAFTA MarkingRules)替代现有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提案。该提案是近期美国海关在原产地领域的最大动作,因为它旨在改变整个美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形式。如果国会通过,则现有的案例堆积起来的规则将全部替换为清晰明确的成文规则,具体而苦大多数产品都将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由于公众讨论甚为激烈,这一提案两次延长讨沦期,并且最终由于反对声音过大,海关搁置了这一提案。
如前述,美国海关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表面上看,拥有自由裁量权似乎能变相拥有更大的权利,按道理海关应“享受”这种自由裁量权。然而事实上,美国海关一直是成文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坚实推动者。2008年美国海关提出,多年以来北美自南贸易区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情况很好,且美国纺织品进口(占美国进口总量约40%)也一直使用成文的原产地规则。成文的原产地规则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且海关在适用成文规则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因而提出了这一提案。

讨论期间大多数的回应都反对这一提案。不少行业协会和企业均表示,如果提案获得通过将大大增加进口成本,增加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负担。还有一些人指出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适用于诸如电脑软件、药物等产品会很困难。有部分行业协会质疑“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否会真正具有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美国海关最终决定撤回这一提案。

实质上,提案未能成功是因为规则的改变触动了很多既得利益者。美国进出口商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0f Exporters and Importers),海关现代化企业联盟(Business,A11iance for Customs Modernization),美国信息科技协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 for America)以及美国商业理事会(United States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均提出反对意见,理由足此提案将损害很多长期以来依赖于现有制度的进口商利益。

五、评价

以上仅为对美国原产地规则的框架性分析,在阅读资料的过程中笔者主要有两点感触,一是原产地规则与贸易政策联系非常紧密,二是原产地规则制定公众参与度非常高。

1.美同原产地规则与贸易政策联系紧密。

笔者看来,美国原产地规则与贸易政策的联系分两个层面:用不用,以及如何用。 从美国原产地规则的发展史可以看出,经济危机时期原产地规则会备受青睐,且应用也很严格。其原因是因为经济危机时期保护本国产业的呼声会增高。例如《购买美国产品法》是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通过的,为刺激本国经济起到非常大的作用。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推出的《美国经济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美国“刺激计划”)也再次强调,除某些特殊情况外,刺激计划的资金应用于购买美国产的钢铁和产品。

在具体应用层面,不同的贸易政策如果由不同的部门具体执行,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也各成体系。例如美国法律赋予商务部对倾销产品产地的独立判断权,就保证了商务部和海关之间权责的清晰划分。尚且不论这一做法是否违反WT0《反倾销协议》的规则和宗旨”,这种独立判断权使得不同体系的原产地规则灵活而准确的服务于不同贸易政策。

除了明确区分各部门职责,美国的原产地规则的内容设计也以贸易政策为导向。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纱以后”(yarn forward)规则,就通过“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保区域内参与纱以后生产过程的纺织品服装产业收到保护。“本田案”中美国海关对区域价值成分中何为“区域价值”的解释,直接影响到思域汽车在北美市场的利润和销售前景。

2.公众积极参与原产地规则制定。

前述美国海关2008年提案就在为期半年的评论期内吸引了100多份正式提交的意见”。这些意见多由行业协会和企业提出,多数为异议,并最终导致提案的搁置。行业协会多从自身产业角度对提案进行反对,很有见解和说服力。

除了积极参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指定,美国企业界还抓住机会在优惠原产地规则制定过程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制定时,美国本土几大汽车巨头极力支持制定高当地含量标准,福特和克莱斯勒建议70%,的当地含量标准。而由于当时通用汽车与日本五十铃公司在加拿大设有合资企业,考虑到合资企业利益通用支持较低的当地含量标准,大约60%。最终协议规定生效时是50%的当地含量标准,8年过渡期后这一标准提高到62.5%。

可以看出,在原产地规则制定阶段,公众参与度是非常高的。这样,企业在规则制定阶段可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供具体制定机关衡量。此外,在规则具体实施阶段,由于企业已参与过前期讨论,对规则已有所了解,实施的障碍会较少。

六、对比与思考

比较中美两国的原产地规则,难说孰优孰劣,因各国法律规则都受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事物都有正反面,例如美国行业协会众多,且游说能力较强,所以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产业意见能得以较好的表达。但也正因为商协会数量众多,缺乏统一管理,造成了2011年不少美国商会出借原产地证书印章的乱象。然而,研究外国法律法规的意义之一就是取长补短,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可供参考学习。

1.重视贸易政策与原产地规则间的联系

我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这一条款实际列出了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所有贸易政策。然而目前我国应用原产地规则实施贸易政策的意识还不够强。

以政府采购为例,美国早在1933年就已制定购买本同产品的规则,且有明确的标准界定何为“美国产品”。我同《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国货标准尚在制定阶段。目前这种无规可循的状态造成了很多混乱,一方面西方国家给我国施加压力要求开放中工政府采购市场,并以向中国供应商关闭市场相威胁;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将“自主品牌产品”视为国货,造成了标准的多样化。

由于我国尚未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购买国货”是不违反国际义务的。但缺乏明确标准定义工货,采购主体就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招来贸易伙伴微词。例如欧盟近期提议,限制某些工家参与欧盟政府采购,中国是主要目标之一。欧盟委员会指出中国8,300亿欧元的政府采购市场则只对外国公司开放了一小部分”。再比如,工信部发布的《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征求意见稿)》几乎全是自主品牌,该意见稿被媒体称为“自主品牌大阅兵”。“中国原产”和“中国品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在《政府采购法》国货标准出台之前这一做法似乎可以无可厚非,但深人分析不难发现以“品牌”替代“原产地”架空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条规定。如果该目录得以贯彻执行,不仅会招来在华外资企业非议,也会造成正式出台国货标准后因规则前后不一致而产生混乱。以上现象主要是由于政府采购领域尚未有明确的原产地规则导致。

因此,我国应重视原产地规则在贸易政策中的应用,一方面保障政策目的得以落实,另一方面消除无章可循的乱象,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缓解海外压力。

2.提高企业和行业协会对原产地规则的认识水平

从美国海关2008年提案的讨论过程可看出,美国原产地规则制定过程企业参与度非常高,这其中行业协会的作用功不可没。相对来讲,我国企业在原产地规则制定阶段参与度并不高。要在这一方面有所突破,商会应发挥应有作用。中国工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我国唯一有权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商会,会员企业数量众多,可以说是在原产地领域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此外,贸促会除了有专门负责签发原产地证书的部门,旗下还设有诸多行业分会,有良好的天然优势为企业搭建与政府沟通平台。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原产地规则时均会征求贸促会意见,但时间均比较短。如果贸促会能参与规则草案的早期形成阶段,拥有充足的时间深入企业调研,提出的意见能更加具有针对性。不过这所有工作的前提也是企业对原产地规则有所了解。因此提高企业对规则的认识,发挥商会的作用也将会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法律部唐怡 )

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 ... /content_3893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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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的问题还可以参考下面2段新闻,注意时间跨度,目前网上还没有看到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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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成衣业支持TPP纺品之原产地采用从纱认定原则
发表时间:2011年07月26日

  美国成衣业支持由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在最新回合泛太平洋伙伴(the 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TPP)协议谈判中,提出以从纱认定(yarn forward)原则作为纺织品与成衣原产地规则的提案。

  现阶段正式参与TPP多边贸易谈判的9个环太平洋国家包括美国、越南、文莱、智利、纽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及秘鲁。

  美国全国纺织团体协进会(National Council of Textile Organizations, NCTO) 主席 Cass Johnson表示,由于越南成衣业进口纱线及布料价格低廉,故渠支持USTR提出纱线,布料与成衣必须在同一个国家生产始可享受免税优惠的提案,否则将使美国纺织品生产商处于竞争劣势。然而,越南却提出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及拥有大型国营及补贴的纺织品与成衣产业”的“特殊情况”。

  一位USTR官员表示,“我们认为采用yarn forward原则作为纺织品与成衣原产地规则,对美国与TPP伙伴而言是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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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参议员敦促政府在TPP谈判中禁止采取“从纱认定”原产地规则
发布时间:2013-05-09     访问量:17

本周,美国参议院民主党二号人物德宾督促美国政府在参与泛太平洋伙伴关系(TPP)谈判时,不允许使用此前美国提出了一种关于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市场准入谈判的新方法,即“从纱认定”,由于这种方法允许在严格的“从纱认定”原产地规则中存在更多的例外。美国仍坚持以“从纱认定”原产地规则为基础保护国内生产商,但大量的例外规定将会为越南等出口商带来更多机会,这将损害美国纺织品生产商的利益,包括羊毛西装以及棉质女式礼服裙。

五名美国参议员致信给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他们指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拟定的纺织品永久性短缺清单中,许多都进口自非TPP国家。这些国家依然可以进行服装加工并通过减免关税进入美国市场。规定指出,永久性短缺清单中的产品将永远不会在 TPP区域内生产,而临时性短缺清单中的产品则是目前尚未在TPP区域内生产,但将来可能会投产。两份清单上的纺织品将按类别适用相对灵活的“剪裁和缝制”规则。

部分参议员指出,由于美国纺织业竞争激烈,强烈禁止TPP范围的国家采用非TPP国家作为供应商,降低其成本投入,尤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享受优惠出口至美国市场政策的国家。此举将大幅度削减国内生产商的竞争力。

美国的衬衫和西装领域已经经历了之前美国贸易协定的“特殊原产地规则”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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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需要缴反倾销税,通过转口改变产地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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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反倾销的问题,可以考虑转口贸易去规避反倾销

美国很多产品反倾销,如不锈钢水槽,卧室家具,铝型材等都是通过转口贸易规避

转口贸易,出第三国的产地证,相当于货物是第三国生产的。

纺织面料,服装在马来西亚都有有实体工厂的,非常适合转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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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对成衣反倾销,即使是印度产的原材料,加工这个动作是在中国发生,也有反倾销。通过第三国转口,出相关产地证和出口文件,使最终成品具有第三国身份,从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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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转口贸易,可以规避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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