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十大政策解读



加拿大外贸


         过去的一年,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的利好政策持续发酵。为了电子商务行业更好健康发展,国家各个主管部门纷纷出台意见、办法等促进或规范电商的发展。在政策春风下,地方政府主导的电商细则也在逐步落地。以下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对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十大政策进行盘点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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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涉及领域跨境电商
  颁发部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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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概述:《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以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四项条件,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分析师观点:“《通知》一方面是对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另一方面是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表示,“此项政策的实施,正是为了适应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趋势,政策实施后,可以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于促进外贸企业转型升级也将带来利好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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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涉及领域电子商务
  颁发部委国家工商总局
  发布时间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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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概述:《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名人、明星、网络“大V”等在为产品进行推广等并因此取得酬劳时,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等。


  分析师观点: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师认为:《办法》对违法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完善,使之更为科学合理。《办法》出台,正是考虑到消费者本身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规定经营者所在地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都可以处理,极大地便利了消费者投诉,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有力地推动了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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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执行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比如:“不宜退货”缺少判断的标准、意外损坏责任难定、恶意退货增加经营成本。立法针对的是消费者的原因导致商品不完好时,不支持无理由退货,但是物流环节造成的损坏与消费者无关,难以因此不支持消费者退货。但是到底是物流、卖家还是消费者的原因导致商品不完好难以判断,也容易引发争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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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三: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涉及领域跨境电商
  颁发部委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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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概述: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分析师观点: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表示,以“9610”方式通关,单个订单出口需留下清单记录,到月底汇总申报。月度内所有的订单分摊了一次通关费用,成本摊薄。海关总署的“9610”通关方式门槛较高。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需层层上报,至海关总署审批备案,耗时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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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四:《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涉及领域第三方支付
  颁发部委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时间201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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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概述:10号文延续了此前银监会的86号文和央行的5号文的基调,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发,对有针对性的问题细化了规范,涉及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交易限额、交易通知、赔付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银行的相关风险管控等。


  分析师观点: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分析师钱海利表示,总的来说,10号文是针对支付机构以往绕道银行的违规行为的规范,加强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而强调客户身份认证,用户资金安全将加强,但对普通网购者来说,交易便捷性将受到影响。另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流受银行监控,这也意味着银行将共享支付机构的数据,因此支付机构的数据价值将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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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五:《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涉及领域医药电商
  颁发部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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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概述:2014年5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确定的内容包括:B2B第三方交易平台、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开展网上药品购销活动无需审批或备案;B2C牌照不再审批,采取备案制;B2C第三方交易平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批;暂定以正面清单形式逐步放开处方药网售;允许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


  分析师观点: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部主任莫岱青表示,信息壁垒也阻碍产业发展,食药监总局的药品监管码可用于药品溯源,对于医药电商发展非常重要,但并未向医药电商开放。目前网上购药无法用医保支付、报销,也让不少消费者望而却步。针对医药电商发展的物流短板,相关部门宜加快构建覆盖全国的第三方医药专业物流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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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六:《关于组织开展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涉及领域移动电子商务
  颁发部委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时间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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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概述:《通知》要求各地推动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工作。要求针对移动电子商务支付存在的安全隐患、身份认证标准不一、移动金融服务难以互联互通等问题,加快移动金融可信服务管理设施建设。


  分析师观点:“移动电商与移动金融正成为下一个扩张之地,移动电子商务创新试点将推进中西部电子商务与金融发展,给予了《通知》涉及地区企业先试先行的机会,有利于鼓励创新,扩大消费内需,是中西部金融建设的重要契机。移动电商与移动金融目前正处于技术与业务探索、磨合期,其中用户体验与实践是发展之重,伴随着移动金融的快速发展,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也警示企业需将更多精力放入安全体系构建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上,才将有利于移动金融可持续发展。”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分析师钱海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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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七:《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涉及领域跨境电商
  颁发部委2014年7月
  发布时间海关总署




       政策概述:《公告》明确规定了海关对于跨境电商的监管办法,对“保税进口”模式在海关领域有了比较清晰的界定。并规定了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范围,以及数据传输、企业备案、申报方式、监管要求等事项。


  分析师观点:“海关56号文对保税模式商品的通关方式和税率做了明确规定,但因为保税区在国内,涉及国内贸易,相关的检验检疫、国税政策始终处于不明朗状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表示,通过56号文可以看出,进口商品必须备案,平台与海关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的方式,已被海关总署确立为未来跨境电商惟一的合法出路。值得关注的是,56号文明确区分了货物和物品的概念,对于两者将采用不同的监管方案,其中关于货物的监管将被纳入一般贸易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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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八:《关于开展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涉及领域物流快递
  颁发部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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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概述:《通知》决定在天津、石家庄、杭州、福州、贵阳5个城市开展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财政部将划拨专项资金,帮助5个试点城市推进电商快递协同发展工作。明确了5个试点城市的重点任务,即统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推行运营车辆规范化,解决末端配送难题,加强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培训,鼓励电商企业与物流快递企业合作。


  分析师观点: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表示,《通知》的出台为5个试点城市的电商与快递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财政部专项资金的扶持可以缓解行业整体资金紧张的问题;通过合理利用资金,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有利于推行运营车辆规范化,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这对推动电商与快递协同发展是一重大利好。在出台利好政策的同时,还要着力解决制约电商和快递发展的一些政策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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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九:《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涉及领域电子商务
  颁发部委国家工商总局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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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概述: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促销活动进行监督。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在网站显著位置,事先公示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且不得强制设定最低成交量或最低成交额、最低价或最高价、搭售或捆绑销售等条件,不得为或协助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虚假用户评价。


  分析师观点:“《规定》一旦正式出台,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将有规可依,这将进一步净化网购市场,推动电商行业良性发展。同时,也可以促使消费者按照规定主动投诉举报,减少经济损失。”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部主任莫岱青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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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十:《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涉及领域网络零售
  颁发部委商务部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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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概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合理方式对交易规则作出说明;在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通过合理方式公开收到的意见及答复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分析师观点: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部主任莫岱青表示,电商平台规则的变化会困扰其平台上的商家。淘宝此前的频繁修改规则曾经受到过平台商家的围攻,平台与商家的矛盾一触即发。此政策试行,能够更好的保护商家的利益,让平台与商家的利益得到平衡,有利于促进网络零售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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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政策的出台,大家觉得背后有什么隐藏的含义捏?欢迎大家各抒已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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