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广东四部门要求珠三角九市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加拿大外贸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规定: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该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而2019年6月17日《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只是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且试行一年。相应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8个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且试行一年。因此,2020年12月31日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该通知执行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从8市的财政及税局等官网查询到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肇庆市6市已经针对新的具体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或已经征求完毕),但是还未见中山市和江门市征求意见。

需要提醒大家关注的是粤财税〔2020〕29号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深圳市,而2020年3月17日(正式对外发布日期2020年7月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全文及其解读详见附件)则明确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施行。那么深人社规〔2020〕4号与粤财税〔2020〕29号文中存在差异的相关内容是否深圳市也将会需要进行相应修订,大家只有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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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0〕29号
发布时间:2021-03-26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四、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一)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同时,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五、各市科技(外专)部门是高端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财政部门统筹组织科技(外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授权用人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申请。

珠三角九市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修订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报省财政厅、科技厅(省外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外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指导各市做到人才认定标准和补贴发放工作流程相对统一。

六、如发现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执行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人社规〔2020〕4号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日期:2020-07-07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当年度个人所得税补贴。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本通知所称的测算税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申报人2019年纳税年度补贴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第一年度后可选择标准税率法或累进税率法测算。
(一)标准税率法。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累进税率法。测算税额为申报人以原始收入(不包括符合香港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条件、雇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形式获得的福利),按照香港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计算。

五、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六、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台湾地区居民,已纳税所得额达到限额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等,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二)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五)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七、个人所得税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负担。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负责所属辖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申报人不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

八、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每年度申报指南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委(市外专局)、市财政局发布。本通知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施行。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申报人,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补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07-07

为落实国家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市制定了《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现就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共有九项个人所得,本政策补贴范围覆盖了哪些个人所得?
个人所得补贴范围包括6项: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二、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是如何计算?
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当年度个人所得税补贴。其中:
测算税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有标准税率法和累进税率法两种计算方法:1.标准税率法。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2.累进税率法。测算税额为申报人以原始收入(不包括符合香港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条件、雇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形式获得的福利),按照香港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申报人2019年纳税年度补贴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第一年度后可选择标准税率法或累进税率法测算。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计算。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具体是指哪些人?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台湾地区居民,已纳税所得额达到限额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等,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二)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五)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四、范围中有“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具体是指哪些领域?
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是根据我市经济、产业发展规划而确定,具体将在每年度申报指南进行明确。

五、人才范围中“中层以上管理人才”“技术技能骨干”“优秀青年人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由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自主认定“技术技能骨干”“优秀青年人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六、申请了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补贴的人才,还能申请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吗?
申请该补贴人才,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条件的可按程序申报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但不能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

七、如何申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补贴?
每年度申报指南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委(市外专局)、市财政局发布。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由各区负责。具体申报流程、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将在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公布。

八、对于虚假申报的个人,是如何监管的?
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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