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 CRS全球征税,美国是否会成为下一个“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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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不断有新的国家和地区加入,从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换回中国的中国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会越来越多。但在全球反避税浪潮中,目前美国却未参加CRS税务信息交换,因此有人戏称美国将成为新的避税港。但实际上,美国是个万税国家,征管之严密,征管力度之大,税法之复杂,每个有特殊目的想去美国的人都不得不慎重对待。
网上有不少关于美国或将成为下一个避风港的新闻和讨论。有的说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制度(“CRS”)实施后美国将取代瑞士成为下一个全球最大的避税地,但也有的说CRS实施以后美国不再是富人的避税地。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做一个小讨论。
目前有103个国家已经承诺加入OECD主导的CRS体系,换句话说,在未来的两三年,这些国家之间的涉税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网络将逐步建立,富人的资产在这张大网里面将很难藏身。但是美国并非CRS的参与国,并且一直在“拉拢”其他国家加入其所倡导的FATCA双边机制。CRS虽然建立在FATCA的基础上,而且大体法规内容都一致,但是在很多具体问题的判定上仍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一方面给金融机构,尤其是跨国金融机构造成了合规上的更大负担,另一方面也给“心机者”规避这两种制度以可乘之机。
尽管OECD在其CRS Commentary以及指导各国制定本地法的CRS Implementation Handbook中多处强调CRS与FATCA的一致性,但是由于FATCA中更多地融入了美国税法自己的特色,导致金融机构在两种制度下同时进行合规工作的混乱,尤其是在2015年已经向美国国税局(IRS)报送过第一批信息的金融机构,可能面临在CRS下一些重复的甚至是相反的合规要求。

鉴于传统的著名避税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巴多斯,列支敦士登等等都已经承诺加入CRS,那么美国的缺席是否会导致其成为下一个富人避税的宝地呢?
富人在境外隐匿资产的方式五花八门,包括设立境外资产持有公司、基金或者信托等等,在此无意对所有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但鉴于投资类公司、基金或者信托等实体在FATCA和CRS下的分类大体一致,所以我们不妨就以投资为例进行一个小讨论。
假设中国人(税收居民)李小姐是某电力公司老板。她通过自身努力和勤俭节约在国外持有一笔资产,但是并不想被中国政府(包括纪委)知道。李小姐通过一家中间控股公司A 公司间接控制一个资产持有公司B公司,B公司持有若干“金融资产”。在CRS或者FATCA下, A公司和B公司都属于“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中的一种)。

下面大致分三种情况来讨论,看李小姐把资产放在哪个国家设立资产持有公司可以避开CRS或者FATCA,从而其账户信息不被中国政府掌握。

第一种情况:A公司在开曼群岛,B公司在英国。
第二种情况:A公司在牙买加,B公司在英国。
第三种情况:A公司在牙买加,B公司在美国。

-中国,开曼群岛,英国都是CRS的参与国(政府间多边信息交换)。
-英国,牙买加,中国分别与美国有签署或实质签署FATCA模式一协议(政府间双边信息交换)。
-牙买加,美国不是CRS的参与国。

本例子为纯理论探讨。不考虑李小姐直接移民到非CRS以及非FATCA参与国(例如朝鲜)并成为其税收居民的情形,或者直接把资产藏匿在这些国家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
由于中国、开曼群岛和英国都是CRS的参与国,那么开曼群岛很容易就识别出李小姐,并将其账户信息传递给中国政府。这个很好理解,在多边信息交换机制下,只要你在这103个CRS参与国的任何一国持有“金融账户”,你的账户信息都会被传递到中国政府。

第二种情况:
鉴于第一种情况的结论,我们把中间控股公司A公司设立在一个非CRS的参与国,譬如牙买加(当然也可以是其他没有参与CRS但是却跟美国有或者打算有FATCA协议的国家)。阻断资产持有公司B公司与李小姐之间的直接关联。当B公司在识别其账户持有人A公司的时候会发现,位于牙买加的A公司本身是“金融机构”,所以A公司的信息不需收集和申报。A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是A公司所在国牙买加没有参与CRS,A公司不需要识别李小姐,更无需将其信息传递给中国。

但是这一招早被OECD识破。为了避免账户持有人通过在非CRS参与国设立投资实体而规避CRS的情形,OECD特别规定,位于非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应被视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需要被穿透,找出其实际控制人。那么此时,A公司会被穿透,从而李小姐也会被B公司识别出,其账户信息会被B公司报送给英国政府,而后交换给中国政府。所以第二种情况下李小姐的目的也不能达成。

这里有个比较有意思的点,美国没有参加CRS,那么美国属于CRS规定的“非CRS参与国”么?美国的“金融机构”需要被穿透么?

第三种情况:
李小姐在美国的“低税州”设立资产持有公司B公司。由于美国与牙买加有FATCA协定,而且A和B都是“金融机构”,所以B公司无需识别其账户持有人A公司(其实即便A公司是消极非金融机构,也是一样的效果,因为FATCA双边协定下牙买加的B公司只需要识别其控制人是不是美国人,不用管中国人的情形)。牙买加不是CRS参与国,所以A公司不需要识别和报送其账户持有人李小姐的信息给中国。

从而,李小姐可以通过这种架构在美国持有“金融资产”,而且其账户信息不会受到FATCA或者CRS的影响。
FATCA双边协议与CRS多边协议并不是无缝衔接的两套机制,尚存在可能规避的空间。新的国际秩序建立才只是起步,国与国之间的博弈十分激烈,“观望者”还不少,仍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在这个时候做出任何肯定性的结论都略显武断。

瑞丰德永天津
Eveline

评论
最近控制着370亿美金资产的宜家集团创始人91岁的英格瓦•坎普拉德(Ingvar Kamprad)过世了,与另一位在去年9月去世的著名亿万富豪—欧莱雅集团继承人莉莉亚娜·贝当古不同的是,他有着安静祥和的晚年,而后者则在晚年深陷争产纠纷的泥潭。其实世界豪门大多死于争产。那么宜家创始人英格瓦•坎普拉德顺利传承家族财富的秘诀是什么呢?
答案是慈善基金会。

宜家创始人英格瓦•坎普拉德(Ingvar Kamprad)不仅创立了世界上最大的家具集团—宜家家居集团,更是设立了资产规模最大的慈善基金会—斯地廷•英格卡基金会(Stichting IngKa  Foundation)、英特罗格基金会和宜家基金会。
其中,宜家基金会是宜家实际控制者斯地廷·英格卡基金会的慈善部门,其资金也来源于斯地廷·英格卡基金会。在英格卡基金会“无冕之王”的光环下,宜家基金会的关注点十分具体——儿童。根据宜家基金会的官方资料显示,宜家基金会目前与31个国际性非营利组织都有合作,并且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署、拯救儿童组织(Save the Children)、克林顿健康倡议和众筹组织KickStart等国际机构的最大企业捐赠者。
当人们提到和宜家家居集团关联一起的的“宜家基金会”的时候,通常指的是以斯地廷•英格卡基金会为核心的基金会群体。宜家基金会控制着资产总值高达370亿美金的宜家家具集团,这是世界上资产规模最大的基金会,虽然其盛名远不及比尔盖茨基金会。
英格瓦•坎普拉德于1943年在瑞典南部的埃尔姆胡尔特市创办的一家家装公司,后来这家公司逐步发展成在全球47个国家共拥有370多家门店、年销售额高达2315亿元的的商业集团—宜家家具集团。英格瓦•坎普拉德在40多岁的时候就开始思考宜家王国和手中巨额财富的未来,他渴望宜家集团永续存在,为了避免资本控制或者攫取宜家的财富,他拒绝把企业上市;同时迫于遗产税的压力以及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家族成员争产的可能,他最终决定在荷兰设立了Stichting INGKA Foundation(斯地廷•英格卡基金会),这家基金会的目标是“促进和支持建筑和室内设计创新”。坎普拉德本人将拥有全部股权全部捐赠给了该基金会,从而使斯地廷•英格卡基金会实际拥有英氏控股集团(Inska Holding)。英特罗格基金会和宜家基金会也在企业运营中出于资本运作和开展慈善的需要而相继设立。需要指出的是英特罗格基金会设立在列支敦士登,在这里设立的基金会既可以用来做慈善,也可以设定受益人,使家族成员得到股权分红,照顾一家人的生活所需。不过英特罗格基金会的受益人安排情况不详。
英格瓦•坎普拉德一直对外宣称巨大的家族财富属于基金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基于基金会的非营利和慈善属性,宜家适用的税率不是行业通用的18%,而只有3.5%,每年可以节省数十亿美元。
斯地廷•英格卡基金会自1982年起一直控制着宜家家居集团的母公司INGKA Holding B.V.(英格卡控股有限公司)。 这宜家集团的母公司本身包含所有的宜家运营机构——Swedwood工业集团、配送和仓储部门以及在全球许多国家拥有商场的公司。IKEA Services B.V.和IKEA Services AB(宜家服务有限公司)在荷兰和瑞典拥有九个职能部门,为所有的宜家集团所属公司的工作提供保障。不过,有趣的是,Inter IKEA Systems B.V.是宜家理念的所有者。宜家集团和所有其他宜家特许经销商应向Inter IKEA Systems B.V.支付特许经营费,以获得IKEA Systems及其经营方法的使用权,并享用其后续开发和改进成果。授权商Inter IKEA Systems B.V.与各个特许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属于独立公司间的业务关系。宜家集团共运营约370家宜家商场,分布在47个国家和地区,由Inter IKEA Systems B.V.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特许经销商运营的宜家商场不属于宜家集团。
宜家的“无形业务”(经营理念和管理流程)为另一家私人公司——英特宜家系统公司(Inter IKEA Systems)所有。每年所有宜家商场需要向宜家内部系统公司支付其总营业额的3%来“租借”所谓的“宜家概念”。根据2015年宜家的销售总额来计算,其品牌使用费高达近10亿欧元。
通过基金会控股公司,实现对基金会的控制权并继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是关键。

在斯帝廷·英格卡基金会的五人董事会中,坎普拉德家族占两席,分别是坎普拉德本人和他的长子彼得(Peter Kamprad)。基金会有一份运作章程,明文记载着只要有两位董事会成员联合授权,就可以制定及修改章程内容。如此一来,坎普拉德控制了基金会,也顺理成章地掌握了基金会内的资金流向和人事安排。这和公司治理中通过公司章程的设置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一脉相承。
而在宜家集团的母公司英特宜家控股公司(Inter IKEA Holding)的董事会中,创始人坎普拉德的小儿子马修斯(Mathias Kamprad)担任董事长,掌控着整个英特宜家公司及其资金流向。

由此,坎普拉德家族不但在斯帝廷·英格卡基金会享有绝对控制权,而且在核心企业实体英特宜家控股公司也享有控制权,可谓实现了双重控制权。
坎普拉德对两个儿子在宜家集团的这种安排和华人首富李嘉诚对两个儿子李泽楷、李泽钜的分家安排具有类似之处,那就是承认子女的个性、能力的差异,因情况制宜。

不同的基金会实现控制权的方式迥异。例如中国曹德旺捐赠福耀玻璃上市公司的股票设立的河仁基金会,基金会在福耀玻璃集团的表决权就由曹德旺掌控的其他法人股东代为行使(其实相当于一致行动人规则),这也是实现控制权的一种方式;而老牛基金会的做法则把基金会秘书长作为基金会的法人代表,由秘书长向基金会各职能部门传达创始人意愿,实现基金会创始人对基金会及基金会下属的商业集团的间接控制权。
基金会制度之所以是独特的家族财富传承工具是因为:一直致力于慈善的家族或者企业会形成和传承乐于奉献爱心和分担责任的财富观,这种独特的财富观会减少发生在家族成员之间的分裂和纷争,有利于家族财富的整体传承。此外,在慈善活动的执行过程中,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和感情也会更融洽。就英格瓦.坎普拉德家族而言英格瓦.坎普拉德带领儿子建立慈善基金会制度和践行公益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奉献爱心、承担社会责任、以及节约家风深入他们的内心,并且也会形成很强的家族和企业的荣誉感。这种背景下,家族和企业发生争产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小。
基金会无股东也不能分红,这种纯公益特质根除了家族成员要求分割基金会资产的可能性,因为基金会资产无法通过继承、赠予等途径而获取。宜家集团的核心资产主要由斯地廷•英格卡基金会控制,而这个基金会资产无法分割或者由私人受益,此外宜家创始人英格瓦.坎普拉德生前已经对儿子们如何继承宜家产业进行了分工和安排,这种基金会治理制度和家业继承的提前安排也会减少甚至避免家族成员分裂的可能性。
如今通过基金会制度,宜家集团将如他所愿实现宜家集团的基业长青以及独立于任何国家。

瑞丰德永 Ev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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