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华南]关于我国商检制度改革的思考!



加拿大外贸

关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改革的思考  

作者:张 奕 国家质检局商丘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时间:2011-03-02 09:23
  
  
摘 要我国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商检工作曾经对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国内情况和所处的国际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检验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基层的困惑越来越多,工作越来越难做,危机越来越严重。本文分析了商检工作所面临的困境,从实施商检工作的重点转移、工作方法的改变以及按照风险理论动态管理进出口商品质量几个方面提出改革的思路,以期望为检验检疫事业可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关键词商检 制度 改革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是整个检验检疫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时俱进地推进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改革,实现检验检疫工作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形成与演进
  
虽然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存在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也存在一定的制度和规定,但由于改革开放前我国对外贸易量非常小,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1984年国务院出台《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1989年全国人大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并配套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规章和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模式。这种检验模式在刚刚实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尚未建全的情况下,对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国内情况和所处的国际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检验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在入世谈判中,进出口商品检验条款曾经成为过入世的主要障碍之一。2002年4月,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做出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一是将实施法定检验的依据由“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二是对检验工作做了“合格评定”的解释。但是从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具体工作措施和方法上,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变化和改革,现在我们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所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与改革开放初期没有太多的差别。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制度并没有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经济社会的变化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这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举步维艰、备受争议的根本原因。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正如支树平局长在质检总局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的那样:我们为质检部门面临的挑战而忧虑。责任重大,形势逼人,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积极应对。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所面临的困境
  
多年以来,检验检疫系统的有关专家和同志们围绕进出口商品检验模式改革不断进行研究和探索,尤其是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的情况下,我国产品出口受阻,企业困难重重,经济下滑,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但是,至今我们仍然没有找到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改革的突破口,面临的危机越来越严重,特别是基层的困惑越来越多,工作越来越难做。
  
(一)出口商品检验的必要性受到质疑
  
目前全世界各个国家都没有对出口商品实施严格检验制度。而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企业自律意识差,同时又普遍不了解国际贸易的知识和规则,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对维护国家形象,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确实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时至今日,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多个年头,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出口商品检验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逐渐减弱和消失,阻碍和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作用逐渐凸显。地方政府和生产企业对此多有微词。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改革滞后于对外贸易发展
  
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许多规定、规范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比如,有关批次管理的要求,对于生产过程的批次管理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但是要实施对出口商品的批次管理,首先就要求出口商品的生产必须是有计划的;再比如,有关产地检验的规定,对于正常的生产后即出口的商品尚可实施,但是对于经多次贸易后再出口、或者进口后再出口的商品则根本无法实施。今天的中国已加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之中,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往来已不再仅仅是单一的你买我卖或你卖我买的方式,合作方式的多样化、贸易方式的多样化,使得过去制定的一些规定不合时宜,但又没有根据新的情况制定出新的规定。
  
(三)有限的人力资源与无限的对外贸易飞速增长,对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形成冲击
  
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未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商品不得销售、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得出口,法律的原意是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全部实施检验,尽管在修订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对检验所做出的“合格评定”解释可以减少实验室检测的频次,但并不能减少对每一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合格评定”,特别是不能免除基层检验人员因未做实验室检测所造成的错误的“合格评定”的责任。事实上,自十多年前“三检和一”时国务院对检验检疫系统下达“三定方案”给定人员编制后,各个部门几乎没有人员的增加,而进出口贸易量却以惊人的速度飞速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我国进出口总额3600万美元;2009年达到22073亿美元。尽管总局对部分商品如出口工业品出台了《分类管理办法》,减少了部分出口商品的检验频次,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业务量剧增与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进口商品和其他大多数出口商品按规定还是要批批检验的;同时,出口企业在数量上也越来越多,对出口企业监管的频次也是有要求的,基层检验人员疲于奔命也绝无可能按要求做到规定的检验频次和监管频次,这就使得检验检疫机构不得不大量的聘用编外人员,特别是检验业务量大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聘用人员超过了正式在编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即便如此,仍然不能满足法律规定要求达到的检验频次。这就是为什么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查找检验人员工作程序总能发现存在违规操作的根本原因之一。
  
(四)许多规范、规定脱离当前的现实,可操作性差,致使检验人员无所适从
  
比如近几年提出的“全链条管理”、“进口全检验、出口全申报”等,由于没有相应的各种资源与制度条件做配套,几乎没有可操作性。再比如,目前对出口商品要求按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实施检验,据统计全球有224个国家和地区,进出口商品种类更是多的不计其数,检验人员绝不可能掌握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所有商品的检验标准。另外,众所周知产品质量的优劣在国际贸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它并不是唯一的决定性的因素。在WTO框架下,各个国家都在制定自己的技术贸易措施,不断发布和实施一些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但各国对自己制定这些技术贸易措施的使用却是非常灵活的,往往是根据本国的实际利益需要随时放宽或加严的。如果我们简单、机械地规定出口商品必须达到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来做为检验放行的依据,势必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形成阻力和障碍。事实上我们现在向非洲、东南亚、中东、南美等不发达和欠发达国家或地区出口商品,往往遇见这样的问题:由于价格成本方面的原因,产品质量不一定达到标准要求,但市场有需求,一边是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一边是急于出口的企业,放行就违反规定,不放行就影响和阻碍地方经济发展,检验检疫部门经常处在这种尴尬的境地。
  
(五)在推进食品农产品出口示范区建设方面的问题
  
推进食品农产品出口示范区建设是国家质检总局近期重点抓的项目。但是在基层具体落实总局要求上,仍然存在相当多的问题。食品农产品出口示范区建设是一个涉及到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在示范区建设工作中,检验检疫部门既无行政权力,也无经济手段,而农业、畜牧、商务等部门普遍对示范区建设工作重视不够、热情不高、主动性不强。检验检疫部门推动难度大,我们分析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食品农产品出口示范区建设工作既没有配套资金支持,又增加了部门工作量,短期给当地经济带来的直接效益不明显;二是国际市场变化无常,自然气候也变化无常,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不愿意承但由于市场的变化、自然灾害所导致产品滞销或产品减产所带来的农户抱怨的风险。另外,还有一些部门对以检验检疫为主导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非常不理解、不配合。 因此,我们检验检疫部门找准定位,理顺关系是十分重要的。
  
 三、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当前现有的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肯定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循守旧势必造成工作上的无所适从。多年来我们总是陷入“运动式”执法和“救火式”执法的误区,与我们的制度落后有着必然的联系。改革有风险,不改革检验检疫真危险,与其被动地改,不如主动地改。我们要把解放思想作为检验检疫工作的着力点,有针对性地切实解决解放思想的问题,应结合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建立与国际相接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适应我国外经贸发展要求的新型和规范化、程序化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一)把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重点从出口检验把关向进口检验把关转移
  
多年来我们工作的重点一直是对出口商品的检验和对出口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内地局,几乎80%左右的业务都是对出口商品检验和出口企业的监管。政府不满、企业抱怨主要针对的是出口检验。而纵观世界各国政府,除了少数特殊的商品,如军火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商品外,毫无例外都没有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监管的控制措施,“严进宽出”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必然趋势。我们应尽快实现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重点由出口商品检验向进口商品检验的转移,真正履行和落实“保国安民”的职责。
  
(二)将工作方法由事前检验向事后督察监管转移
  
目前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是基于事前检验把关的思路设计的,是“有问题推定”的检验制度。事实证明事前把关的有效性不高。投入的精力和成本巨大,但把关成效并不显著。我们几乎所有出口商品检验的合格率都高达99%以上,一方面我们可以说我国出口商品的质量是好的,但另一方面,也提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不到1%的不合格商品是否还需要实施100%的检验把关。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检验监管模式,同时也要借鉴我们国家的其他监管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做法,将事前无重点、无目的的检验把关转变成事后有重点、有目的的督察监管。
  
(三)按照风险理论动态管理进出口商品质量
  
传统的逐批逐项检验把关方式和不分重要商品及项目、重点企业及不同贸易需求区别监控的管理方式,导致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检验监管人员存在执行难且效果不佳、工作随意性较大等问题,检验和管理工作的质量存在不同程度隐患,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进出口的成本,限制了通关速度的提高,管理资源不足与现实需求脱节等弊端已日渐明显和突出,检验检疫部门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应尝试运用风险分析理论,从风险信息收集、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消除等四个环节对进出口产品质量进行管理。逐步对大宗和重点进出口产品建立风险分析模式,对收集到的进出口产品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安全隐患监测和重大安全事故分析,在进出口商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突出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等为重点监控内容,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实施相应的管理模式,对高风险商品制定实施重点监控。
  
以上仅是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改革肤浅初步的思考。当然每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会引发方方面面的问题,真正在实施改革时还需要进行全面的、严谨的、辩证的探讨和研究。同时,面对新阶段、新形势,我们也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以“破茧重生”的韧性和精神,努力探索新时期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改革,以全新的工作思路,促进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努力实现检验检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评论

商检正面典型的负面警示

2009-10-10 11:01:55 来源: 中国经营报(北京) 

日前在一地区调研,当地商检局介绍他们的工作,当然是“创新监管,强化服务,提升能力,检验检疫事业实现了新突破,为当地开放型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按现行评价标准,这个商检局在全国来说也算是很好的了,那么我们就来解剖一下这个正面典型。
    
多此一举
    
从这个局的成绩来看,最主要的有两条,一是降低检验检疫费用,为企业节省经营成本;二是优化服务,为企业出口提供便利。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为了应对当前的金融危机,对于部分出口产品本年度内减免检验检疫费,如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纺织服装产品收费降低30%;新增补的法检商品过渡期内实行全额免费,出口免验商品免收检验费。据该局估算,全年将少收检验检疫费1000万元。在优化服务方面,该局实行全天候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还采取了“直通放行”、“绿色通道”等便民服务方式。
    
但我的疑问是:根据我国的《商检法》、《标准法》,进出口商品不能再检验产品质量,或者可以按照国外进口商的质量要求生产出口产品,可为什么至今还在大规模地检验出口商品质量?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指责企业不依规报检呢,还是该反对商检部门非法行政?如果真是为了企业方便、降低企业负担,就应该依法取消泛化的出口商品质量检验,而不是先把大面积的出口商品设置为必须进行商检,然后又装模作样地降低若干产品的商检收费标准。笔者粗略估算了一下,按2008年的出口额和检验批次,该局全年仅品质检验费就收取3600万元左右,还不包括数量鉴定费和包装鉴定费,而2009年品质检验费可能超过5000万元。收了大头减免小头,既获利又赚好,商检部门果然左右逢源。
    
说到这里,以我的经验,商检部门马上就会论证其进行出口商品质量检验的充分理由:为中国产品出口把关啊,你看就是这么严格的检验,质量问题还层出不穷,国际上还老找我们麻烦呢,政府再不把关还不知道乱成什么样。事实上多年来商检部门也正是这么做的。而这确实也挺唬人,不但一般人信了,连高层领导也信了,不然也不会到现在还默认商检部门继续违法行政。可我要问:为什么我国《商检法》修订时,取消了检验商品质量的要求,难道当时没有考虑到商检部门一再强调的这个理由吗?
    
其实商检部门心知肚明,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保证,根本不是它所能承担的职能。世界上也没有哪个国家,尤其是贸易大国,把政府的商检工作重心放在检验出口商品质量上,而是出于公共利益和保护生态环境目的重点进行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即使进口商品质量也基本不由政府进行法定检验。道理很简单:出口产品有进口国、进口商在把关,商品质量由进口商、认证机构负责,市场和消费者是最好的制约,不用我们去费力讨好——因为我国商检部门的认证,基本不被其他国家商检部门和进口商承认,除给我国出口企业添麻烦加成本之外没什么用处。
    
制度改革
    
可资佐证的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的出口商品质量检验基本是走过场。因为人员、设备、能力、专业知识等等,都远远不足以保证商检部门按他们自己的规定去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出口商检。如本案例中的这个局,2008年检了5万余批次,但通过实验室检测仅不到2000批次,绝大部分都是盖章放行。而在全国各地这都是普遍现象。如此做法,除了给商检部门增加寻租机会、增加企业负担降低出口效率,实在不能对出口商品质量提高起到什么实质性作用。这种情况下,商检部门还乐此不疲,到底是为了国家利益还是部门利益,是为了促进出口还是为了扩充权力,是服务企业还是限制企业,不就很明显了?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商检部门一方面对将近一半的出口产品进行商检,而另一方面却又没有建立规范、统一的标准、程序和手段体系。而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没有后面的保证,是不能设立前面的行政许可的,因为这会徒劳无功而只有负作用。目前规定必须进行出口商检的产品,绝大部分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要求和检验程序,而由各地商检部门自行其是。
    
本案例中,该地出口产品属于法定商检的有几十个品种,多半没有法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更让我们自己的所谓标准颇显荒谬:低了的话检了白检,因为进口国或进口商还要按照自己的标准检验;高了的话只会增加出口产品成本,限制我们的产品出口,相当于自设贸易壁垒。
    
由于我国进出口商检现行制度设计极为不合理,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该局全部人员仅100多人,除了领导、行政等等,一线检验检疫人员不会超过50人,却要年检8万批次的进出口货物,平均每人每天要检5个批次左右,诚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没有实验室或检测设备——实际上也不可能在本地建设满足检验要求的实验室,需要到外地去检验,时间大约两个星期,完全不能适应出口周期要求;有企业花费两亿元建立了自己的实验室,但商检部门却不认可其检验结果,只允许在自己指定的检验和认证机构检验;有的多品种、小金额商品出口,商检费居然超过企业出口利润;某企业向非洲出口一批祭祀用品,商检部门却按照发达国家小孩玩具服装有关标准去检测什么重金属、甲醛含量……实在让人哭笑不得。
    
    
或许作为商检官员,该局的人都很尽职尽责,但是由于从上到下指导思想的偏差、整体制度设计的错误,导致进出口商检进入歧途,该做的不能有效地做(如进口商检,如国内生产质量监督控制),不该做、做不了的事却拼命做,表现出我国经济转轨、政府职能转变时期的困惑、错谬与扭曲。
    
从本案例这个进出口商检的正面典型可以看出,目前体制下,依靠政府部门自身去推动改革、转变职能几乎是不可能的,必须从国家根本利益出发、站在国家战略高度去设计、推进改革才可能成功。而从依法行政来说,单有好的法律是不行的,实施条例、具体规章必须坚决遵守并忠实贯彻法律精神和有关原则才行,否则在目前行政主导的态势下,很容易用部门规章架空法律,甚至走向法律精神和基本规定的对面。


2009年9月16日)



评论
华夏时报 

摘要: 在人民币持续升值和海外需求依然疲软的背景下,处境艰难的外贸企业对“商检”的抱怨越来越大。

国外企业并不认同

在人民币持续升值和海外需求依然疲软的背景下,处境艰难的外贸企业对“商检”(即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品检验)的抱怨越来越大。

85%的“商检毫无意义。”江苏某大型服装企业陆总经理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为了按时出货,他的企业不得不忍受某些商检官员的刁难,有时商检专抽新款、高价的服装作为样品检验,几乎就吃掉了一批货的利润。而大量的商检费用在推高企业成本的同时,却并没有降低企业的风险——国外企业并不认同这种“商检证书”。

“出口商品有购买方验货,进口商品有国内企业验收,商检部门显然是越俎代庖。”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主任马宇(微博)认为,目前的商检制度必须改革。

商检乱象

专注研究外贸经济的马宇称,中国服装出口利润率很低,一般在3%左右。“一家中等规模的服装出口企业,年出口额4500多万美元,2012年的商检费就40多万元。”马宇表示。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另一家服装生产企业负责人也表示,商检人员上门检测的都是一些基础项目,比如服装规格、是否有污渍和破损、纽扣铆钉是否牢固等。商检部门每月做一次面料成分和甲醛检测,每年对面料做一次偶氮、色料度的全套检测,也不给企业出具质量报告。“这些最低限度的质量检验,只不过是出口商、进口商、生产企业的日常事务,企业自己早都做过。”这位负责人说。

即便这样,“费用照收不误。”据本报了解,服装行业的商检收费标准为:品质检验费,以前按货值的1.5‰、如今按0.8‰收取;其他费用每单40元;商检代理费每单80元;每月一次的面料检测费为515-1000元;每年一次的全套检测费为1000-1400元。

估算下来,一家中小服装企业一年花在商检的费用至少在十多万元,此外还有车费、餐费、商检协会会员费(2000元/年)等额外费用。“此中猫腻甚多。”马宇以商检代理费每单80元为例,据他调查发现,最高的一单收费高达1500元。

外贸企业普遍抱怨,商检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据马宇介绍,我国企业每年支付商检费超过300亿元,每年减少出口约400亿-600亿美元。其中,全国每年仅法检收费就上百亿元,加上检验费等高达数百亿元,占对外贸易全行业利润的5%上下。

据悉,目前出口商检目录有4491个、进口商检目录有4422个(最新修订的2013年版《商检目录》),商检批次则占进出口批次的60%上下。不过,“检验的内容,有近60%属于常规质量项目。”江苏某服装贸易商说。

争议不断

“进口标签验证有与工商部门争权之嫌疑,仅质检总局授权单位的验证文件登记审核费就是每种300元。”马宇认为,这属于工商管理的范畴,但质检总局却要审核批准这些企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否则不能办理工商登记。“这种做法,除了质检总局多了一项审批权,对于行业发展毫无意义。”马宇说。

对食品、化妆品进出口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也遭遇争议。这与国内已有的卫生及质量管理重复。马宇质疑的,还包括为什么不对电子、机械、化工等进出口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因为这其中很多产品比化妆品还更涉及“人身安全、健康”。

在商检中,匪夷所思的地方还有很多。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基本依据是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2005年12月1日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最核心的商检目录,就是在这两个法律、法规规定指导下制订出来的。

“有关部门依法是没错的,但法律的本意并不像商检部门所理解的那样。”一位北京的法学教授认为,2002年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一个根本变化,就是商检原则从原来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侧重商品质量检验,变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检验检疫,不再要求检验一般的商品质量。


马宇认为,主管部门通过这样一转换,轻轻松松就把商检的重心落在了质量检验上,产品无大小、关涉无轻重,统统要检。无论是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还是新实施条例中,对于所谓的“重要”和“大型、成套”都没有严格准确的界定,而“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这样的规定更是模棱两可。

此外,花费了如此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出口商检,而国外进口商却从来都不认同中国的出口商检证书。中国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合格证书,实际功用只不过是个通关单,只是对海关放行有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河北蠡县两家出口企业均承认,一旦发生了质量纠纷,该证书根本不能作为质量合格的证明。

本报记者采访也发现,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对质量要求有详细的约定和控制、验货、放行程序,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合同里都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


我深有感触,出口商品国内商检毫无意义应该立即废止!!!

1.劳民伤财,不仅浪费行政资源,增加企业操作成本,而且浪费出口企业的宝贵时间,延误交期(正常商检2-3个工作日,异地商检时间更久!)
除了质检总局多了一项审批权,更多地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对于我国产业发展毫无意义。

2.毫无公信力和效力,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又不受国际认可。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出口商检,而国外进口商却从来都不认同中国的出口商检证书。中国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合格证书,实际功用只不过是个通关单,只是对海关放行有效。一旦发生质量纠纷,该证书根本不能作为质量合格的证明。

3.如果取消出口商品商检环节,我们政府可以裁剪至少1/3的商检公务员!同时更有条件和精力抓好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保障国人的身体健康和消费权益。


评论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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