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海事法院白皮书)常见货运代理纠纷及对策



加拿大外贸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审判白皮书(宁波海事法院2012—2016)



一、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基本情况与特征

(一)收、结案数量逐年攀升,2015年度波动明显

(二)涉外案件相对较少,纠纷发生区域类型较为集中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主,判决结案较多

(四)案件审理周期正常,不少案件需公告送达

二、纠纷的主要成因

(一)货代公司追索货运代理相关费用的纠纷成因

欠费的种类繁多,包括委托人拖欠内陆包干费、查验费、代理订舱费、代理报关费、代付海运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即滞箱费)、目的港港埠公司收取的移箱费、转船费、堆存费等费用。其中,因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船公司索赔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呈多发态势[3],一般表现为:船公司向订舱代理收取前述费用后,货运代理人向下级代理或托运人追索。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国外买方有的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时被海关查验扣留,有的买方事先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等,都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期滞港,进而产生大量费用。

货运代理人追索代理费案件大面积产生,主要是因为外贸行业不景气,将经营风险传递到货代行业所导致。近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提倡制造业回流,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其消费性货物进口量降低。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许多国内中小出口贸易商面临经营困难,且常常受制于国外买方,其每一次国际贸易成功与否,或者是否合法合规,都可能会给货运代理人带来影响。同时,由于货量有限,货代企业间存在揽货方面的竞争压力,因而对托运人信息了解不详、对货物品名等审查不严、甚至帮助瞒报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诱发了相当数量的纠纷。

(二)货物所有人主张货代企业存在代理过失纠纷成因

因货运代理人过错成讼的情况,主要包括未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损[4]、迟延交付提单[5]、交付提单方式不当[6]、擅自向国外买方(即契约托运人)交付提单[7]、擅自扣货、拒绝委托人的回运指令[8]。其中,货运代理人违背实际托运人(通常为国内卖方)意愿,擅自将海运提单交付契约托运人(即国外买方),导致实际托运人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丧失货物控制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此类纠纷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代理操作环节繁琐且层级较多,易生纠纷。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涉及货物出口的各个环节,基本上触及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岸上物流全过程,包括订舱、报关、报检、包装、仓储、拖卡等等琐碎、繁杂的事务,每一个环节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纰漏,酿成纠纷。从海运出口行业看,海上货物运输一般通过货运代理人完成,而货运代理人层级较多,一宗货物的运输涉及多家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其中一环出现问题,纠纷就会发生。

2.货代行业缺乏规模化企业,企业内部监管不足。货代行业本质上属于服务业,市场准入门槛低,不存在行业壁垒,很多货代公司都规模不大,运营成本高,导致服务质量低下,差错时有发生。而企业内部经过正式培训的从业人员寥寥无几,加之人员流动较大,对员工的监控不足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同时,部分货运代理人兼做无船承运业务,却未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交纳保证金,给货代市场带来隐患。

3.前些年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宁波货运代理人数量迅猛增长,但当前外贸业务逐步降温,货代业面临过度竞争局面。对于货运代理人而言,争夺契约托运人(即国外买方)给予的商业机会,比其依法依约服务实际托运人(即国内卖方)更为重要。由于我国外贸行业普遍使用FOB条款,货运代理人误认为自己只向契约托运人负责,故擅自放单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提高风险意识,慎选交易对象

在选择货代业务的交易对象时,行业内通常存在以下问题:(1)托运人未谨慎选择货运代理人。一方面,托运人盲目选择货运代理人而不了解其规模、经营状况、是否挂靠等,当货代公司倒闭、歇业或转委托中产生纠纷,极易导致托运人丧失货物控制权、且索赔困难;另一方面,托运人在接受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不了解该提单有无在我国交通部门备案登记,若货运代理人不具有无船承运人资质,则其资信较差,一旦无单放货产生损失,托运人损失可能难以追回。(2)货运代理人未谨慎选择代理业务。一方面,货运代理人面对的国内托运人规模较小、资信较差,垫付费用后难以向其索赔;另一方面,货运代理人接受国外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业务,可能存在两种风险,一是不了解托运人或收货人经营状况及货物状况,以致无人提货、产生滞箱费或无法清关而退货,货运代理人将陷入被动境地;[9]二是货运代理人为国外无船承运人代为签发提单,若该无船承运人未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登记,则货运代理人将对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随着物联网和互联网的发展,外贸单位承担了部分货代职责。除订舱外,托运人会通过O2O方式[10]选择内陆拖卡运输、装卸、仓储、报关等,这种货代新业态的运行,纠纷发生后,常无法明确责任主体。[11]

因此建议:(1)托运人或外贸单位应选择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货运代理人进行交易,并谨慎审查对方的无船承运人资质,了解其是否在我国交通运输部备案并交纳保证金或提供相应担保;若通过O2O方式承担部分货代业务的,尽量选择可靠的平台及交易单位,避免直接委托个人;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应尽量自行选择货代,避免国外买家指定货代。(2)货运代理人应多方位了解托运人资信,避免与资信较差的委托人从事交易。同时应注意跟进了解和监督业务办理的进展情况,了解货物能否顺利通关,及时向托运人披露;在接受国外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签发提单时,必须确认该无船承运人已在我国交通运输部备案。(3)对于货代行业而言,货代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可以建立一套严格、规范、覆盖面广的货代行业信用评级系统,为市场提供参考依据。

(二)预防货代纠纷,注意留存证据

在预防货代纠纷及证据搜集方面,通常存在如下问题:(1)货代从业人员风险防控意识不足,无法确定交易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于托运人来说,若交易对象隶属或代表的货代公司不明,货物将处于不安全状态;对于货运代理人来说,可能存在多个主体,如契约托运人、实际托运人、提单托运人及支付主体等。委托相对人的识别错误极有可能导致诉讼对象的错误。(2)在国内货代业务操作中,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相对较少,大多数货代业务是通过电话、邮件、QQ、微信、短信等方式完成的。若上述电子证据未能及时保存或固定,一旦纠纷成讼,纠纷双方往往无法提供清晰确实的书面证据证明其主张。例如,滞箱费案件纠纷中,货代公司未及时保存并固定船公司网站公布的计算方式;托运人要求电放的,未留存电放指令。(3)货运代理人未保留垫付凭证或垫付依据不足,进而丧失向托运人索赔的权利。有些货代公司对于长期客户,一再同意对方延长付款期限却未让对方留下书面确认证据,导致日后追索时才发现两年的诉讼时效已满。[12]

因此建议:(1)货运代理人应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对员工的选聘,重视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防止员工以企业名义从事违法活动。同时避免以挂靠的形式授权下级货代,以防其借用或冒用货运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开展业务;在货代过程中避免与个人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同时双方应及时表明代理身份,这样有助于各方正确识别交易服务对象。(2)货运代理人应及时留存支付凭证及垫付依据,注意电子证据的搜集和保存,切勿删除电脑数据或同步云端;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在援引承运人抗辩事由时,应注意搜集目的港海关没收等证据;业务沟通尤其是发布电放指令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避免表述含糊不清。(3)在拖欠代理费的纠纷中,货运代理人应及时催讨并保存对方确认费用的相关证据,即便纠纷成讼,也可请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

(三)明确货代责任,及时减少损失

在货代纠纷责任分担方面,通常存在如下问题:(1)货运代理人未履行交单义务。货运代理人对实际托运人承担交单义务[13],但货运代理人往往在未约定付款交单的前提下,以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扣留提单,进而产生仓储费、滞箱费等;或者在长期合作的情况下,有的货运代理人因托运人前票业务未结清而扣留本次提单,均需承担相应责任。(2)货物因在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不符合进出口海关要求被退还或货物进口时未及时提取,滞箱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随即产生,但各相关方的不作为导致损失不断扩大。(3)货运代理人常常忽视履行催促、通知和提醒等委托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例如,对托运人的咨询与要求,未能及时回复、转递与处理;对于货物长期滞留目的港时,未能及时向相关利益通报现状、催促处理,并疏于保存代理过程中的有关交涉证据。

因此建议:(1)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应向托运人明示扣单权;若未表明该权利的,可以扣留除海运单、提单以外的其他单证,但要杜绝因以往费用未结清而扣留托运人委托的其他货物。货运代理人无论接受谁的委托,都应将提单等运输单证交给实际托运人或征得实际托运人的同意。(2)当货物产生一定费用后,各方需及时止损。一方面,货运代理人应经常关注货物信息,向托运人告知最新信息、需要垫付的费用,并提供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尽可能防止损失扩大;另一方面,托运人应保证货物质量,以避免买方因质量问题不收货而产生额外费用。但若已产生,则应及时联系其他买家,并办理转运手续,以减少不必要的费用。(3)货运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务必做到尽职尽责,即便委托人是国外买方,也应将相应承运委托等信息告知实际托运人,同时应尽可能收集保留能反映货运代理人与相关方交涉沟通的证据,以防不必要的纠纷或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结束语

作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出口贸易秩序的稳定与发展在当下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理顺海上货运代理企业与外贸出口企业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国内经济发展,更关系到国际贸易秩序。海上货运代理作为海洋经济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关系到我省对外贸易和港航物流建设。我院立足于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与货代行业协会的交流,培养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业务”的专业型法官。同时,依法适用财产保全、海事强制令等程序,积极推进“三大机制”建设[14],将调解贯穿整个审理过程,高效妥善解决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促进海上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

附:宁波海事法院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典型案例五则

案例1:
货代企业向实际托运人的交单义务
须以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为前提[15]

案例2:
货运代理人不能以受国外买方指定为由
无条件免除其向委托人交付提单的义务[16]

案例3:
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相关费用
承运人可基于货代的披露向托运人追偿[17]

案例4:
托运人申请海事强制令
法院高效调处扣单纠纷[18]


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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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橘子律师 于 2017-9-21 15: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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