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进出口外贸[推荐]“免、抵、退”税操作规程(建议加精)



加拿大外贸

一、为进一步规范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执行。本规程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生产型集团公司就整个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三、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所销售的机电产品,适用本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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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三、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 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 、税务登记证(副本);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 、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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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必须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报关单出口信息后,方能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国内购进原材料是指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业务所涉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3、当期有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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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一、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仅以取得以上提单、运单为依据),作为收入的实现。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发票等有关退税单证的日期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生产企业当期货物出口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后,如果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不到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就无信息出口额计提销项税额。二、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可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对应据实扣除或按照海关报关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电子信息)载明的数据扣除,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退免税申报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企业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三、记帐汇率的确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四、会计处理依据及会计处理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按(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明的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应根据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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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一、纳税申报(一)申报程序生产企业当月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于次月十日前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二)申报资料生产企业向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2、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二、免抵退税申报(一)申报程序生产企业于每月十二日前向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退(免)税申报。(二)申报资料生产企业向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经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6)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7)出口货物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件);(8)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9)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应报送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6、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59;(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7、主管退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三、申报要求1、生产企业当月出口货物后,在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前,必须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相关出口信息后,方可申报。对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企业应根据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将相应的出口额计算销项税额。2、为保证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的正确性,避免频繁的帐务调整,生产企业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采集出口明细申报电子数据,并登陆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部门(或岗位)工作站进行预申报,经预审后,再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9 栏)填写当期全部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应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销售额;(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16栏)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单证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23栏)按照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4)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经审核,“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根据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纸质单证不齐或信息不齐的,应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12栏)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4栏)按退税机关当期开具或企业模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17栏)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8栏)按退税机关当期开具或企业模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2c或15c)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当本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5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调整为:“当期应退税额”(24栏)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22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5c)”后的余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20栏)”进行比较计算填报;(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6、申报数据的调整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调整方法分为差额调整或全额调整。(1)差额调整法对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差额部分;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2)全额调整法首先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按照实际数据全额申报。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申报时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或者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也可按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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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单证办理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前,根据当期进料加工复出口情况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或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参与当期的纳税申报。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在退(免)税申报时需向退税机关申请出具正式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模拟出具的差额部分在下期申报时予以调整。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其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原则上按照“计划分配率实耗法”进行管理,如需采用“购进法”进行管理的,必须上报省局批准。(三)计划分配率实耗法1、计划分配率的确定。退税机关根据进料加工手册中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确定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计划进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合同中扣除客供辅料后的进口总值。2、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1)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2)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3、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4、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5、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主管退税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具体办理手续如下: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直接出口总值+间接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实际进口总值不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物、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已开出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一)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出口发票;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59;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发票;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59;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出口发票&#59;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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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特殊问题的处理一、单证不齐的处理对生产企业年度内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单证的部分或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部分,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在到期后次月10日前根据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退税岗位下达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通知生产企业计提销项税额。(一)年度内收齐出口单证的处理。对生产企业年度内超过6个月单证不齐补提销项税后又收齐有关出口单证的,于12月份红字冲销原帐务处理,参与12月份免抵退税申报。(二)跨年度收齐出口单证的处理。对生产企业年度内未收齐出口单证,但已参与清算备案,且于次年6月30日之前收齐的部分,应根据总局国税函[2002]1138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管理办法,由主管退税机关按照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其帐务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1、对生产企业超过6个月单证不齐补提销项税后,年度内未收齐有关出口单证,但已参与清算备案并于次年6月30日前收齐的部分,于次年6月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冲减原补提的销项税金。2、对生产企业年度内单证不齐未超过6个月并已参与清算备案的部分,如果跨年度连续计算超过6个月仍未收齐有关单证,应就未收齐单证部分计算销项税额。对计提销项税额后于次年6月30日之前收齐的部分,应于次年6月份红字冲销原帐务处理。二、退关退运的处理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则不需补缴税款。三、“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的处理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对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顶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按规定计算并作为企业的应交税金处理,不得挂账结转,也不得按零计算。四、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免抵退税管理生产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并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征税机关应加强对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税收管理,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应进行认真界定,并将认定结果随同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上报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进行审核时,应核对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信息。对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应上报省局核准后办理。附言:可能有的地方的操作流程会有点差别,而且现在政策也是天天都在变,有的步骤可能跟实现的操作不一样.我们这里现在没有核销单也可以做单证收齐,但核销单要在6个月内送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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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4] 好贴!~ 期待已久的好贴啊!!!~~~~[e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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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贴子解决了我的问题.[em2] [e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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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比较全面,不过有些东西和实际操作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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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对我来说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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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啊正好解决了我 的 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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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好贴,顶,生产企业比外贸企业复杂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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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我的帮助很大.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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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公司05年8月份出口的一张核销单,我在05年12月核销(在6个月内核销范围之内),之后我在免抵退系统里做了收齐申报,并把核销单退税联给了国税。但是06年4月份国税在整理05年免抵退单据时,发现那张核销单不见了,让我补税,我说可不可以让外管局出一份我却实在05年12月核销的证明,然后补办一张核销单。国税说不可以,理由是已经超过6个月了(05年8月-06年月已经8个月了),即使外管局补办了,也得补税。请问我们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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