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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洋大迁徙长登多伦多,诸多事项办理顺序及地址痛下决心考驾照,G2/G笔记…………爱里没有惧怕。爱既完全、就把惧怕除去…………回复: 加拿大法律汉译本实施日期1985.07.03唯一标志67108982全文加拿大投资法 (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伊丽莎白二世在位 三十三年--三十四年,第三十三届议会第一次会议。 一九八五年六月六日通过。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公布。)  加拿大众议院第C--十五号法案  简称   第一条 本法称为加拿大投资法。  宗旨   第二条 鉴于资本和技术的不断增长有利于加拿大,本法旨在鼓励加拿大人或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有助于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增加的投资,并为确保这种利益,规定对非加拿大人的重要投资进行审查。  定义   第三条 本法中  机构 系指根据第六条规定所设立的加拿大投资局;  资产 包括任何价值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企业 包括任何产生收益和预期利润的企业或事业;  加拿大 包括《领海及渔业区法》所确定的加拿大的领海、海床和底土,以及领海以外的、加拿大享有或主张管辖权的地区。  加拿大人 系指  <1>加拿大公民;  <2>一九七六年《移民法》意义内的长久居民,其在加拿大平常居住的时间在第一次开始具有申请加拿大公民籍的资格后,不超过一年的;  <3>加拿大联邦、省或地方政府或其机构;  <4>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而确定的、加拿大控制的实体;  加拿大企业 系指在加拿大经营的企业,它具有  <1>在加拿大的营业场所,  <2>在加拿大同营业有关而雇佣或自雇的个人或数个人;  <3>在加拿大营业的资产。  公司 系指具有或不具有股份资本的法人团体;  实体 系指公司、合伙、联合体或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 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实体的联合,这些联合的人或实体间的关系,按照加拿大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构成公司、合伙或联合体、并且在本法适用的投资的情况,所有联合的人或实体享有或将享有对加拿大企业的资产的不可分割的所有权,或享有对为该投资对象的实体的表决股份不可分割的所有权;  部长 系指加拿大枢密院的成员中,由总督指派实施本法的部长。  新加拿大企业 和非加拿大人有关,系指非加拿大人尚未在加拿大经营的企业,以及当其成立时,属于下列情况者:  <1>同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经营的任何企业无关,  <2>虽同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经营的其他企业有关,但属于总督认为的同加拿大文化传统或民族同一有关的特定类型的营业活动;  非加拿大人 系指非加拿大的个人、政府及其机构和实体;  所有 系指能受益的所有;  人 系指个人、政府及其机构和公司;  规定的 系指根据本法规定的;  表决集团 系指通过合同、企业协议、由拥有表决权而达到实际上的共同控制,并通常可预期在连续基础上共同行使表决权的两个以上的人而联合的集团。  表决权  <1>对有股份资本的公司而言,系指表决股份;  <2>对无股份资本的公司而言,系指能使所有者行使类似于股份所有者享有的公司资产所有权;  <3>对合伙、联合体或合营企业而言,系指能使所有者获取利润份额和分享清算资产的所有权;  表决股份 系指股份公司的股份,具有通常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投票权,和具有获取利润份额或分享公司清算资产或二者兼有的权利。 第一章 组织和授权  部长   第四条 部长负责对本法的实施,并对根据第六条设立的投资局的工作作出安排和指示。   第五条 第1款。部长须  <1>以部长认为适当的方式和方法鼓励企业投资;  <2>帮助加拿大企业开拓投资和技术进步的机会;  <3>对国内和国际投资进行研究和分析;  <4>提供投资信息服务和其他投资服务,促进加拿大的经济增长;  <5>帮助对加拿大投资有影响的工业和经济政策的完善;  <6>确保依照本法执行投资的申报和审查;  <7>履行本法要求由部长履行其他职责;  第2款 部长在行使其职权和履行其职责时,  <1>须在适当的情况下,利用加拿大政府其他各部、部门或机构的服务和设施;  <2>经总督的批准,为本法的目的,同各省政府或其机构缔结协议;  <3>同资方和劳方、省和地方机构的代表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磋商和组织商议。  加拿大投资局   第六条 基于本法设立的加拿大投资局,是建议和协助部长依本法规定,行使权力及履行职责的机构。   第七条 总督须任命一名副部长级的局长为投资局的最高行政官员,对本局的工作向部长负责,行使部长赋予的、同本法有关的权力,完成所指派的任务。   第八条 投资局首脑机关须设于《国家首都法》规定的国家首都区域内或总督指定的加拿大其他地方。   第九条 投资局须按照《公共就业法》任命为顺利开展工作所必要的职员和雇员。 第二章 免除适用   第十条 本法不适用于  <1>任何有价证券的经纪人或交易人在其通常的营业过程中对表决股份或其他表决权的取得;  <2>任何按照不违反部长规定的条件,在加拿大经营含有风险资本的人,在其通常的营业过程中,对表决股份或其他表决权的取得;  <3>同实现贷款担保或其他财政担保有关,但并非为本法规定的任何目的,对加拿大企业取得控制者;  <4>为便利加拿大的财政,但并非为本法规定的任何目的,对加拿大企业取得控制,以其在取得控制后两年内或部长同意的任何更长的时间内放弃控制为条件者;  <5>因合并、联合或法人改组而对加拿大企业取得控制权,合并、联合或法人改组后,通过拥有表决权,其直接或间接对加拿大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仍未变更者;  <6>按照《金融管理法》的规定,以加拿大或省名义行使权力的女王代理人通过皇家公司,对加拿大的经营取得控制权者;  <7>对按照《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一百四十九条第1款(4)的规定,免征所得税的公司,对加拿大的经营取得控制权者;  <8>因财产的转移或因适用法律的结果对加拿大企业的非自愿取得控制者;  <9>对加拿大企业的取得控制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甲)系依照《加英保险公司法》登记经营保险业务的在加拿大成立的保险公司所取得,而以来源于加拿大企业的全部投资收益纳入《所得税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9款所规定的公司所得的计算之内为条件者;  (乙)系依照《加英保险公司法》或《外国保险公司法》登记经营保险业的非居民保险公司所取得,而以来源于加拿大企业的全部投资收益纳入《所得税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9款所规定的公司所得的计算之内为条件,并且经营加拿大企业实体的表决权或用于经营加拿大企业的资产是依照二法中任何可适用的条文交付信托者;  (丙)系由在加拿大成立的公司取得的,  (甲)和(乙)所述的保险公司、或这些保险公司通过表决股份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拥有除董事资格的表决股份外的全部表决股份,以经营加拿大企业的表决权或经营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依照《加英保险公司法》或《外国保险公司法》交付信托为条件者;  <10>对加拿大企业取得控制,该企业的收入系由同一行为取得的包税的不动产而产生的。   第2款 未遵守本条第1款(4)或(10)规定的任何条件者,不适用本款规定的免除;该款所规定的交易,依本法规定应视为从未免除适用。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一条 根据本章规定,下列非加拿大人的投资应行申报:  <1>设立新加拿大企业的投资;  <2>以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取得加拿大企业控制权的投资,除非该投资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为应受审查的投资。   第十二条 根据本章规定应行申报的投资,非加拿大投资人须在投资实施前或投资实施后三十日内,向投资局提出申报,提供规定的情报。   第十三条 第1款 依照前款规定提交的申报书已提供全部所需情报或提出不能提供所需情报的理由,或者已按照第2款规定的要求提出全面申报书者,投资局应立即向提出申报的非加拿大人发出收执。  <1>(甲)确认投资局收到依照第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全面申报的日期,(乙)确认投资局收到依第2款完成申报所需情报的日期;  <2>告知非加拿大人:  (甲)该投资勿需审查;(乙)除非投资局在本款<1>所确认日期后的二十一日内,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非加拿大人发出审查通知,该投资勿需审查。  第2款 依照第十二条规定提出的申报书不全面时,投资局应立即向提出申报的非加拿大人发出通知,指明完成申报书所需的情报,并要求提供给投资局,以便完成申报。  第3款 遇下述情况,按照第1款规定受送达收执的投资将不受审查:  <1>依据投资局发出的收执,由非加拿大人提供的情报是准确的;  <2>在收执含有第1款(2)(乙)规定的通知,未依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非加拿大人发出须依第1款(1)确认日期后二十一日内提交审查的通知者。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四条 第1款 根据本章规定,非加拿大人的下列投资应受审查:  <1>以第二十八条第1款(1)(2)和(3)规定的方式取得加拿大企业控制权,同时适用本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者;  <2>以第二十八条第1款(4)(甲)规定的方式取得加拿大企业控制权、同时适用本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者;  <3>以第二十八条第1款(4)(乙)规定的方式取得加拿大企业控制权、同时适用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和第3款规定的限制者;  <4>以第二十八条第1款(4)(甲)规定的方式取得加拿大企业控制权、同时不适用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而适用第4款规定的限制者。  第2款 前款(3)和(4)所述情况系指按规定方式计算,经营加拿大企业的实体以及取得对加拿大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所有在加拿大的其他实体的资产价值,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被控制;在其经营活动上,对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构成其一部分。  第3款 本条第1款(1)、(2)、(3)所述投资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审查,其价值按规定方式计算如下:  <1>按第二十八条第1款<3>所规定的方式取得对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其取得的资产价值应为五百万加元以上;  <2>按第二十八条第1款(1)、(2)、(4)所规定的方式经营加拿大企业的实体,以及取得对加拿大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实体的资产价值应为五百万加元以上。  第4款 本条第1款(4)所述投资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审查,其价值按规定方式计算,经营加拿大企业的实体以及取得对加拿大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所有在加拿大的其他实体的资产价值应为五千万加元以上。   第十五条 按照第三章规定属于申报而不属于审查的投资,遇下述情况,仍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审查:  <1>根据总督的意见,该投资属于同加拿大文化传统和民族统一有关的特定类型的企业活动;  <2>在第十三条第1款(1)规定的认定日期后二十一日内。  (甲)总督根据部长的建议,考虑公共利益,发出审查投资的命令者;  (乙)投资局向非加拿大人发出审查通知者。   第十六条 第1款 依照本章规定须受审查的投资,除非已经依照本章规定接受过审查、并经部长认为或推定部长认为该投资对加拿大有利的,非加拿大人不得进行该项投资。  第2款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  <1>部长向非加拿大人发出通知、认为迟延投资对非加拿大人造成不正当妨碍或危及作为该投资对象的加拿大企业者;  <2>依第二十八条第1款(4)(乙)所规定的通过明信取得的投资;  <3>根据第十五条规定须受审查的投资。   第十七条 第1款 投资依照本章须受查时,非加拿大投资人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加拿大投资局提交包含规定情报的申请书。  第2款 上述申请书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提交:  <1>依照第十四条须受审查的投资,申请书必须在实施投资前提交;  <2>依照第二十八条第1款(4)(乙)的规定由取得为投资的,或者已送交第十六条第2款(1)规定的通知的,申请书必须在实施投资前或在实施投资后三十日内提交;  <3>依照第十五条投资须受审查时,必须在收到第十五条第2款(乙)规定的通知时,立即提交申请书。   第十八条 第1款 按照第十七条提交包含所需的全部情报的申请书或申明不能提供部份情报的理由,或者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为全面或按照本条第3款可推定其为全面时,投资局必须立即向申请人发出收执,确认:  <1>加拿大投资局收到依照第十七条提交的全面申请书的日期;  <2>加拿大投资局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收到为完成申请书所需情报的日期。  第2款 申请书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为全面申请书时,投资局须向申请人发出通知,指定完成申请书所需情报,要求其将此情报提交给投资局。  第3款 投资局在收到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书后的十五日内,没有发出第1款的收执或第2款的通知时,投资局收到该申请书的日期被视为完成全面申报的日期。   第十九条 为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目的,投资局须向部长提交其在审查本章规定的投资中收到的下述情报:  <1>依照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书中的情报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情报;  <2>取得对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的人或实体向投资局提交的情报;  <3>申请人向以加拿大名义行使权力的女王代理人所作的书面保证;  <4>可能受投资影响的省向投资局呈交的陈述。   第二十条 为实施第二十一条,考虑下列因素:  <1>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的水平和性质的影响,包括对就业、能源、加工和出口的影响;  <2>加拿大人对加拿大企业或新加拿大企业参与的程度和重要性,以及对加拿大企业或新加拿大企业所属或将所属的产业的参与的程度和重要性;  <3>投资对加拿大生产率、产业效率、技术开发、产品革新、产品品种的影响;  <4>投资对加拿大产业内部竞争的影响;  <5>投资同民族工业、经济及文化政策的一致性如何,并考查政府所发布的工业、经济及文化政策目标或可能受投资重大影响的省的有关立法;  <6>投资对加拿大在世界市场竞争能力的贡献。   第二十一条 第1款 依照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部长得在第十八条第1款的认定日期后的四十五日内,对投资局依照第十九条向其呈交的情报、保证、陈述及第二十条所列因素进行考查,发出确认投资对加拿大有利的通知。  第2款 依照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部长在第1款所指的四十五日内没有发出该款规定的通知时,应推定部长认为投资对加拿大有利,并须向申请人发出该类通知。   第二十二条 第1款 部长在第二十一条第1款所规定的四十五日内不能完成对投资的全面审查时,须在该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有关通知。部长须在发出通知三十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投资的审查。  第2款 部长在前款规定的三十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投资的审查。  第3款 部长在前款规定的三十日内或依照该款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确认投资对加拿大有利,须在该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有关通知。  第4款 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部长在前款所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依照该款规定发出通知的,推定部长认为投资对加拿大有利,并须向申请人发出有关通知。   第二十三条 第1款 部长在第二十一条第1款所规定的四十五日内或第二十二条第1款所规定的延长期限内,不认为投资对加拿大有利的,须向申请人发出有关通知,告知申请人有权在通知发出后三十日内或申请人与部长约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陈述和提出保证。  第2款 申请人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告知部长愿意作出陈述和提出保证时,部长须在前款所规定的期限内,给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机会,由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陈述或者向以加拿大名义行使权力的女王代理人提出保证。  第3款 第1款规定的作出陈述和提出保证的期限届满时,部长须就这些陈述和保证以及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考查的事项,立即向申请人发出:  <1>确认投资对加拿大有利的通知;  <2>确认投资对加拿大无利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收到第二十三条第2款(乙)规定的通知时,不得实施该通知所涉的投资。已经实施投资的,必须放弃作为投资对象的加拿大企业控制权。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投资的非加拿大人在其投资期间,须呈交投资局继续要求的情报,以便投资局确定申请人是否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陈述和保证实施投资。 第五章 规则与推定  加拿大实体地位规则   第二十六条 第1款 为适用本法,  <1>一名加拿大人或表决集团成员中两名以上的加拿大人拥有实体多数表决权的,该实体即为加拿大人控制的实体;  <2>上述<1>不适用时,一名非加拿大人或表决集团成员中两名以上的非加拿大人拥有实体多数表决权的,该实体即为非加拿大人控制的实体;  <3>上述<1>、<2>不适用时,加拿大人拥有多数表决权,能够证明该实体事实上不为非加拿大人因拥有表决权所控制,该实体即为加拿大人控制的实体;实体被表决集团所拥有的表决权中,有一半以上为非加拿大成员所有时,若证明该实体事实上不为表决集团因拥有表决权所控制,该实体即为加拿大人控制的实体;  <4>上述<1>、<2>、<3>不适用时,加拿大人拥有少于半数表决权的,推定该实体为非加拿大人控制,除非下述相反的证明能够成立:  (甲)该实体事实上为加拿大人因拥有表决权所控制;或者实体被表决集团所拥有的表决权中有一半以上为加拿大成员所有,该实体事实上为表决集团因拥有表决权所控制;......关键词语:加拿大?规定?表决权?投资?实体?加拿大投资法?? 使用方法:点击上面关键词语可以进行相关词语的查询 窗体顶端请在此处输入本篇文章的您建议的关键词语:? 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窗体底端文件提供:law.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Tel:010-8266 8266您好!没有登录不能查看法规全部内容! 如果您想继续查看,请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 或是购买“北大法宝”光盘产品。电话:010-82689699; | 本站介绍 | 网站建设 | 招聘启事 | 公司介绍 | 英华产品 | 合作意向 | 联系英华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版权所有?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法学院?ALL RIGHTS RESERVED Chinalawinfo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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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加拿大法律汉译本安省律师不文明行为严重 why?2009-11-02 07:11:30 来源网站:加拿大都市网 点击:145加拿大法律协会(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表示,安省法律专业的不文明问题愈来愈严重。在2004-2007年间,法律协会接到指称专业人员无礼、粗鲁、出言不逊、傲慢的投诉案,增长近3倍,其中3成为无礼行为,每年大约有1,350件。省府的2项报告另指出,由于律师在法庭以好战态度挖苦所有问题,审讯时间愈来愈长,花费也愈来愈昂贵。有关恶劣行为的理论不计其数,刚当选为协会主席的米腊(Derry Millar)认为是整体社会的缩影。他接受《星报》访问时说,社会不像以前有礼,使用手提电话者旁若无人,也不关心四周。人们只跟机器打交道,没有人际往来,每个人都压力重重、工作过度、匆匆忙忙。米腊补充说,看看公路上的暴躁驾驶人,或在孩子球赛时打架的父母,就知道社会愈来愈无礼,律师及法律助理对这种现象并无免疫力。他希望扭转这种现象,11月起赴全国各地参加会议时,要鼓励协会成员想想18世纪英国女作家孟妲(Lady Mary Wortley Montagu)所说的「礼貌不花钱就可买所有的东西。」不过,渥太华律师米汉(Eugene Meehan)说,律师叫其他律师待人好一点不会改变任何事。他最近写过有关报告,强调应该让野蛮的律师相信,礼貌不是给人好处,而是有力的武器。例如,对方要求延期再审时,精明的律师会提出有利己方的条件而予以同意。和颜悦色也有助于推销论点而决定胜败,就如沙斯卡川前首席法官所说的,人们会向喜欢的人买东西。米汉提到,法律制度要律师对抗,讲究的是彻底的个人主义,所以维持最佳态度可能不容易。但大家也不能忘记,人生难免有狭路相逢的时候,为人不能太过份。米腊说,法律协会正研究加强导师计划。有人相信,许多新律师从未跟有经验的前辈共事而自行闯天下,是无礼问题的成因之一。也有人认为,许多律师表现过份激进或不惜伤人,是为了让顾客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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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sch weht der Wind,Der Heimat zu,Mein Irish Kind,Wo weilest du?回复: 加拿大法律汉译本加国性爱相关法律剖析 卖淫嫖娼车震等合法问题加拿大家园 CanadaMeet.com 2010-05-02 06:07 来源: 加拿大都市报 作者: 李海涛 点击:<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www.iask.ca/plus/count.php?view=yes&aid=21002&mid=1"></SCRIPT> 232次<!-- /info --> 在一些新移民的概念里,常以为西方国家在性方面很开放,脱衣舞会、红灯区,这都是在原居地少见的玩意儿,但加拿大却堂而皇之地存在着。自然而然,一些就想当然地认为在加拿大卖淫嫖娼是合法的,因此误入歧途。记者为解开这个迷,透过多角度采访,以期令读者对加拿大相关法规有所了解。多伦多著名华人皮条客JoeDoa被捕 涉青少年 1女孩仅14岁4月15日约克区警队抓获一名29岁的万锦市华裔男子Hon Sing Tsui(徐汉成,音译),其在多伦多伴游业界以Joe Doa (JoeDoa) 这个名字而知名,指控其性侵未成年少女、操控卖淫、开设妓院等26项罪名。该男子多年以来一直活跃于多伦多一个本地留学生经常浏览的中文色情网站,推广其“伴游服务”。关于Joe Doa 的系列报道,可以参看家园网的 JoeDoa淫媒 专题探员Stephen Yan表示,29岁万锦市华裔男子,主要活跃在本地一个网站。今年3月,警方在调查一件入室抢劫案时,从案中案牵出线索,徐汉成遂被约克区警队风化组追踪拘捕,随后被控经营妓院等26项罪名。警方在4月15日第二次拘捕徐汉成之前,已经连续跟踪他长达三天之久,也曾委派多名便衣探员与他联系买春。在警方秘密调查和审讯过程中,嫌犯先后自称手上有大量美少女,不少是还是学生,手上约克区的嫖客超过2000,生意十分火爆,甚至在警方审问他的时候,他的手机还同时有6个电话打进来。警方最后对嫌犯提出指控包括性骚扰、邀请性接触、性剥削、身为户主准许单位作性活动、两项经营非法妓院、4项扯皮条、两项游说他人卖淫、提供住宅作非法妓院用途、游说他人到加国卖淫、两项控制他人、4项依靠妓女为生、一项依靠未成年妓女为生、两项运送他人到非法妓院、违反保释条款和未能遵守保释条款等合计26项罪名。卖淫嫖娼的罪罚定义这些词在广告中经常可以看到,加上新移民一位西方国家十分开放,会以为卖淫嫖娼在加拿大是很正常的事情。为此记者采访了多伦多刑事律师当娜(Donna V. Pledge),她从事刑事辩护已经19年,目前的客户有一半是华裔。她表示性交没有罪,但是只要提出如果对方出钱,就可以提供性服务(包括性交、手淫等性行为),或者是嫖客到处问价,双方即构成犯罪。虽说加拿大《刑法》中没有将卖淫(Prostitution)直接定为犯罪,但是《刑法》第210到213款界定了开设妓院、贩卖人口从妓、拉皮条、谈皮肉生意等罪名。对与卖淫相关环节中的许多行为定为犯罪,失去了这些环节,卖淫也就根本无法完成。就好像没有规定一个人吃饱了属于犯法,但是规定只要吃东西就犯法,人当然就永远不可能吃饱。类似开妓院、靠卖淫为生、靠控制其他人卖淫为生意可以获罪10年,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卖淫最高刑期14年。在妓院内被抓到又没有合理理由解释,可判最多6个月监禁或者2000元罚款。就公共场所拉客来说,以往经常发生的是妓女在街头拦住行人或者车辆,洽谈皮肉生意。有人认为在私家车内谈交易不属于公共地方,事实是,即使妓女钻到他人车中拉客谈交易也算是在公共场所,就算在公路上行驶过程中也不行,因为大家依然可以看到你的行为。报纸上经常看到警方派出便以女性警员,在街头与潜在嫖客搭讪,一旦涉及询价买春的内容,即可指控对方。同样这种公共场所的概念还可以引申到酒吧、娱乐场所、按摩院等,因为这些地方谁都可可能光顾。其他诸如引诱教唆他人来妓院也属于犯法;要求或者试图要求员工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劝说良家到妓院卖淫;给人下药后迫使卖淫;与未成年人洽谈卖淫生意等均属违法。因此说法律从卖淫业的源头到结尾都给予非法的界定,因此很难让你从事这行而又不违法。其他罪名还有从他国贩运人口来加拿大卖淫,输出人口到他国卖淫等,在加拿大这种国际化的国家中,这些都属于比较常见的犯罪。记者从国家统计局的资料中了解到,2004年皇家骑警估算每年有600到800人被贩运进加拿大卖淫,而有1,500到2,200人通过加拿大被贩运到美国卖淫。加拿大每年贩运人口进来卖淫的产业价值4亿左右。人口主要来源国家有泰国、中国、尼日利亚、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俄罗斯、摩尔多瓦、乌克兰。“车震”也是违法加拿大资产的概念中私家车属于房产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属于自己的私人空间,因此不少情侣喜欢寻找一些刺激,在车中做爱被称之为“车震”。当娜指出,千万不要误以为车震是私事,在自己的天地下想做什么做什么。从打击卖淫的角度讲,法律规定在公众可以看到的车中谈皮肉生意都属于违法,更不要说做爱了。但是不少人误以为和自己的情侣车震,这又不收钱不是卖淫,就随便找一个僻静的停车场做爱。当娜表示,这种车震属于法律中规定的行为不当(indecent act)。她强调,在车里做爱并不违法,但是其相关的因素和环境会导致其成为违法行为。比如在把车停在公共停车场在车里做爱,因为有可能会被公众看到,而被控行为不当,即使没人看见警察也可以指控。如果在私有商场、公司停车场还会被控非法闯入。这种行为最高刑期为六个月,大部分情况经过辩护不会受到指控,但所有可能被列在性犯罪人员名单上,至少会被警察记录在案。警告之后在被发现此类行为,后果就比较麻烦了。如果趁着学校放学之后在学校停车场作爱,还有可能被限制以后接触青少年等。即使在自家车道上,警方也会考虑与邻居的距离,周围的环境怎样来处置。当娜就接手了不少这样的案子,很多新移民就这样误入法网。定案依靠细节本报记者从去年12月开始关注大多伦多色情行业话题开始,就与约克区警队风化组负责人越裔探长张泰(Thai Truong)联络,希望可以接受采访。经过4个多月的耐心等候,在他破了徐汉成这宗案件之后,记者终于在1分局见到了这位英俊潇洒,来自越南移民的年轻探长。记者希望他对与卖淫犯罪容易混淆的概念予以澄清,张泰表示的确很难说清楚,因为单单就卖淫来说没什么,关键是卖淫牵扯到很多细节,这些细节都是很容易触犯法律的。比如说你私下认识一个女子,然后邀请他到你家性交并付钱,按理来说这属于在私人环境下进行的,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你再次邀请女子到你家付钱性交,你的住宅就符合妓院的定义了。而且,如果读者真的这么做了不代表首次就不违法,因为还牵扯到你和那名女子是如何相识,在什么环境下谈好的价格等等,都有法律的红线规定。他承认加拿大有很多以当妓女为职业的人,她们的存在也是合法的,关键是看她们的行为和生意是如何操作,如果违反法律就不行,实际上当妓女而行为上又不违法是一个大难题。张泰称,警方主要注意力集中在打击卖淫组织者。记者在网上看到,一些与嫌犯有过接触的客户很紧张,在网上讨论如何应对警方调查的电话。张泰认为,这些人应该和警方配合,警方目前的注意力是在调查组织卖淫者,而不是他的客户,那些拒不配合的反而会引起怀疑。网络卖淫大盛行和以往靠站街头拉客的传统卖淫手法相比,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之间的联系越来越依赖互联网。比如此案中嫌犯就是利用中文网络论坛取得了广泛的影响,在网友中颇为盛名。通过在论坛上发布招聘妓女的信息,吸引希望从事卖淫的女子。嫌犯还利用Facebook等结识不少女性,从而发现潜在的卖淫者。记者在其Facebook上发现,多达122人好友名单中,大部分是妙龄少女,不少姿色相当出众,大部分是在校学生(高中、大学均有)。嫌犯还利用自己的伴游网站,发布大量信息吸引顾客。因此,网络卖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有人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网络私信(Private message)、电子邮件联络商讨卖淫,不属于在公共场所下商议卖春,应该不会违法。但是警方表示,买卖双方在进行私下交流前并不认识,也是通过网络论坛或者广告相识,这本身就是公众均可接触到的渠道,任何人循着这个方式都可以找到你的话,这就是一种公开拉客,便衣警员也可以这么找到你,因此这种行为依然违法。张泰指出网站上发布一些合法的广告没有问题,虽然大家都心知肚明那些广告的含义,警方也没有去警告网站业主。但是他提醒说如果网站业主发现有未成年人涉足卖淫业,就应该尽快和警方联系,否则会有连带责任。性工作者希望变法由于加拿大法律对卖淫没有明确定罪,但规定维持其生存的基础诸多行为属非法,因此使得许多性工作者生活在危险的边缘,她们的抗争也只一直存在。《加拿大都市报》记者采访了加拿大性工作者专业人士协会理事、助理总监Niki,她表示如今的法律导致性工作者没有固定场所,否则就是开设妓院罪。使她们不得不四处流浪。如果在固定场所接客,可以聘请保安确保妓女的安全,同时卫生也会有所保障。她表示,想象一下你上班的时候不知道今天会不会被强奸,不知道晚上还能不能活着回来。伴随性工作者每天生活的,除了金钱之外就是各种暴力和犯罪。2006年加拿大统计局的数字显示,1991年到2004年期间共有171妓女被杀,其中45%的案件没有破获。最有名的一名曾经杀死48名妓女的凶手Gary Ridgway,他的外号叫做“绿河杀手”( Green River Killer),他本人曾经表示并不想买春,只不过憎恨妓女而已。还有就是把妓女弄走杀死不会惹人注意,很少有人发现她们失踪了,想杀多少杀多少也不会被发现。为此Niki她们向省高等法院提出抗议,表示禁止开设妓院和禁止兜客,侵犯了她们的人权。政府把身为加国公民的妓女之安危推向危险的境地。她们也认为大张旗鼓开设妓院不是件很完美的事情,但是总不能把她们逼得只能到黑暗的角落去做生意。加拿大青楼史在1800年代加拿大卖淫活动都是有组织的在妓院进行,一般都在城市的客栈区或者贫困区。在渥太华和魁北克省的一些城市,这些区域都叫做“下城”(lower towns),在Saint John、 Halifax和Kingston等地,妓院都在码头附近。妓院除了卖淫之外,一般也经营赌博和酒类服务,在当时生意非常红火。随着加拿大铁路的发展,人口逐渐向西迁移。西部地区原住民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庄,而新移民多是单身男子,或者是离开妻子独自闯荡江湖的丈夫,因此导致卖淫业也随之落地开花,妓院一般也就在火车站附近,政府也认为无法根除而不去管它。后来由于居民投诉过多,也由于嫖客经常涉及其他案件,从1890年开始,立法机构开始立法限制妓院的发展,至少让他经营不那么方便。一次大战的时候由于就业困难,妓女数量大增,二战的时候由于战争工业的急速发展,下层女性就业增加,妓女就开始减少。等到战后妓女数量一直递减,后来大城市街头甚至看不到妓女。现在卖淫业多以按摩院、伴游服务、电话召妓等形式存在,街头妓女只占到10%到33%。2009年加拿大妓女遇险记录12月30日 凌晨1时30分,一名妓女在多伦多Queen St.E和Pape Ave.路口被一名男子刺伤并性侵;11月8日 凌晨1时30分,一名妓女在多伦多靠近Wellington St 805A的停车场被一名男子用刀威胁下性侵;10月27日,一名妓女在多伦多Carlton 和 Sherbourne street被刀逼抢劫和性侵;8月,一名妓女在温哥华住处被一名上门嫖妓男子强奸,并声称还会再来;7月,士嘉堡一名妓女上门到Tuxedo Court 50号提供 “伴游”服务被打;6月21日凌晨3时30分,一名妓女在一家酒店做生意时,被一名男子打昏并被性侵,钱包也被抢走;6月,一名妓女在多伦多被叫上门,因男子生殖器有疱疹没做成交易,对方未付取消服务费;4月,一名妓女在多伦多一家酒店接客时,对方带来了3个朋友,未经许可用手机拍下妓女裸照,还试图把嫖资要回去。(本资料由加拿大性工作者专业协会提供)<TABLE align=center><TBODY><TR><TD></TD></TR></TBODY></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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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升起也落下回复: 加拿大法律汉译本停车罚单也有“潜规则”?680新闻台消息:多伦多市议员莫斯高(Howard Moscoe)今日(周一)对本地媒体披露,他曾看过一本市政府内部使用的25页小册子(city booklet),上面列举了大量可以豁免被开停车罚单(parking tickets)的人士、服务车辆,甚至一些特定街道的名称。例如,其中包括小型客货车计程车机场载客车(limo)等司机。莫斯高表示,可能是这些司机往往有充分的理由在法庭上逃脱罚款,而市政府的某些部门也不想把精力花费在他们身上,所以就出台了这样一个小册子。莫斯高表示,市政府执法部门使用这类小册子的历史,可以上溯到1998年六市合并以前。他估计,很少有人知道这类小册的存在;而也是由于这些“潜规则”(confidential exemptions)的存在,数以千计的违规司机得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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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升起也落下回复: 加拿大法律汉译本华裔人无故遭警殴伤引不安 警长:遇查先合作加拿大家园 CanadaMeet.com 2010-11-08 08:58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手机版 点击:<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www.iask.ca/plus/count.php?view=yes&aid=44498&mid=1"></SCRIPT> 486次<!-- /info -->中新网11月8日电 加拿大温哥华华裔居民吴耀伟年初遭两警员深夜“入错屋”打伤事件发生,不少市民或会感到不安,担心遇上警察截查时,应如何有效保护一己权利,同时避免因与警察争执而“吃眼前亏”?在温哥华警察局服务逾20年的华人警长朱镇波指出,华裔移民应了解自身公民权及警方的权限,遇事沉着应对;一旦感到自身权益受侵犯,应先与警员合作,事后才作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找回公道。祖籍广东的朱镇波来自中国台湾,能讲流利中文。朱镇波1987年以后备警员(reserved constable)加入温市警队,1990年转为正式警员,先后在温市多个地区任巡警。他晋升为警长后,曾在卑诗及育空地区犯罪情报服务机构(Criminal Intelligence Service British Columbia and Yukon Territory)任职两年。去年8月返回温市中心东端,负责指挥一队由10个警员组成的徒步巡逻小组。大多数警员都会按章办事 遇警员执法不当可日后投诉朱镇波本身是警队谈判专家,沟通能力强,加上华裔背景,使他成为温市警局与华裔联络的桥梁。《星岛日报》记者最近有机会与他一道巡逻,目睹他如何执法,并向他询问公众同警员打交道的技巧。朱镇波表示,警员就职前都接受严格培训,知悉加国法律赋予警方执法权限,以及公民的权利。他相信,大多数警员办案时均按章办事,不会胡来。但个别警员超出权限执法、对公众权利造成侵犯的现象,也难以避免。他表示不能评论具体案件。但总体来讲,公众与警方接触时,如果了解双方权利及责任,可避免误会甚至冲突。他说,警员办案时须先表明身份及意图,然后发出清晰准确指令。公众在家中如果对登门警察的身份有怀疑,担心是歹徒假冒警员,特别是类似深夜有人自称警察却穿便装上门,公众的担心及疑虑可以理解。朱镇波又表示,屋主此时可要求警员出示证件或警章。如仍不放心,可告知对方稍等候,然后致电911核实是否有警员派到自己家办案及警方意图等。核实无误,再给对方开门。英文不好的公众,在这情况下也不必担心,只消向911接线生说出“Chinese”这单词,对方马上会把电话转接给懂中文的接线生。朱镇波强调,真正的警员都知道公民的这个权利,会在门外耐心等待。如果门外警员有理由相信屋内有性命受威胁或正受到伤害,才会强行破门入屋。有民众误认为警方须有搜查令才可入屋,实情是警方应对紧急状况时可毋须搜查令就入屋;危机解除后必须退出,待获法庭颁发搜查令后,才可入屋仔细搜集证据。另外,他建议公众要服从警员指令。如认为警员执法不当,可记下对方警号,尽量保留证据,以便日后投诉或上法庭讨回公道。市民与警员激烈争执,或以肢体对抗方式捍卫权利,都非明智之举。朱镇波指出,警方执法时经常面对复杂及多变的状况,有时需要在危急关当机立断。他更以自己工作时亲身经历的两个案例,表达警员面对很大的压力及挑战。朱镇波忆述约在10多年前,一个有精神病的男子,手持利斧把自己锁在屋里,紧急应变部队奉召到场,朱镇波则担任谈判员与该男子沟通。该男子跟警方对峙约5小时仍不投降,后来干脆不理会警方。现场指挥官认为他有可能自杀,下令紧急应变部队砸烂房门强攻。该男子见警方冲入,立即举起利斧砍向特警头部,被警员发射橡胶子弹击中并制伏,警方无人受伤。该男子多年前曾因持斧当街袭警而被警方枪击,此番二度遭枪击十分气愤,委托律师把朱镇波及警方告上法庭。他的律师质疑,为何警方不能再多等一个小时才强攻,那样他的当事人可能已经投降,可免遭枪击。在该官司尚未完结时,温西又有一中年男子,持利刃把自己反锁在家中洗手间内,朱镇波接报到场并担任现场指挥。朱镇波说,当时想起遭控告的事件,思考这次是否要多等等看,但不久他自门窗看到一个角落里有两滴血渍,判断持刀男子可能试图自杀,认为应该破门救人。在请示长官时,对方授权朱镇波根据现场境况自行决定。朱镇波于是下令破门救人。特警冲入后,发现该男子已不省人事,他脸色惨白、四肢张开,手腕被割开,地面布满鲜血。如果不是警方及时冲入,相信他不久后就会因失血致死。无故打伤华人合理? 华社斥警方调查疑点多中新网11月8日电 加拿大温哥华三角洲警局近日发布华裔市民吴耀伟无故遭警痛殴的调查报告,报告称两警员的做法“合理”。对此,吴耀伟表示愤怒,而吴耀伟案关注组发言人姚永安表示,关注组正在准备一份公开声明,将在近期公布,并会就警方调查报告中不合理及可疑之处,逐一进行反驳。姚永安6日向记者表示,当初他也认为吴耀伟是因为不懂英文,导致与警员发生冲突;但同吴耀伟有较多接触后,并为他同律师的沟通担任传译,才逐渐发现吴耀伟懂得基本的英文会话,日常生活基本交流没有问题。所以有一些华人侨领试图把原因归咎于吴不懂英文,显然不是事实。三角洲警察局长塞斯福德(Jim Cessford)在上周公布调查报告书时指出,案发时吴耀伟为保护家人、房屋及财产而拒捕。姚永安反问,正是因为吴耀伟知道对方是警察才开门。如果他担心警察会危害他及家人,为何会开门呢?他认为,两个涉案的温市警员所提供证词,很多地方有违常理,但警方调查报告书完全相信警员的供词,却否定吴耀伟的口供。为什么会这样呢?是否因为大家都是警察,同气同声,警察要相信警察,即使警察的供词疑点重重,还是要相信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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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升起也落下回复: 加拿大法律汉译本加拿大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对中国人来说是个很熟悉的概念。凡是政府不让你知道的事情,都可以是国家机密。根据中国2010年10月1日实施的《保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但对生活在加拿大的人来说,国家秘密好像是个怪怪的概念。其实,国家秘密在加拿大一点也不陌生,它可能时时刻刻都与我们的生活有关。当然,加拿大政府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时候,可能使用了不同的语言系统。 比如,如果你想知道安省6万多公务员每周花多少时间在其办公室的电脑上观看色情、电视系列剧《格雷的解剖》以及前晚的体育焦点,安省政府的答复是:这不管你的事。安省政府认为,纳税人无权知道公务员在上班时间花了多少时间浏览媒体网站、体育和娱乐网站,或者试图登录色情、“种族主义和仇恨”、毒品网站。安省IT部门对6万多公务员的互联网浏览习惯实施常规监控,并且每月发布有关上班时间不当使用互联网的调查报告。但安省政府拒绝公开报告的内容。 当然,安省政府在拒绝公开该报告的时候,并没有说这是国家秘密。安省政府服务部提出的理由是,公开该报告会对其维护网络安全的能力极为不利,因为每天有多达2百万次渗透政府网络系统的企图。你们把那些会影响网络安全的内容封闭,而只公开调查的结果,行不行?安省政府说,那也不行。他们不愿意分割文件,因此整个报告都不能公开。政府不公开的另一个理由是根据《安省信息自由和隐私保护法》。该法允许封闭那些人事管理的信息。政府认为,关于公务员不适当使用政府电脑的信息,往往与人事管理有关。比如,据此对公务员提出警告等。但这个理由似乎有些牵强,因为报告中并没有公务员的名字和个人资料。 与中国不同的是,在加拿大,什么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并非政府自己说了算。该报告是否应该公开,现在还没有定论。要求获得该报告的《多伦多星报》已经上诉至信息与隐私专员办公室。该机构是个独立的行政裁判机构。如果一方对其裁定不服,还可到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根据1988年1月1日生效的《安省信息自由和隐私保护法》,任何人都有权获取与政府活动有关并由政府控制的信息和档案,法律明确规定的豁免除外。 前任检察官在法庭做鬼脸导致无效审判 埃里卡2003年被控打死她两岁的女儿。11月22日,法官以前任检察官在法庭旁听席做鬼脸,分散了陪审团的注意力,并威胁被告为由,宣布审判无效。 在11月15日的庭审中,陪审团向法官递纸条,说:“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们陪审团请求把一名男子驱逐出法庭。我们发现他分散我们的注意力,他不停地做鬼脸。我们感到很不舒服。他就坐在您的右方。他的头发是金黄色的。”当时,陪审团并知道,他们所指的金发男子就是该案的前任检察官保罗。他在7 年前负责起诉埃里卡二级谋杀罪。 埃里卡在作证时表示,她注意到保罗翻白眼,笨拙地移动身子,做鬼脸,好像我是在胡说八道。他的眼神使我感到极度害怕,使我感到很不舒服。埃里卡还说,保罗正好坐在她的一个朋友的前面而在她律师的后面。所以,埃里卡无法回避保罗的面孔。这使她感到很紧张,改变了她回答问题的方式。 法官一般在以下情况下宣布无效审判:出现爱女程序错误;证人、法官或律师的言词误导了陪审团,或者陪审团陷入僵局。另外,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审判,法官也可以宣布无效审判。无效审判可以由法官自动宣布,也可以在任何一方要求下宣布。法官宣布无效审判的结果就是解散陪审团,审判得从头开始,即重新选定陪审团。 这是该案第二次宣告无效审判。去年进行的第一次审判由于陪审团陷入僵局而被宣布无效。进行第三次审判显然是不公平的。就同一指控进行重复审判可能违反了程序正义。因此,被告的律师已要求法官仅仅就其已听审的证据作出判决。 案子的成功有时不取决于你的努力,而取决于对方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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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升起也落下回复: 加拿大法律汉译本囚室纠正骑警发音挨打 警察打人认罪判刑加拿大家园 CanadaMeet.com 2010-11-29 07:38 来源: 明报 作者: admin 手机版 点击: 516次纠正骑警发音被捕汉挨打克莱伯恩(Andrew Clyburn)第一次看到他自己被打视频(28日加新社电)阿尔伯达省1名皇家骑警承认在囚室殴打1名被捕男子将于明年1月判刑。 男事主说他只是纠正骑警的发音没有冒犯警方却给警员毒打。阿省33岁油田工人克莱伯恩(Andrew Clyburn)周六对CTV电视台新闻说他没做什么刺激骑警警员却要恶拳相向。克莱伯恩说警员桑德博(Desmond Sandboe)念他的姓氏念得不对他只是纠正警员的发音骑警马上「失控」。克莱伯恩去年9月被骑警毒打克莱伯恩2009年9月13日在酒吧一场打斗后被捕警方带他到拉克拉比什(Lac La Biche)分局在那里挨打。桑德博周五承认袭击他人控罪后警察打人的录像公开。 克莱伯恩首次看到录像随后对CTV电视台说他觉得事件难以置信。录像显示2名警员旁观同僚殴打被捕男子但没有出面制止。桑德博认罪后将于1月27日判刑。 皇家骑警已展开内部调查研究该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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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升起也落下回复: 加拿大法律汉译本好文,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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