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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


概念普及成为公民的条件:在任何一个4年内累计居住满3年,就可以申请成为公民保留移民身份的条件:在任何一个5年段中累计居住满2年公民的和移民的区别:1) 移民没有政治权利2) 移民不能在加拿大境内有刑事犯罪纪录3) 移民不能在军队和政府部门担任要职4) 移民不持加拿大护照,也就不享有相应的免签待遇所以移民监有2个概念为了成为公民而居住,或者为了保留移民身份居住,象在监狱一样,称之为移民监概念理解最难理解的是保留移民身份的概念,要求5年住满2年不是简单的说是每5年居住2年,而是任何一个5年段要求居住满2年这个不好理解举例:如果是没5年居住2年,那么08-12是个5年段,13-17是个5年段,也就是说嫩可以选择比如08和09年居住,然后就可以换风叶卡,然后选择16或者17年居住但是按照任何一个5年段要求居住满2年的要求,如果嫩想在10年内居住4年保留身份,上述的方法就不可以了,因为2014年入境不了了,因为2014年的前5年,2009到2013嫩只是居住了1年,所以不可以入境的。还有个例子,枫叶卡5年有效,但是如果前3年多一点不去,第4年就没有办法入境。因为入境签证管的考虑方法是在入境前的5年是否居住了2年,觉得嫩没有办法居住,嫩都入境不了的。啧啧,吓到一些客户了吧。怎么规避成为公民?答案:没有任何办法,老老实实的居住,什么乱七八糟的方法,这个美国入境,那个香港倒腾的,统统高风险,千万不要做。怎么规避保留身份的移民监?1、 外派的方式:找个加拿大的公司把自己派到中国,在加拿大发放工资就可以了,可以算作在加拿大居住2、 如果配偶被外派了,嫩陪同配偶也算作在加拿大居住3、 如果配偶是公民,嫩陪同配偶也算作在加拿大居住法律这么规定的,下一个小问题如果只有配偶一个人满足了要求,嫩怎么办?可以入境马?可以换枫叶卡?需要申请团聚???答案有点意思,先问问大家觉得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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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公民和移民监问题讨论我先给守法加声望!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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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公民和移民监问题讨论概念普及 成为公民的条件:在任何一个4年内累计居住满3年,就可以申请成为公民保留移民身份的条件:在任何一个5年段中累计居住满2年公民的和移民的区别:1) 移民没有政治权利2) 移民不能在加拿大境内有刑事犯罪纪录3) 移民不能在军队和政府部门担任要职4) 移民不持加拿大护照,也就不享有相应的免签待遇 所以移民监有2个概念 为了成为公民而居住,或者为了保留移民身份居住,象在监狱一样,称之为移民监 概念理解 最难理解的是保留移民身份的概念,要求5年住满2年不是简单的说是每5年居住2年,而是任何一个5年段要求居住满2年 这个不好理解 举例: 如果是没5年居住2年,那么08-12是个5年段,13-17是个5年段,也就是说嫩可以选择比如08和09年居住,然后就可以换风叶卡,然后选择16或者17年居住 但是按照任何一个5年段要求居住满2年的要求,如果嫩想在10年内居住4年保留身份,上述的方法就不可以了,因为2014年入境不了了,因为2014年的前5年,2009到2013嫩只是居住了1年,所以不可以入境的。 还有个例子,枫叶卡5年有效,但是如果前3年多一点不去,第4年就没有办法入境。因为入境签证管的考虑方法是在入境前的5年是否居住了2年,觉得嫩没有办法居住,嫩都入境不了的。 啧啧,吓到一些客户了吧。 怎么规避成为公民?答案:没有任何办法,老老实实的居住,什么乱七八糟的方法,这个美国入境,那个香港倒腾的,统统高风险,千万不要做。 怎么规避保留身份的移民监?1、 外派的方式:找个加拿大的公司把自己派到中国,在加拿大发放工资就可以了,可以算作在加拿大居住2、 如果配偶被外派了,嫩陪同配偶也算作在加拿大居住3、 如果配偶是公民,嫩陪同配偶也算作在加拿大居住 法律这么规定的,下一个小问题 如果只有配偶一个人满足了要求,嫩怎么办?可以入境马?可以换枫叶卡?需要申请团聚??? 答案有点意思,先问问大家觉得会怎么处理?点击展开...俺认为,可以申请团聚滴名义入境,回头再申请枫叶卡,^_^。 不过最正解俺认为是一中一加,进退自如,^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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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22 香港递资料 08.01.23 省受理FN 08.12.18 收到排期信 09.04.09 香港面试通过 09.04.16 打款完毕 09.04.20 基金收款 09.05.27 收到CQS递联邦 09.07.07 收到联邦FN09.11.24收到ME09.11.27ME10.08.02收到取签信10.08.10毕业回复: 公民和移民监问题讨论呵呵团聚就是一种移民申请。应该是先探亲入境,然后申请团聚。但是如果配偶确实居住了,主申请人如实的说自己没有居住,找个理由解释,拿到延期枫叶卡的机会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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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公民和移民监问题讨论大致了解一点了,感谢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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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公民和移民监问题讨论呵呵 团聚就是一种移民申请。应该是先探亲入境,然后申请团聚。 但是如果配偶确实居住了,主申请人如实的说自己没有居住,找个理由解释,拿到延期枫叶卡的机会还是很大的点击展开... 俺说颠倒了,^_^。 主要俺是主申请,木考虑是主申请人木住滴问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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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22 香港递资料 08.01.23 省受理FN 08.12.18 收到排期信 09.04.09 香港面试通过 09.04.16 打款完毕 09.04.20 基金收款 09.05.27 收到CQS递联邦 09.07.07 收到联邦FN09.11.24收到ME09.11.27ME10.08.02收到取签信10.08.10毕业回复: 公民和移民监问题讨论技术来说登陆后就不分主副申请人了都是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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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公民和移民监问题讨论技术来说登陆后就不分主副申请人了都是申请人点击展开... 要是短登是一个人去,无论是主申请哈是副申请都应该是能拿出两张枫叶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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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22 香港递资料 08.01.23 省受理FN 08.12.18 收到排期信 09.04.09 香港面试通过 09.04.16 打款完毕 09.04.20 基金收款 09.05.27 收到CQS递联邦 09.07.07 收到联邦FN09.11.24收到ME09.11.27ME10.08.02收到取签信10.08.10毕业回复: 公民和移民监问题讨论不是主副在申请阶段有区别登陆的时候也有区别:就是主申请人必须先登陆,或者和全家一块登陆,副申请人不可以先登陆同时,谁登陆谁才可以拿到枫叶卡拿到枫叶卡以后,就没有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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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公民和移民监问题讨论啧啧,可是看见好帖子了赶快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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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loumbsoc同学,嘎嘎转贴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居住时间要求 先做几点重要声明1. 这里仅讨论联邦移民的情况,对魁省和PEI的朋友不适用。2. 此帖纯属个人看法,本人不能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对此不负法律责任。您如果真有这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在加拿大执业的专业人士,以他们的意见为准。不过看了帖之后再去咨询,心里多少就有底了。3. 此帖属wondering原创,版权所有,如转载敬请注明出处。====================================================================[FONT=宋体]目录一、 [FONT=宋体]如何满足居住时间要求[/FONT]二、 [FONT=宋体]未能满足居住要求的后果[/FONT]三、 [FONT=宋体]对移民局决定的上诉及后续司法程序[/FONT]四、 [FONT=宋体]如何在没有满足居住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争取特殊救济[/FONT]五、 Special Relief[FONT=宋体]的案例分析[/FONT][FONT=宋体]六、 结论[/FONT]====================================================================一、如何满足居住时间要求关于永久居民居住时间的规定:http://laws.justice.gc.ca/en/I-2.5/index.html28.(1) A permanent resident must comply with a residency obligation with respect to every five-year period. (2)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govern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under subsection (1): (a) a permanent resident complies with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with respect to a five-year period if, on each of a total of at least 730 days in that five-year period, they are (i) physically present in Canada,(ii) outside Canada accompanying a Canadian citizen who is thei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or, in the case of a child, their parent,(iii) outside Canada employed on a full-time basis by a Canadian business or in the feder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or the public service of a province,(iv) outside Canada accompanying a permanent resident who is thei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or, in the case of a child, their parent and who is employed on a full-time basis by a Canadian business or in the feder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or the public service of a province, or(v) referred to in regulations providing for other means of compliance;这是我们常说的移民监,即五年内住满两年的要求,上面(i)-(v)是可以被政府认为满足要求的行为,包括:i. 本人在加居住这条就不用多解释了。ii. 在海外陪伴加拿大公民生活 关于这条曾经有一个案子:一个秘鲁人在加拿大呆了几天就回去了,又过了几个月他加拿大公民老婆去秘鲁和他一起生活,但该人仍被移民官认为不满足居住要求,因为这个变态的移民官狭隘地解释法条上的“陪伴”,说这个人的老婆比他后离开加拿大,所以不是他陪伴他老婆而是他老婆陪伴他 后来案子上诉到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决定被推翻了,IAD说陪伴应当被广义地解释,没有谁先谁后。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是成年人,你所陪伴的加拿大公民得是你的配偶;如果你是未成年人,你所陪伴的加拿大公民得是你的父母。所以,成年的父母带着在加拿大出生的孩子在海外生活不在这条的范围之内,不能免坐移民监。iii. 被加拿大公司(Canadian Business),联邦管理机构或省公共服务机构雇用(全时)这里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什么叫Canadian Business,二是什么叫雇用。对此CIC网站上有如下解释:1. Canadian BusinessOnly some businesses qualify as Canadian businesses for the purpose of satisfying your residency obligations. To qualify as a Canadian business, the business must meet one of these three definitions: The business is incorporated under Canadian or provincial laws and has an ongoing operation in Canada.The business is an enterprise, other than a corporation described above, that has an ongoing operation in Canada and satisfies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It is capable of generating revenue and is carried on in anticipation of profit; andCanadian citizens, permanent residents or Canadian businesses as defined above hold a majority of voting or ownership interests.The business is an organization or enterprise created by the laws of Canada or by the laws of a province of Canada.这里给出了三种定义,满足其一即可。通常出问题的都在“ongoing operation”这条上。比如有一个2005年的案子是说一个伊朗人1999年投资移民到多伦多,自己开了一个公司,租了办公场所,雇了一名员工,做出口汽车配件的生意。然后他把老婆孩子留在加拿大自己回伊朗接着做生意。中间他经常回加拿大看望家人,还于2000年又在加拿大生了一个儿子。但此后他仍不在加常住,又过了一段时间,他的家人也回伊朗了,但他们在加拿大买了房子。当他们2003年申请返加证时,被移民官以未满居住时间为由拒绝,于是上诉到IAD。这个上诉最后被拒了,原因是他在加拿大的公司只经营了不到两年,后来雇的员工去世了(估计雇了个七八十岁的),办公室也sublease出去了,没有ongoing operation. (这个案子的另一个亮点是他们在加拿大出生的二儿子,因为这可能会成为要求special relief的理由,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但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移民局有时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心的考虑,对当事人给予特殊照顾,即special relief。在这个决定中,IAD花了大量笔墨来论述这个问题,最后结论是他们全家在伊朗过得挺好的,不必再到加拿大了,也不必特殊照顾了 。后面,会专门讨论这个special relief。)Excluded businessesAn enterprise, corporation or organization is not a Canadian business if it exists primarily to allow permanent residents to comply with their residency obligations during a stay outside Canada.这是不被移民局认可的情况,即一个公司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允许永久居民们满足居住时间的义务。这里大家看到了,那种开个公司帮助移民提供雇佣证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关于这一点有一个今年二月的新决定,是一个中国人的案子,该人自称受雇于某加拿大公司,但IAD发现没有可信的证据证明此人从这个公司领过工资,这个人报税时也没有反映从这份工作得到的收入,而且这个人和这个公司的雇佣关系看来纯粹是为了保持他的永久居民身份,所以把他也给拒了。2. Qualifying Employment outside CanadaThe phrase “employed on a full-time basis by a Canadian business or in the public service of Canada” means: you are an employee of, or under contract to provide services to, either a Canadian business, the public service of Canada or the public service of a Canadian province; andyou are assigned as a term of your employment or contract on a full-time basis to either:a position outside Canada;an affiliated enterprise outside Canada; ora client of the Canadian business or the public service outside Canada.这是关于雇佣关系的要求,也有一个台湾人的案例,2005年的。这个人登陆后,买了房,把老婆和两个孩子留在加拿大,自己做空中飞人。他自称从2001年开始为一个叫Nu-Skin的公司工作,这是个美国公司,在加拿大有office,也有人在加拿大support他的业务。所以他跟Nu-Skin的加拿大公司有雇佣关系。但从他的报税记录来看,2001年他报的收入是6000多,2002年稍多了一点,刚过一万。上诉的时候,移民局说首先他和加拿大Nu-Skin的关系就不清楚,其次他的收入报得太低,不可能是fulltime工作的,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没达到。虽然他在加有房产,有家人,而且他说他回台湾也是因为要照顾生病的父母,但最后还是没有给他special relief, 被拒了。iv 陪伴加拿大公司工作的永久居民(配偶或父母)在海外生活这个和上一条基本相同,就不多说了。v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目前我还没看到有什么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况。以上简单介绍了满足居住时间要求的几种方式和相关案例。下面会讲一下如果未能满足这个要求会有什么后果。二、未能满足居住要求的后果谈到未能满足要求的后果,先要明确居住时间计算方式。移民法明确规定对于成为永久居民不满五年的人,五年是指从登陆那天起往后算的五年;而对于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超过五年的人,五年是指从移民官考察你的居住时间那天起往回推算五年。所以大家要注意,不是第一个五年过了时间就归零重算了,对于登陆超过五年的人,一定要确保自己从现在起往回推五年这个时间段里,居住时间够两年。那么,未满足居住要求的永久居民会面临什么后果呢?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人在加拿大境内,一种是人在境外。1. 人在境内如果移民官发现在加拿大居住的某永久居民违背了满足居住时间的义务,他可以发出离境令departure order,要求此人在指定时间离开加拿大。该居民可以在三十天内向IAD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上诉,上诉请求未审结之前,departure order不会生效。如果过了这段时间不上诉,您就只好乖乖走人了。在现实生活中,移民局一般不会主动调查永久居民的累计居住时间,从目前的案例来看,大多数都是在申请或换领枫叶卡时或者办理其他事宜涉及居住时间问题时被发现的。但问题是,不管你手中是否有在有效期内的枫叶卡,也不管移民局发不发这个departure order给你,只要你没有满足这个时间要求,你的永久居民身份法律上讲是已经失去了,通俗地讲“黑了”。 2. 人在境外如果加拿大使馆的签证官认为在海外的某永久居民未满足居住要求,应该给当事人发一份书面通知,告诉他已经失去永久居民身份了。当事人可以在六十天内提起上诉,IAD会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当事人到加拿大参加听证,也可能以电话方式进行。如果IAD需要当事人到加拿大,大使馆会发一个旅行文件给他。或者如当事人在此前一年内曾到过加拿大,不管IAD要不要求此人前来听证,大使馆都应发放旅行文件给他去加拿大上诉。现在很多案子都是2002年以前的老移民,手上没有枫叶卡,离开加拿大很久,再想回去时就去申请返加证,结果被签证官告知移民身份已经没了。在新法实施之初,曾经有四十多名这种情况的永久居民集体到联邦法院起诉,说新法的规定不应对他们有约束力,他们的案子应按旧法来审,这是因为旧法里为他们留了一条后路,只要他们能证明自己还有意图返回加拿大并且生活的中心在加拿大,就有机会拿回永久居民身份。而新法把这个后门给堵上了,对他们非常不利。这些人最后败诉了,估计大家新闻也都看到了。但新法也不是铁板一块,前面提到的special relief 也是一个可以做些文章的地方,但是移民局对此持有sole discretion,想获得这种例外全靠他的施舍,从目前的案件决定来看,难度还是很大的,后面会作进一步介绍。对于2002年后持有枫叶卡的新移民,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人在海外,已经住不够时间了,但手上有在有效期内的枫叶卡,是否还可以返加?答案是理论上不行,实际上看运气。因为此时你的永久居民身份理论上来讲已经失去了,枫叶卡即使尚在有效期内也已不是你进入加拿大的有效证件。但实际情况是,在你入境时,移民官手上只有你的入境记录,没有出境记录,如果你的上次离境时间和本次入境时间之间不超过三年,他可能会理所当然地认为你的状态是合法的(如果他足够善良而你又没有表现得太可疑的话 ),移民官好象还没有习惯逐一核对你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除非是他对你的居住时间产生了怀疑。所以运气好的移民,有可能在未满足居住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仍然持枫叶卡入境。运气不好的人,有可能会被入境口岸的移民官询问。如果被发现居住时间不够,这个移民官按说也有权力不让你入境,或者看在你已经到了的份儿上让你入境,但随后移民局可能发一个departure order给你,限期离开。移民遇到这种情况要注意的是,如果移民官拒绝你入境,首先要争取让他放你先进去(怎么争取各村有各村的高招,基本从人道主义同情心这方面下手,但一不要说谎,二不要试图行贿。否则后果会比拒绝入境还严重!)。如果不行,则要求他给你一份书面决定,因为你需要凭着这份书面决定去上诉。下面说一说上诉及后续的司法程序。三、对移民局决定的上诉及后续司法程序对移民局的决定不服,首先要到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下属的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IAD)上诉。在这个部门的网站上会定期公布他们最新的上诉决定,通过这些决定的案例大家可以更好地理解相关的法规及移民局对这些法规的解释。而且这些已经做出的决定对后面的案子是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在审后面事实相近的案子时会延用前面的决定。所以对于法条上没有给出的细节问题,这些判例就是有约束力的先例。这个网址是http://www.irb-cisr.gc.ca/en/about/t...ad/index_e.htm上诉不要求当事人一定要聘请律师,很多人本人出席有困难,或出于语言和对法律理解的原因,通常会找一个counsel来代表自己。上诉的时间前面已经说了,当事人在境内的从收到移民局决定起三十天,在境外的六十天。上诉需要准备的文件在前面的网站上有。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准备有说服力的可信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比如,证明被加拿大公司聘用的,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雇佣合同,公司为雇员报税的记录,个人税务历史中的工作收入记录,等等。对于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接受,网站上也有说明,因为太专业,就不在这里详细说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看。在上诉期间,移民局会暂停departure order的执行,等待上诉的结果。上诉一般有三种结果:批准上诉,暂缓执行departure order(类似于缓刑)和驳回上诉。什么样的上诉会得到批准呢?我们来看一下移民法67条:IAD只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批准当事人的上诉:67. (1) To allow an appeal, the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must be satisfied that, at the time that the appeal is disposed of, (a) the decision appealed is wrong in law or fact or mixed law and fact;[决定有法律或事实上的错误](b) a principle of natural justice has not been observed; or[没有做到司法公正](c) other than in the case of an appeal by the Minister,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a child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decision, sufficien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warrant special relief in light of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考虑会被此决定直接影响的孩子的最大利益,和案件的具体情况,IAD认为有足够的人道主义同情心因素来支持给当事人特别救济。注意上文中加重的部分,大多数上诉人在这里做文章。]如果IAD认定原来的决定有问题,批准了当事人的上诉,它会重新做出它认为适当的决定或将案子发回重审。如果上诉被IAD驳回,当事人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这就进入了司法程序。只有经过了上诉程序,才能去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没有经过上诉的案子。在此期间,departure order也不会生效。不过估计没几个人会走到这一步,除非前面的过程中有重大的事实和法律错误。四、如何在没有满足居住时间要求的情况下争取特殊救济-- Special Relief 与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从上面的分析大家看到了,一个加拿大永久居民即使在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居住要求时,也不是完全绝望了。加拿大是一个富于人道主义精神和充满同情心的国家,移民法中对一个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给予了一个特殊救济(Special Relief)。 移民法28(2)(c)(c) a determination by an officer tha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relating to a permanent resident,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a child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determination, justify the retention of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overcomes any breach of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prior to the determination.这条的意思是移民官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心的考虑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H&C),特别是考虑到受到直接影响的孩子的最大利益,可以允许当事人在违背了居住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保留永久居民资格。同样地,在移民法关于上诉的规定中也提到了这一点:移民法67(1)(c)(c) other than in the case of an appeal by the Minister,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a child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decision, sufficien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warrant special relief in light of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这一条在本文第三部分解释过,如果IAD认为上诉人有足够的H&C因素值得考虑,为了保证受影响的孩子的最大利益,可以对当事人给予Special Relief。所以一些确实有难以克服的特殊困难,暂时无法满足居住要求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一条得到特殊照顾。但是,法律是决不会允许这种人道主义精神和同情心被滥用的。从这几年的判例来看,移民局和IAD对给予Special Relief有极其严格的法律标准。在判断是否给当事人这种special relief时,IAD会考虑很多因素,每个案子因当事人的情况不同而不同,在一个台湾人的上诉案件中,列出了以下几条。注意:这几点不是孤立的,而是要综合考虑的。(a) the best interest of any children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outcome;[受到上诉结果直接影响的孩子的最大利益,这一点是最常见的,几乎所有的判例中都会提到。当事人应努力证明本人失去永久居民资格会给孩子带来不可恢复的影响](b) the nature and degree of the non-compliance with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未遵守居住义务的性质和程度。性质是指当事人是否故意不遵守加拿大移民法,还是有无法克服的困难,以及当该困难因素消除后是否尽早返加。比如,当事人说家人重病需要照顾,但病人康复或去世后,这个困难因素就消失了,如果当事人此后不在合理长的时间内及时返加,就属于故意了;程度通常是指时间上的,也就是离境的时间长度](c) the reasons for the failure to comply;[未能遵守法律规定的理由。看过的案例里,理由五花八门,本人或家庭重要成员的健康原因,财务困难,有一个人甚至说为了在本国工作到退休年龄,否则会失去大笔退休金。不是所有的理由都会被接受,即使同一个理由,不同案件中的结果也不一样!](d) the length of time the applicant lived in Canada, and her degree of establishment;[上诉人在加拿大已经居住的时间长度,及其establishment的程度。Establishment是指当事人是否建立了生活基础,比如房产,工作,社会联系等等](e) the continuing connections the applicant has in Canada, including family members;[当事人在加拿大的持续关系,包括家庭成员](f) the applicant's establishment in original country relative to her establishment in Canada;[Rubin的解释:当事人在原住国建立生活基础的各方面活动与他在加拿大建立生活基础的同样各方面活动的比较(哪一边更为积极、活跃……)](g) the applicant's reasons for leaving Canada, and any attempts made to return since her departure;[当事人离开加拿大的原因,及其为返加所做的努力](h) hardship and dislocation of family members in Canada if the applicant ceases to be a permanent resident due to her non-compliance with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and[如果当事人失去永久居民资格会给其在加拿大的家庭成员带来的困难和混乱](i) hardship suffered by the applicant herself if she ceases to be a permanent resident as a result of her non-compliance. [如果失去永久居民资格会给当事人本人造成的困难]五、Special Relief的案例分析在第四部分我们了解了以人道主义同情心(H&C)为由要求给予特殊救济(Special Relief)的法律依据,下面分析几个移民上诉的案例,大家从中可以看出法律是如何被具体解释的,什么情况给Sepcial Relief, 什么情况不给Special Relief。1. 当事人未满足居住要求,上诉请求被驳回[FONT=宋体]我只简单搜索了[/FONT]IAD[FONT=宋体]这几年的决定,大部分都是被驳回的,象上面第一部分讲到的伊朗人和台湾人,虽然他们都在加拿大购置了房产,甚至家庭其他成员在加生活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获得[/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这种判例数不胜数,下面讲一个涉及未成年人的。之所以选这个案例是因为以前很多人包括我在内听到过一种说法,说未成年人不算移民监,不用满足居住时间的要求。这个说法在为入籍的目的计算居住时间时可能是对的,但在判断永久居民资格的时候是不适用的。[/FONT][FONT=宋体]这个案例的当事人是一个姓赖的台湾女孩,我们就叫她赖同学吧。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当事人赖同学于[/FONT]1996[FONT=宋体]年随父母登陆加拿大,成为永久居民,当时她只有[/FONT]9[FONT=宋体]岁。全家人只在加拿大呆了[/FONT]12[FONT=宋体]天就返回了台湾。其后,当事人的父母仍在台湾工作,而她自己则继续上学。从[/FONT]1996[FONT=宋体]到[/FONT]2002[FONT=宋体]年这期间,他们只是偶尔回过几次加拿大,并没有真正意义地居住,他们也曾在[/FONT]Burnaby[FONT=宋体]买过一套公寓,但自己根本没有住过,后来这公寓也卖掉了。[/FONT]2002[FONT=宋体]年[/FONT]8[FONT=宋体]月赖同学[/FONT]15[FONT=宋体]岁时,她返回加拿大上高中,与父母的朋友住在一起,并接受父母的经济支持。除了假期回台湾之外,赖同学一直持续地居住在加拿大。[/FONT]2004[FONT=宋体]年当她在台湾申请返回加拿大的旅行文件时,按签证官的计算,她在此前五年内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只有[/FONT]443[FONT=宋体]天,不够[/FONT]730[FONT=宋体]天的要求,于是请求被拒。赖同学随即上诉至[/FONT]IAD[FONT=宋体]要求[/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FONT]IAD在2005年作出决定,[FONT=宋体]维持了签证官的决定,拒绝了她的上诉请求。赖同学又继续向联邦法院起诉。法院于[/FONT]2006[FONT=宋体]年作出判决,还是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不知道她有没有继续上诉。[/FONT][FONT=宋体]我们来看一下[/FONT]IAD[FONT=宋体]和法院对于不给当事人基于[/FONT]H&C[FONT=宋体]的[/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是如何解释的:[/FONT]- IADIAD[FONT=宋体]的上诉决定称这是基于以下事实:[/FONT]1. Ms. Lai's lengthy absences from Canada for almost all of the period between 1996 and 2002; 2. the absence of Ms. Lai's immediate family in Canada even since her return here in 2002; 3. the best interests of Ms. Lai in remaining with her parents in Taiwan having particular regard to the fact that she continued to rely upon them for financial and other support; 4. Ms. Lai's somewhat equivocal evidence about her motives and intentions with respect to her residency choices, at least after reaching the age of fourteen; 5. the relatively weak evidence in proof of Ms. Lai's establishment in Canada since 2002 including her frequent vacation returns to Taiwan and the lack of social attachments here;6. the absence of evidence of significant hardship if Ms. Lai returned to Taiwan to live with her parents; and7. the possibility for Ms. Lai to return to Canada to complete her studies under a student visa or, later on,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in her own right. [FONT=宋体]概括来说,IAD[FONT=宋体]认为赖同学长期不在加拿大居住,在加拿大上学期间接受父母从台湾来的经济支持,自己没有明确的动机和意图在加居住(没有提供清楚的证据),在加拿大没有[/FONT]establishment[FONT=宋体],不能证明让她回台湾和父母居住会有什么[/FONT]hardship[FONT=宋体],就她目前的状况而言回台湾与父母团聚是best interest,如果她想继续在加拿大上学可以通过学生签证来实现。[/FONT][/FONT]- [FONT=宋体]法院[/FONT][FONT=宋体]在当事人针对IAD[FONT=宋体]决定提起的诉讼中,当事人的一个理由是自己登陆时还是未成年人,无法独立在加拿大生活,只能跟随父母,并不是她的本意。对此法官是这么说的(注意加重的部分):[/FONT][/FONT][26] In the case of a dependent child of relatively tender years there is little, if any, opportunity to independently fulfill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required to preserve landed status or to create the genuine ties to Canada that are typically necessary for H&C relief. In most cases the child can only accomplish that which the parents are prepared to allow and support. Ms. Lai's status in Canada may have been jeopardized by the decisions of her parents, but her claim to relief should not be enhanced by those parental decisions.[FONT=宋体](基本意思就是孩子只能得到她父母准备负担让她得到的东西,虽然赖同学的加拿大身份受她父母回台湾的决定的影响,但她父母作这种决定的时候应该知道后果。我就不逐句翻译了,翻译这种法律文件中文不太够用 )[/FONT][FONT=宋体]另外,法官认为IAD[FONT=宋体]认定当事人的[/FONT]best interest[FONT=宋体]是回台湾与父母在一起这一点是非常合理的,判决书中相关的部分是这样说的:“[/FONT]The Board noted that Ms. Lai was an only child who was dependant upon her parents for financial, emotional and other support. It also noted that the parental desire to keep the family intact until 2002 along with Ms. Lai's returns to Taiwan after 2002 were a recognition of an ongoing mutual dependency.[FONT=宋体]”[/FONT][FONT=宋体](也就是说这家人的种种行为表明他们意图保持家庭的完整,他们之间也是互相依赖的。赖同学在财务上和精神上都还依赖于她的父母,让她回去对她来说是最大的利益)[/FONT][/FONT]2. 当事人未满足居住要求,上诉获得Special Relief的判例看了那么多悲剧,再来看看下面几个成功的案例。这几个人虽然幸运地获得了Special Relief,但是看过他们的案子大家就知道了,想要效仿是基本不可能地 - [FONT=宋体]案例一,移民夫妇因意外事件不能继续在加拿大生活,2006年6月[/FONT][FONT=宋体]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是一对法国夫妇,他们于[/FONT]1993[FONT=宋体]年到加拿大定居并经营一家小服装店。他们的生意不错,生活也很稳定。不幸的事情发生在[/FONT]1996[FONT=宋体]年[/FONT]12[FONT=宋体]月[/FONT]31[FONT=宋体]日,他们的服装店发生了火灾,损失惨重。更不走运的是,由于火灾是暖气和电表之间的短路造成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对夫妇一夜之间变成一无所有,无力重建他们的在加拿大的生意和生活。在巨大的财务困难之下,他们决定先回法国。[/FONT]1997[FONT=宋体]年他们离开了加拿大,男主人后来在法国找到了一份工作。他们一直没有再回加拿大居住,直到[/FONT]2004[FONT=宋体]年他们收到加拿大驻法国大使馆的通知说他们已失去永久居民资格。上诉时,他们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法国生活期间并没有放弃返回加拿大的努力,并且做了经济上的准备。男主人曾于[/FONT]2000[FONT=宋体]年到加拿大,与朋友洽谈开一家体育用品店的计划,并看了几家准备出售的商店。他们反复强调他们时刻都想着要再回加拿大,并且一直在为此积极行动。[/FONT]IAD[FONT=宋体]最后接受了他们请求,给了他们[/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原因是[/FONT]IAD[FONT=宋体]认为迫使这对夫妇离开加拿大的唯一原因就是那场不幸的火灾,如果没有这场火灾,他们可能还愉快地生活在加拿大呢。所以在这个案例中,有足够的理由让[/FONT]IAD[FONT=宋体]来施舍他们的人道主义和同情心给这对倒霉蛋儿。[/FONT]IAD[FONT=宋体]在决定中充满感情地说:“[/FONT]the panel is of the opinion that it should use its discretionary power to ease the misfortunes that the appellant and his family suffered when they lost their business in a fire and the insurance company refused payment for the total loss of their store. The panel is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ppellants should not have to pay a price for a misfortune they were not responsible for, and that they left Canada in order to rebuild their capital so that they could return to invest in Canadian society a second time.[FONT=宋体]”[/FONT][FONT=宋体]概括一下他们胜诉的原因,主要以下几点:[/FONT]1. [FONT=宋体]他们因一场意外离开加拿大,实在太倒霉了[/FONT]2. [FONT=宋体]他们一直没有放弃重返加拿大的努力[/FONT]3. [FONT=宋体]他们已经为返回作了经济上的准备,并采取了积极的步骤[/FONT]4. [FONT=宋体]他们是法国人,加拿大人民的好朋友(这条是我加的 )[/FONT]- [FONT=宋体]案例二,上诉人未能满足居住时间要求,但其父母均为加拿大公民,2006年4月[/FONT][FONT=宋体]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来自伊朗,他的父母都是加拿大公民,父亲住在阿联酋,母亲住在加拿大。他本人于[/FONT]1999[FONT=宋体]年到加,在[/FONT]2004[FONT=宋体]申请枫叶卡时被认定没有住够时间。他坚持自己的居住时间是够的,但没有足够的证据,主要是因为他的护照于[/FONT]2004[FONT=宋体]年初丢失,他的新护照上反映不出之前的出入境记录。移民局最后判定他的居住时间不够。于是他又说他离开加拿大是有特殊原因的,由于他的兄弟在一次滑雪意外中丧生,他现在是家里的独子。他在阿联酋的父亲需要他照看在伊朗的生意,他在伊朗的祖母得了癌症需要照顾。他需要保留永久居民资格,因为他住在加拿大的母亲因骨折失去行动能力,也离不开他的照料。(他们家的女人够倒霉的)[/FONT]IAD[FONT=宋体]在决定中分析了当事人的情况和所有理由,发现这些都不足以满足[/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的要求,除了一条,就是当事人的父母都是加拿大公民而他由于兄弟的意外死亡成为这个家庭的独子。[/FONT]IAD[FONT=宋体]是这样说的:“[/FONT]In the panel’s view, were it not for the evidence that the appellant is the only child of his parents, both Canadian citizens, following the tragic death of the appellant’s brother before the family came to Canada, the panel would have concluded that in all of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its exercising its discretion in providing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relief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would not be warranted… ... The panel finds, however, that the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arising from his being the only living child of his parents, both Canadian citizens, weigh heavily in his favour. The appellant has accordingly met the burden of establishing that there exis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that warrant special relief in light of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FONT=宋体]”[/FONT][FONT=宋体]所以这个案子中,[/FONT]IAD[FONT=宋体]施与同情心的是当事人那个倒霉的兄弟。他的其他理由都没起作用,其实这个人的伊朗祖母也用不着他照顾,他们家是当地的有钱人,佣人一大群。他好象也不止一个母亲 [/FONT]- [FONT=宋体]案例三,未成年人,父母移加后离异,2006年3月[/FONT][FONT=宋体]此案当事人在一岁时随父母移加,后来父母在她[/FONT]9[FONT=宋体]岁时离婚,她随母亲返回危地马拉居住(他们不知为何住了这么长时间却没有入籍)。她还有一个姐姐住在加拿大并且已入籍。[/FONT]2004[FONT=宋体]年当事人[/FONT]19[FONT=宋体]岁时申请返加被签证官拒绝,于是上诉到[/FONT]IAD[FONT=宋体]。这个案子和前面那个台湾赖同学的情况很接近,但是[/FONT]IAD[FONT=宋体]在这个案子里说虽然上诉人的父母看来对加拿大没有兴趣了,但上诉人不应[/FONT]be blamed or penalized for her parents’ actions. [FONT=宋体]而且重要的是当事人在她能独立生活之后很快就要求再回到加拿大。所以给了她[/FONT]Special Relief[FONT=宋体]。[/FONT][FONT=宋体]我觉得这个女孩子比赖同学幸运的原因是因为她父母在她年幼时离婚这个事实给了[/FONT]IAD[FONT=宋体]一个印象,这个孩子很不幸,值得同情,所以破例照顾了她一回。[/FONT]六、结论写了这么多字儿,只是证明了一件事,加拿大欢迎的是下定决心丢弃过去的一切,有诚意把自己融入这个社会(这个社会接纳不接纳你是另一回事),真正生活在这里的人(生活质量如何也是另一回事)。想逃避移民监的约束,难。[全文完][/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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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是蒙蒙牛的大作!如何满足五年住两年的要求(又增加了新内容) ZT 1. 五年住满两年的规定的理解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项途径可以满足这一要求:1、 本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2、 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注意,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子女则不能算);3、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除了这三种办法,基本上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如果无法通过第一种、第二种途径,则只有通过第三种途径来维持身份。如果以上这三种办法都无法采用,则,唯一的办法是请移民官以人道和同情的理由来原谅您。但是,这种办法不保险。因为,有太多的不确定的因素。2. 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首先,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起算。其次,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起算。法律规定,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另外明确一点:坐移民监,满足五年住满两年的要求,不是主申请人才有的义务,也不是家庭成员才有的义务。是每一个永久居民都有的义务。所以,是不能代替的。谁住满了,谁就维持住身份。谁没有住满,谁就丧失身份。不能替代。也不能由一家出一个代表完成。五年中不住满两年,移民身份可能丧失 加拿大政府最近颁布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法》以及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问题,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这些新规定,彻底改变了原《移民法》对于永久居民的身份维持问题的规定。根据对这些规定的判断,新的规定将对目前在国外逗留的许多加拿大新移民家庭,发生极为严重的影响。许多家庭可能因此而必须对自己未来几年的生活做出重新安排。有些永久居民则将会永远地失去他们的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 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 “每一个永久居民必须满足本法所规定的有关五年之间在加拿大居住期限的规定。” 根据上款的规定,法律对有关居住期限的定义进一步规定如下: (a) 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730天的时间是符合本法以下的有关居住问题的规定的其中之一的规定: (i)在物理意义上实际居住在加拿大;或者,(ii)在加拿大境外陪伴与他们的具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如果是孩子的话,陪伴他们的具有加拿大国籍的父母);或者,(iii)在加拿大境外全职地(Full-time)为一家加拿大的公司或者是为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的机构工作;或者,(iv)在加拿大境外陪伴一位全职地(Full-time)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工作的永久居民,而该永久居民为其配偶或父母;或者,(v)符合《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其它满足居住要求的规定。 (b) 一个永久居民,只要在被移民官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满足以下要求就可以了: (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尚未满五年,只要证明他是有可能满足五年当中住满两年的要求的,或者,(i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已满五年,他在被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证明他已经满足了有关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期限的要求。 (c)如果移民官认定,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的考虑,特别是考虑到因此而受到影响的儿童的利益,该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不应该丧失,则,尽管该永久居民没有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居住期限上的要求,他的移民身份还是得以维持。” 可以看到,这些法条的规定极为严格。他们从根本上改变了原《移民法》中有关永久居民的身份维持的规定。原《移民法》对于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的规定,侧重点是在该永久居民本人的“意愿”。只要该永久居民的“意愿”不是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那么他的身份就不会丧失。原《移民法》的这项规定的特点是,一个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是否已经丧失,主要取决于他的“意愿”。例如,如果一个永久居民在境外很长时间,但是,他并没有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这样的“意愿”,他的身份就不会丧失。 加拿大政府认为,原《移民法》对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的规定,过多侧重于永久居民本人的“主观因素”。这样,会对执法过程带来很多不确定的成分,也给移民局造成过多的工作负担。因而,新移民法基本上彻底排除了“主观因素”,转而采取了绝对的“客观因素”的标准。只有当一个永久居民满足了五年之内在加拿大实际居住两年以上的要求,或者是满足法律上所规定的其它几项要求之一的规定,该永久居民才能维持住自己的身份。也就是说,新法规定,永久居民身份的维持,只取决于“客观的因素”。当事人本人的“主观意愿”完全不予采纳。另外,唯一留下的“主观因素”是给移民官的:如果移民官认为,“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的考虑,...,该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不应该丧失,则,尽管该永久居民没有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居住期限上的要求,他的移民身份还是得以维持” 这些条款于2002年6月28日起生效。它的生效将会给相当一部份的永久居民,直接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假定,一位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已经满五年以上,然而,在这五年当中,他在加拿大的实际居住期间没有满两年,按照原《移民法》,如果他的“主观意愿”是不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那么,按照旧法,他的移民身份就不会丧失。但是,根据新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规定,从2002年6月28日起,他的身份就有可能丧失。除非他能够说服移民官,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他的身份还是应该被维持住。 与以上规定相配套,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还实施了“枫叶卡”的制度。每一个永久居民,在进入加拿大国境的时候,都将必须持有一张永久居民卡,又称“枫叶卡”,以证明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凡是在本法实施以后,即6月28日以后,才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新移民,都将会直接受领一张“枫叶卡”。而那些在本法实施以前已获得加拿大永久居身份的移民,都必须申请换领一张新的“枫叶卡”,并将原来他所持有的移民纸缴回移民局。今后,凡不具备此卡的永久居民,都将被认为,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已经丧失。 根据这项规定,今后,凡是手里没有“枫叶卡”的永久居民,都将无法以永久居民的身份进入加拿大。也就是说,如果拿不到“枫叶卡”,就表明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已经丧失了。因此,是否能申领到“枫叶卡”,成了一个新移民在新法实施后能否继续保留其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的关键。 但是,要申请一份“枫叶卡”对有些人来讲,并非易事。新法规定,为了要获得“枫叶卡”,每一个永久居民都必须向加拿大移民局提出书面申请。在书面申请表上,申请人必须说明以下情况: 1.该永久居民在过去五年中的所有的居住地址;2.在过去五年中,该永久居民的雇主的姓名和地址,或者是该永久居民所就读的学校的名称和地址;3.在过去五年中,该永久居民在加拿大境外逗留的时间的清单;4.为了要获得“枫叶卡”,该永久居民还必须要找到一个担保人(Guarantor),由该担保人确认,申请人在以上1、2、3项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根据新法规定,担保人的身份限于“医生、法官、律师、市长、牧师、药剂师、中、小学校长、会计师、工程师、大学老师或退伍军人。)该担保人必须证明,当事人以上所说的情况属实。(当然,如果当事人无法找到以上所述专业人士做为他的担保人,他也可以用自己签署一份宣誓书的办法,来代替以上所述的担保人的担保。也就是说,由自己来担保申请人在以上1、2、3项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但是,显而易见,如果当事人在加拿大那么长的时间当中,没有认识任何一位以上所述的专业人员,那将是很奇怪的。) 加拿大自由党政府在这次起草制定该《移民及难民保护法》时,忽略了广大民众的合理的反对意见,草率地通过了这些荒唐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的荒唐之处在于: 1.有一部分新移民,在新法实施后,有可能会立即丧失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例如,某永久居民在获得移民身份以后,在海外的逗留的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已绝对无法满足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两年的要求,则,根据法律规定,他是无法领得“枫叶卡”的。也就是说,他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新法实施的当天,即有可能立即丧失。尽管,此人在过去几年时间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的“主观意愿”并非要放弃加拿大作为他的永久居留地。他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在6月28日前,仍然能维持不变,但到了6月28日以后,就有可能丧失了。 2.将被该新法剥夺永久居民的身份的新移民,从来没有得到充分的预先通知。 新法的实施日是在6月11日确定的。而17天后即行生效。这样的做法,在加拿大立法实践的历史上,都是十分罕见的。它没有给予新移民以一段充分的时间,计划自己家庭在今后几年的生活安排,甚至,连购买机票返回加拿大的时间都不够。这样的突如其来的做法,在民主社会中是无法被接受的。 3. 许多新移民,为移民加拿大所付出的代价,可能一朝付诸东流。 许多新移民,特别是商业移民,为了移民加拿大,付出了很多代价,包括,按照加拿大法律的要求,在加拿大作了大额的投资。他们在付出这些代价的时候,是信赖了加拿大旧移民法中的“主观意愿”的标准,一直认为,法律是允许他们在境外处理完他们应该处理完的事务,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候返回加拿大安居乐业的。因而作出全家移民加拿大的决定,并付出这样的代价。新法的实施,可能就剥夺了他们所付代价本来应得的回报。新法完全没有给这些新移民以足够的机会,以便让他们重新考虑是否应该作这样的投资,或付出这样的代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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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公民和移民监问题讨论有个问题想请教守法,有了加国永久居民身份后还有必要申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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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公民和移民监问题讨论没有必要除非自己觉得加拿大的身份有可能因为居住不了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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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公民和移民监问题讨论不愧是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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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捧场加纷纷啊!回复: 公民和移民监问题讨论请教守法:如果我在加成立一个公司,然后用这个公司员工的名义回国经商,在加照章纳税,这样可以被认为是“在加拿大境外全职地(Full-time)为一家加拿大的公司或者是为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的机构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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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公民和移民监问题讨论按照现在的法律可以不过还是要多关注细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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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公民和移民监问题讨论受法 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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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在异国他乡....按照现在的法律可以 不过还是要多关注细则的变化点击展开... 谢谢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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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公民和移民监问题讨论请教守法:如果我在加成立一个公司,然后用这个公司员工的名义回国经商,在加照章纳税,这样可以被认为是“在加拿大境外全职地(Full-time)为一家加拿大的公司或者是为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的机构工作;”吗?点击展开...这个对公司注册资本,员工人数等有什么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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