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
各位好!我06年12月登陆,07年的5月被一家加拿大公司通过回派回中国的代表处全职工作。1年半以来,加拿大总公司一直直接支付我加元到我加拿大帐户,并且在加缴纳我所有税收。但是今年公司在中国的合资公司建立,根据公司律师说我在中国超过1年了,根据中加互免所得税条例需要开始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了。所以加拿大总部准备将我外派到合资公司,并且从4月份开始支付我人民币工资,并且在中国缴税,但是还是保持我的人事关系在加拿大总部。我的在cic网站上面看到 “如果被加拿大公司或机构在海外安排一个全职雇佣职位,才能豁免5年内居住2年的限制。”但是是不是一定要在加拿大缴税那?加拿大的HR也被搞的很糊涂。如果我开始在中国缴税的话,加拿大总部是不是就不给我T4了呢? 有谁知道吗?或者有可以推荐的移民或者税务律师吗??否者我是不是要准备回加拿大了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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