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美国投资移民 - 美国移民局2009-9-16备忘录:EB-5外国企业家移民计划-创造工作机会和全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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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链接请见http://yiminchaoshi.com/2011_1275.html 希望对行业界有所帮助 美国国土安全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国内运营办华盛顿20529(Logo)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HQDOMO 70/6.1.8AD09-04备忘录收件人:移民局主管、区域主管、地区行政主管、外地办事处主管及美国国家申请中心主管发件人:Donald Neufeld /S/国内运营代理副主任日期:2009年6月17日 主题:EB-5外国企业家移民计划-创造工作机会和全职岗位(更新的审批官指导手册AD 09-04)1. 目的该手册为美国移民局职员提供了EB-5计划中有关创造就业机会的时间以及“全职”岗位的意义方面的说明。更新的审批官指导手册指出:每个申请者必须提交一份商业计划以及他们的I-526表格,即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其统计了在两年的有条件居住期内所创造的合格工作岗位的数量。更新的审批官指导手册也指出:I-829表格,即企业家去除条件申请表,对创造就业机会的时间的规定可能比较灵活。最后,更新的审批官指导手册解释了有关创造就业机会的全职岗位的意义。 更新的审批官指导手册使申请地点与2009年1月9日的联邦注册通知(74 Fed. Reg. 912-913)一致。2. 相关法律《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第203(b)(5)条为在美国进行一定投资并“创造不少于十个合格岗位的全职工作”的个人制订了一类移民签证(EB-5项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第216A条规定了EB-5分类认可的在两年的有条件居住期结束后去除条件的外国人的永久居住的条件。要想去除条件,EB-5签证持有者必须申请I-829表格,以证明申请者符合《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第203(b)(5)条的规定。《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第216A(d)(1)(B)与两年有条件居住期一致,美国移民局条例一般需要证据获得I-526表格的许可,其中包括一份商业计划,可以证明在两年有条件居住期内可以创造的工作岗位。8 C.F.R§204.6(j)(4)(i)(B)。 涉及外国企业家法定永久居住的去除条件的美国移民局条例规定申请者必须证明该外国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已经创造或者可以创造出需要的工作机会。8 C.F.R§216.6(c)(1)(iv)。3. 实地指导汇总即日起,美国移民局职员要遵守以下规定,如第5段审批官指导手册(AFM)修订版所述,汇总如下:鉴于I-526表格的裁定以及创造就业机会的需要,美国移民局认为8 C.F.R§第204.6(j)(4)(i)(B)条规定的两年期限开始于I-526表格裁定后六个月。美国移民局官员应当确保与I-526表格一同申请的商业计划合理地证明两年期限结束后可以创造的就业机会的必要数量。为了区域中心申请以及创造间接就业机会,美国移民局官员可以考虑依靠变量展示就业机会的经济模式以及依靠投资额确定所需的资金投入或者创造出的直接就业机会是否可以产生一定数量的间接就业机会。 美国移民局也已经得出结论:由申请者投资所创造的以及预期持续至少两年的直接和间接的建设性就业机会现在可以视为以I-526和I-829表格为目的的永久就业机会。4. 使用更新的审批官指导手册只是为了指导美国移民局职员履行有关裁定职责,而非依赖其创造任何实质的、程序上的或者法律上可施行的,或者递解程序或诉讼中任何个人或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另外,更新的审批官指导手册中的指导说明不会禁止美国移民法律的实施。5. 联系方式有关此备忘录的问题可以通过适当的监管渠道发送给美国移民局服务中心总部的Joseph P. Whalen。6. 实地指导及更新的审批官指导手册审批官指导手册第22.4(c)(4)(D)章更改为:分为三个部分,包括在第D段末尾的(ii)和(iii)以及注释前的部分。(D) 创造就业机会(i) 该申请必须有证据支持,即新的商业企业会创造不少于10个全职岗位(或相等的)。(ii) 创造就业机会两年期限说明 (a) 申请I-526表格的申请者必须提交“一份综合商业计划,根据新商业企业性质和计划规模,列明需要雇佣不少于十(10)个雇员,包括未来两年里每个雇员上岗的大概日期”。8 C.F.R§204.6(j)(4)(i)(B)(再次强调)。一份商业计划的要求说明两年内创造的就业机会适用于所有I-526表格申请,包括区域中心计划下的申请,其依靠创造的间接就业机会满足创造就业机会的法定需要。然而,条例没有清楚的说明以裁定I-526表格为目的的两年期限的开始日期。两年有条件居住的两年期限的参考以及8 C.F.R§204.6(j)(4)(i)(B)中的时间要求是为了保证通过EB-5签证移民美国的外国人有一份合法可行的计划在有条件居住的期限内创造出法律规定的就业机会。然而,在裁定I-526表格时,外国企业家没有获得有条件永久居住,而裁定I-526表格的官员也不能确定有条件居住的实际开始日期。美国移民局已经确定了通过领事手续移民的EB-5申请者的平均处理时间以及EB-5申请者申请调整的时间大概是六个月。所以,为了更接近有条件居住的两年期限,8 C.F.R§204.6(j)(4)(i)(B)规定的两年期限将会于裁定I-526表格后六个月开始。美国移民局官员应当确保与I-526表格一同申请的商业计划合理地证明两年期限结束后外国人投资所创造的就业机会的必要数量,该期限开始于申请裁定后六个月、如果将来处理时间发生重大变化,应该修改本段。(b) 区域中心基础上的I-526申请的特别注意事项(i) 通过区域中心申请I-526投资的外国人可以使用合理的方法确立创造就业机会的数量。8 C.F.R§204.6(j)(4)(iii)。但是,一些经济模式不可能专门考虑创造就业机会的各个方面,也不能说明两年内创造的间接就业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官员应当首先调查属于特殊经济模式的合理的以及/或可接受的现时假设是否存在,并考虑确定两年内承诺的这些假设。例如,区域投入产出模式系统(RIMS)II的手册对经常用于证明间接就业机会的有关RIMS II经济模式陈述如下:像所有的I-O模型一样,RIMS II是一个静态平衡模式,所以RIMS II计算的影响没有特定的时间尺度。但是,因为该模式建立于年度数据之上,通常假定影响发生于1年内。该假定对于许多情况都是合理的。该假设支持了在必需的两年期限内会创造出间接就业机会这一结论。然而,如果没有关于特定经济模式的合理的以及/或可接受的现时假设,而外国移民者可以证明符合下面第(ii)段,美国移民局可以假定在规定的时期内创造出就业机会。(ii) 用于证明创造间接就业机会的许多经济模式依靠某些假设或变量来说明必需创造的就业机会。例如,一种模式可以证明:如果一个区域中心向一个特定行业投入1千万美元就会创造出必需的就业机会。同样的,一种模式可以证明如果使用公认的乘数,创造100个直接就业机会将会创造一定数量的间接就业机会。在这种情况下,I-526申请应当证明两年内会投入所需的资金或者创造直接的就业机会。此段中没有变更当前裁定程序的部分。官员可以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证据证明由投资创造的就业机会的数量。例如,在区域中心项目中依靠创造间接就业机会而申请I-526s表格也必须符合8 C.F.R§204.6(j)(4)(iii)的证据需要,以证明创造的就业机会的数量。官员也可以继续确定一份商业计划的合理性,以保障可能创造的就业机会。(iii) 全职岗位的意义说明《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第203(b)(5)节要求一个新的商业企业的投资将创造不少于10个合格的全职就业机会。《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进一步对全职岗位做出定义:“即无论谁在此岗位,都必须至少每周工作或服务35小时。”美国移民局对全职岗位的要求进行了解释,排除了那些本质上间歇性的、临时的、季节性的以及短暂的工作,见例子:美国Spencer企业229 F.Supp.2d 1025 (E.D.Cal. 2001)。例如, 历史上,建筑工作不属于就业机会,因为它们是间歇性的、临时的、季节性的以及短暂的工作而非永久性的。然而,美国移民局现在解释说由申请者的投资创造的预期持续至少两年(包括申请I-829时)的直接和间接的建筑工作,可以算是永久性工作。尽管一些行业的职位是间歇性的、临时的、季节性的或短暂的,比如建筑或旅游业,官员不能只因为它们属于某些行业而简单的排除在外。相反,裁定的重点应在于申请书中描述的该职位是否是持续的全职工作,而非间歇性的、临时的、季节性的或短暂的。例如,如果一份申请书合理地描述了一个建设项目中预计持续数年的普通劳动力的需求,并且在整个项目中每周最少工作35小时,该职位就符合全职岗位的需要。反之,例如,同样的项目需要电工在三到四或五周的时间内提供服务,该职位就是间歇性的,不符合全职岗位的定义。一般地说,职位,而不是雇员,是全职岗位的关键。因此,一个职位可以雇佣多个雇员这一事实并不将这一职位排除在全职岗位之外。比如说如果职位需要的普通劳动者每天或者每都周发生变化,只要职位的需求保持不变,上述职位也不应被排除在全职岗位之外。这一解释与8 C.F.R.§204.6(e)一致,作为全职岗位常规定义的一部分,它包括工作分担安排。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新的解释并不是要推翻8 C.F.R§204.6(e)中对雇员和全职岗位的常规定义。因此,该职位必须仍旧由合格的雇员而不是独立的合同工担任。另外,多个兼职职位不能合并成一个全职职位。2. 审批官指导手册第25.2(e)(1)章更改为包括第(1)段起始处的一个新段,而原来的第(1)段将变为第(2)段,以此类推。(1) 先期审查。I-829申请表是为了审查外国企业家是否满足进入美国的条件。首先,美国移民局要确定外国人是否投入所需资金以及通过投资是否可以创造出所需的就业机会。I-829申请要在外国人在有条件居住在美国的第二年前90日内提出。 全文链接请见http://yiminchaoshi.com/2011_1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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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美国移民局2009-9-16备忘录:EB-5外国企业家移民计划-创造工作机会和全职岗位对职位的认定我有个问题,是否项目通过移民局审批或526通过审批就可以认为你申请里所描述的工作时被移民局承认的,即永久岗位,在829时只要职位一致,移民局就必须算入就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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