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



在加拿大


在加国,是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如果出现冲突,以谁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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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在出现冲突的时候,要相信法庭。。没冲突的时候,都各自大着,个人看法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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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和现实中一样无处不在,远离不诚信的人,管它老乡,同胞,还是网络名人!!! 超赞 赏 雾霾和计划生育都害人 0$(VIP 0) 2,6442012-06-15#3 回复: 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依法律和宪法为准绳,一个是立法,一个是解释法律!认为法律不公就只能打宪法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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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裁缝是不是担心,CIC不执行法院的裁决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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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1​裁缝是不是担心,CIC不执行法院的裁决该如何处理?点击展开... 不是执行的问题,似乎新法案的条文和法院的判决,形成了一个悖论。 唉,管它呢,再从坑你捣鼓出这个一刀切和林俊事件后,突然感觉不是那么想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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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在加国,是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如果出现冲突,以谁的为准?点击展开...什么叫法庭权大?什么叫议会权大?人家是三权分立的国家,也就是说在加拿大,司法权跟立法权是同等地位的,而且司法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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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不是执行的问题,似乎新法案的条文和法院的判决,形成了一个悖论。 唉,管它呢,再从坑你捣鼓出这个一刀切和林俊事件后,突然感觉不是那么想去了。点击展开...不知道你感觉的是什么悖论?现在的判决目前不受新法案的约束啊....这是在新法案成立前判决了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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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1​ 超赞 赏 法国裁缝寄居的诗意 0$(VIP 0) 3,8062012-06-15#8 回复: 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唉,你没看到新法案说3月29日后的判决对新法案无效吗?如果议会和法院的权力相等,那这不就是一个悖论吗?除非有规定,在出现冲突时,一方服从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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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楼主不理解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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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楼主不理解三权分立点击展开... 就是因为三权分立,才迷茫啊。如果议会和法院各执一词,这种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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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就是因为三权分立,才迷茫啊。如果议会和法院各执一词,这种情况怎么办?点击展开...有这样的机会吗??议会是立法,是主动去立法的司法分支是不能直接裁决法律的,它必须是被动的,必须有官司打到它那里,他才能说话所以,立法和司法不可能同时对同一法律产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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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立法权制订法律,司法权解释和执行法律。也就是说,如果C38被通过,司法机构只能以此为据来司法,除非这个法案本身是不合法的,这就上升到违宪的层面了。在C38生效之后,违宪成为事实之前,才是最无奈的时段,CIC有了尚方宝剑。对于起诉的几百人,CIC最后选择了放水,快速从官司中抽身,这一点点数量的案子对CIC切案的大方向和绝对数量并没有什么影响,甚至这个事件可以看成CIC方面借司法这个途径对反对方实施的一种微妙的妥协,目的很简单,丢卒保车。对参加诉讼者,这是一个完胜,但对于整个91和CIC的博弈,这点胜利实在微不足道,大头还在后面,全员欢庆还为时尚早。所以,首先恭喜参加TIM组诉讼的弟兄们成功避难,然后对于其他大量的案子,即将进入最危险的境遇。至于之后的判例是否能跟风有效,很难说,因为在C38生效前后,同一类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已经发生改变了。至于87.4里限制司法判决的内容,我不懂法律,但感觉真是bullshit,严重明显地用立法干涉司法,这一条估计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关注这个话题的人所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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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立法权制订法律,司法权解释和执行法律。也就是说,如果C38被通过,司法机构只能以此为据来司法,除非这个法案本身是不合法的,这就上升到违宪的层面了。在C38生效之后,违宪成为事实之前,才是最无奈的时段,CIC有了尚方宝剑。对于起诉的几百人,CIC最后选择了放水,快速从官司中抽身,这一点点数量的案子对CIC切案的大方向和绝对数量并没有什么影响,甚至这个事件可以看成CIC方面借司法这个途径对反对方实施的一种微妙的妥协,目的很简单,丢卒保车。对参加诉讼者,这是一个完胜,但对于整个91和CIC的博弈,这点胜利实在微不足道,大头还在后面,全员欢庆还为时尚早。所以,首先恭喜参加TIM组诉讼的弟兄们成功避难,然后对于其他大量的案子,即将进入最危险的境遇。至于之后的判例是否能跟风有效,很难说,因为在C38生效前后,同一类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已经发生改变了。至于87.4里限制司法判决的内容,我不懂法律,但感觉真是bullshit,严重明显地用立法干涉司法,这一条估计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关注这个话题的人所诟病。点击展开...阁下分析得十分清晰。作为一个旁观者,想在恭喜大家之余,请教阁下一个问题。在加拿大,类似这样的控诉最后的裁决都是针对litigants的么?也就是说只有参与控诉者,甚至只有参与这个律师的这个case的控诉者才会受到最终裁决的影响?其他人,没参加控诉的人或者参加了别的律师的控诉的人都与此没关系?当然,我能以非常中国化的思想去理解“民不举官不究”的含义。但是我想知道加拿大在司法上是如何解释,同一种情况下,裁决的影响只cover具体的上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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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如何回忆我 带着笑或是很沉默 这些年来 有没有人让你不寂寞 - 不再年轻的毛利小五郎~立法权制订法律,司法权解释和执行法律。也就是说,如果C38被通过,司法机构只能以此为据来司法,除非这个法案本身是不合法的,这就上升到违宪的层面了。在C38生效之后,违宪成为事实之前,才是最无奈的时段,CIC有了尚方宝剑。 对于起诉的几百人,CIC最后选择了放水,快速从官司中抽身,这一点点数量的案子对CIC切案的大方向和绝对数量并没有什么影响,甚至这个事件可以看成CIC方面借司法这个途径对反对方实施的一种微妙的妥协,目的很简单,丢卒保车。 对参加诉讼者,这是一个完胜,但对于整个91和CIC的博弈,这点胜利实在微不足道,大头还在后面,全员欢庆还为时尚早。所以,首先恭喜参加TIM组诉讼的弟兄们成功避难,然后对于其他大量的案子,即将进入最危险的境遇。至于之后的判例是否能跟风有效,很难说,因为在C38生效前后,同一类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已经发生改变了。 至于87.4里限制司法判决的内容,我不懂法律,但感觉真是bullshit,严重明显地用立法干涉司法,这一条估计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关注这个话题的人所诟病。点击展开... 我指的就是87.4,你的解释很有力度。但愿如此。 希望TIM的官司能赢,也算是为我们全体91出了一口恶气。尽管我没有参与TIM的起诉,因为我都没有心情去考雅思了,对加拿大也兴趣索然。还来家园网,是因为5年来形成的一种本能,一种依赖。一上网,就不自觉的打开收藏夹里面的香港进度......得之我幸,不得我命,由他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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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阁下分析得十分清晰。作为一个旁观者,想在恭喜大家之余,请教阁下一个问题。在加拿大,类似这样的控诉最后的裁决都是针对litigants的么?也就是说只有参与控诉者,甚至只有参与这个律师的这个case的控诉者才会受到最终裁决的影响?其他人,没参加控诉的人或者参加了别的律师的控诉的人都与此没关系?当然,我能以非常中国化的思想去理解“民不举官不究”的含义。但是我想知道加拿大在司法上是如何解释,同一种情况下,裁决的影响只cover具体的上诉者?点击展开...我完全是法律的门外汉,对于英美法典更是不甚了了,此间只能胡乱探讨,希望专业人士指正。如果是集体诉讼class action,那结果的确是会惠及所有同类人员,不管是否参加了诉讼,除非该人明确声明不需要被惠及。但TIM此次的诉讼非集体诉讼,如果想依样画葫芦,只有走判例的路子,普通法系是判例法,你起诉法官如果判你赢,我跟你的案子情况一致的话我起诉大抵也会判我赢。但我觉得适用case law是引用来司法的法律没有变化的大前提下,如果成文法有了明显变化,对于判例的影响如何,需要专业人士来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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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我完全是法律的门外汉,对于英美法典更是不甚了了,此间只能胡乱探讨,希望专业人士指正。如果是集体诉讼class action,那结果的确是会惠及所有同类人员,不管是否参加了诉讼,除非该人明确声明不需要被惠及。但TIM此次的诉讼非集体诉讼,如果想依样画葫芦,只有走判例的路子,普通法系是判例法,你起诉法官如果判你赢,我跟你的案子情况一致的话我起诉大抵也会判我赢。但我觉得适用case law是引用来司法的法律没有变化的大前提下,如果成文法有了明显变化,对于判例的影响如何,需要专业人士来解释一下。点击展开...那么核心就是说:其他几个律师一定要赶在C38没有立法通过之前,恰在TIM被判获胜之后,就这不到10天,如果法院开庭审判,则最为有利。而一旦C38通过,就只剩下违宪官司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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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如何回忆我 带着笑或是很沉默 这些年来 有没有人让你不寂寞 - 不再年轻的毛利小五郎~那么核心就是说:其他几个律师一定要赶在C38没有立法通过之前,恰在TIM被判获胜之后,就这不到10天,如果法院开庭审判,则最为有利。而一旦C38通过,就只剩下违宪官司打了。点击展开...我也是这么理解的,不知道是否正确。另外之前貌似是有律师申请TIM的结果适用于自己的客户并获批的,如果属实,也应该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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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俺是从网上搜索到本站的。怎么感觉这里就像中国的乡下? 加拿大同样是英美海洋法体系,以判例为准。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高出一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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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俺是从网上搜索到本站的。怎么感觉这里就像中国的乡下? 加拿大同样是英美海洋法体系,以判例为准。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高出一切法令。点击展开...你的意思是即使成文法发生明显改变之后的诉讼,也以判例为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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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庭权大,还是议会权大?我个人的理解应该是这样的逻辑: 1. Tim仅代表了他的当事人打这个官司,他的诉求也仅是要求法庭支持他当事人的要求。在获得法庭支持后,判决也仅适用于其当事人。 2. Tim的诉讼结案后,即成为判例。后面的律师再打同样的官司,如果情形与Tim案类似,即可以援引Tim案判例作为支持,法官认为合理会采信。从这个意义上说,判例就相当于法律条文。当然,前提是后面诉讼时法律没有变化。如果法律修改了,前面的判例当然就不适用了。 3. 前案成为判例后,后面的案子自然可以引起为判例支持。可是具体到这次的案件,主要问题是时间不允许了。Tim案今日判决,下周一C-38就通过了。没人能在之前用Tim案做案例再打官司了。其它的律师就是因为时间问题,无法在C-38法案通过前(法律变化前)立案,所以Lorrance Wang要求Tim案的结果适用于自己的案件,也获得法庭的同意。我理解这其实有些“再代理”的味道,他等于是放弃了代表自己当事人说话的权利,把所有发言权给了Tim,赌Tim案能赢;如果Tim输了,他也没机会再说话了。其实这也是唯一的选择,因为第一时间已经不允许了,第二即便时间来得及,Tim输了,反而成为CIC有利的判例,他也很难赢。 4.至于不特定多数的相似情况的人都受益的官司,就是class action了。这个是由某人或团体发起的,以不特定多数人为诉求主体的。官司赢了,所有符合诉讼主体要求的人都受益,反之亦然。集团诉讼具体可以去网上查,有详细解释。这可以解释为什么Tim案仅对其当事人有效,因为他仅代表他的当事人提出诉求,而不是集团诉讼。后面的个体诉讼当然可以用Tim为判例,可惜时间不允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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