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新闻被控储存持有提供儿童色情制品 初审引用「非呈堂证供」 罪成华裔上诉得直重审(图)



在加拿大



安省华裔居民赵某(化名),被控在电脑内存有6,000张儿童色情图片和65个视频,被控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等。(网上图片)

安省华裔居民赵某(化名),被控在电脑内存有6,000张儿童色情图片和65个视频,被控持有儿童色情制品、获取儿童色情制品以及提供儿童色情制品共3项罪名,他在一审被定罪,之后提出了上诉,指初审法官的判决中引用了「非呈堂证供」的材料。上诉庭指引用了「非呈堂证供」材料的判决,是有瑕疵的判决,故判处将案发还重审。

由于受法庭禁止令规定,所有可能暴露当事人身分的资料都不许透露,因此报道中的人名和地名都是化名。

初审法官及检控官齐疏忽

案中赵某所称的「非呈堂证供」材料,是指警方鉴证科电脑专家在提交相关证据的同时,还附带上了一份类似「索引」或「目录」的附属文件。这份附属文件本身并不是呈堂证供,而是帮助法官清楚了解所有证据的来龙去脉和时间点,相当于警察在犯罪现场所做的笔记,帮助警察事后回忆。初审时法官就曾问过检控官,要不要把这个附属文件也列为呈堂证供,而检控官却没有处理此事。

初审法官后来在判决中指出,那台电脑上保存有赵某汽车车牌更新和订购飞机机票2份文件,这些文件所标注的唯一地址正是事发地,而且这两个文件的时间点中间相隔的4个多月内,有几百张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文件被创立。

再加上那台电脑设有密码,能打开电脑的只有赵某本人,并且没有证据显示有其他人会用这台电脑。再加上屋内散落的衣物和床头的维他命药瓶,都显示此房间是赵某的卧室。由此可以认定,电脑内的非法图片都是赵某获取并持有。

但赵某认为,初审法官的逻辑推理,并不完全是从呈堂证供中得来,于是他据此提出上诉。

对于赵某的这点抗辩理由,上诉庭法官也认为,初审法官的判决必须只能依靠呈堂证供,否则即使初审法官正确掌握的证据足以支持定罪,但如果有不合程序的部分介入,而且这部分对最后的判决至关重要,会影响判决结果,那这个判决就要被撤销。

在此案中,包含了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的文件夹有2个,其中一个文件夹的创建时间是被列为呈堂证供,也支持了检控方所称,这些文件的下载时间与赵某在此地居住时间重合的说法,即证明赵某知道这些文件且有控制权。

判决有瑕疵需推翻再审

但问题是,另一个包含了60张图片和一段视频的文件夹,其创建时间为2018年某月某日,这个日期却没有被列为呈堂证供,而却被法官「理所当然」地引用为重要的推断依据。

如此一来,引用了「非呈堂证供」材料的判决,也就成为了有瑕疵的判决。上诉庭法官从而推翻了初审法官的判决,将赵某的定罪撤销,并将此案发回进行新的审理。

此案是安省某地警方在2019年某月的调查中,发现当地有一台电脑(具有特定IP地址)去到儿童色情图片的分享网站上下载资料,于是追踪该IP地址找到一户人家,并在其土库内找到近6,000张儿童色情图片和65个视频。这些数码图像分别储存在2台电脑和4个硬盘内。

这户人家的户主是赵某的父亲,当警方破门而入时,赵父和另外两人被当场逮捕。但当时赵某不在现场,警方从其中一台电脑中发现了与赵某有关的个人信息和文件,而这台电脑所在房间是赵某的卧室,警方因此也认定赵某参与其中,此后在其工作地点将其逮捕,并对他提出了上述控罪。

初审法官指出,虽然没有证据显示赵某居住在这所房子内,也没有人出来孩瑲这一点,但法官依旧认定,作为唯一合理的推论,间接证据证实被告积极参与在电脑上下载、组织和查看这些非法图片,从而满足了「知情和掌握」的基本要素。

当时警方在赵某的房间内找到某项体育运动所用的专用装备,而赵某正是在此类运动场馆工作的员工。赵某辩称,初审法官忽略其他人也有可能使用这台电脑的可能性,而且初审法官使用「非呈堂证供」的材料,来确定那些儿童色情图片创建的日期,从而误解了证据。



  ·生活百科 询问中国鞋码标准
·生活百科 我可以在机场或赌场兑换 100 澳元纸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