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
收到的补料信里有这个要求:“Recent letters of employment. letters must include the employer's addresses and phone number."这是不是就是指推荐信呢?我以前就已经交了老公司的工作推荐信,那现在不需要再交一遍吧?还有两个很奇怪的问题:1、我的前公司现在被拆成2个了,原来所在的部门分去了新建立的那个公司(包括顶头上司)。那我还能请他来写推荐信么?2、我在现在的公司工作了两年,但是由于工作上的失误,我第二年的合同并没有签(但是四金还是在交的,人事关系也在)。这种情况下我是不是能用工作经历公证来代替合同公证呢?跪求各位有经验的大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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