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加拿大留学移民(原创)结婚(或同居)类移民申请及上诉案件



在加拿大


Part 1: 2010年 9 月 30 日移民条例引进新条款后对结婚(或同居)类移民申请的影响很多人为了达到移民加拿大的目的,在自身不够条件申请其他类别,例如 FSW/CEC 移民的条件下,转而考虑以结婚这个途径,由配偶担保移民加拿大,这是一个不争的现象和事实,当然不少的个案很明显是做假的。对于移民部来说,做假的意思不是用假的结婚证去申请移民,而是两人关系的真实性,换句话说假的意思是指两人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 当移民部拒绝了一个他们认为申请人的夫妻关系是有名无实的案件,担保人有去IAD 上诉的权利, IAD 的统计数字可以证明半数以上这一类的上诉是成功的,即是说最初在北京香港输了的案件,最后可以在加拿大 IAD 赢回。再者,因为由最初北京香港的拒签到排期上诉的等待时间差不多要一年,如果在这一段黄金时间内夫妇双方越是互相配合,上诉成功的机会就将会愈大 暂且不谈那些输了然后上诉又赢的案件的关系的真实性,只是想指出移民条例是欠缺有效打击做假的案件。再且,移民部和难民局属下的IAD 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更加可以说IAD 的角色是为了平衡移民官拥有的初步生杀大权. 这两大元素加起来大家应该可以看得出,加拿大的诚信制度,加上任何事都讲求公平,最终避免不了被滥用,即是假案件过关的大有人在。 由以上可以见到,如果移民部要打击假结婚就避免不了要做个大的手术,这个就是2010 9月30 日实施所谓新政策的目的。在这个新政策之下结婚类移民的申请人要满足移民官两个最基本的要求 第一关:夫妻的关系是真实的,AND第二关:两人结合的主要动机不单单是因为其中一方要移民加拿大 大家的第一感觉是,我结婚就是想带我老婆过来,如果根据新政策我岂不是不能申请她过来。 大胆的给大家一个定心丸,只要你们能符合第一关的要求,满足第二关的要求是思想与策略上的调整而已。再者,因为审批这一类型案件的移民官是加拿大人,这个调整理所当然是需要以加拿大思维为基础的,在这方面加拿大的中介很明显比国内的中介占了优势。 在这个新政策之下,最关键的考虑点是由夫妻双方从认识到结合这段时间的长短,换句话说,霎时冲动的关系虽然满足到第一关但是要过第二关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了。相对的,青梅竹马的关系又怎么会不批呢? 那么由现在开始,打算通过这一类项目申请移民要注意什么呢?在关系是真实的大前提之下,给大家三个锦囊: 第一个锦囊是不能着急,以上已经说过,霎时冲动的感情是属于高危一族,如果你已经结婚了,但还没有递交申请,在这个新政策之下,你大概应该考虑在递交申请前,如何将霎时冲动转为青梅竹马!这不单单是时间的考虑,还包括材料的组织。 第二个锦囊是谋而后动,如果你还没有结婚,你要重新部署,使你们的关系成为青梅竹马,而非霎时冲动。 第三个锦囊是将心比己,切忌一厢情愿,低估了移民官的智慧,换句话说,如果你不明白移民官的思维,再加上不尊重他的智慧,这个眼前亏你是吃定了的。 如果申请人能够领略到这三个锦囊的含义,就可以趋吉避凶。您们的关系就是青梅竹马,而不是霎时冲动, 那么,新政策下的未审结的案件,以及正在IAD 上诉等待中的案件应该怎么处理呢?既然米已成炊,就只可以见一步走一步,见招拆招了。在本篇文章的分析是前瞻性的,是为了还没有递交申请的案件作一个前奏式的提示。注:鸣谢之前移民部长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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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原创)移民部采取“蜜月”行动,专门打压造假的本土申请个案我们断断续续收到不少咨询,关于本地申请的个案遇到移民部调查,希望我们接手跟进处理,大致上分以下几个种类: 1) 本地申请个案转到 local office, 等待期间官员上门调查,继而被要求出庭 (Admisibility Hearing);2) 担保人本身也是经过结婚或同居移民申请类别取得移民身份,在取得移民身份后短期内分居及离婚,并担保新伴侣申请移民,被要求书面解释之前与旧伴侣关系的真实性,甚至面试;3) local office 要求面试,面试完毕后立即遭执法人员当场带走关押。如果您自己觉得申请个案本身存在危机,您有两个选择:a) 采取主动:向专业人士寻求法律意见,不吃眼前亏,将损失减到最低,考虑重整旗鼓,重新申请;b) 懈怠被动:抱侥幸心理,希望可以顺利过关。我们的意见:综合我们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当事人要避免的是吃官非,切记不要象鸵鸟那样把头埋在沙堆里,要面对现实,在执法人员敲门之前,做适当的安排去化解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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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原创)关于结婚移民的条例修改分析本文章发表于 2010 年 4 月关于结婚移民的条例修改分析关于修改的内容请参考各大报张的头条新闻,例如明报 http://www.mingpaotor.com/htm/News/20100406/taa1.htm , 我们没有需要在这里重复了。我们尝试在专业的角度对这个新政策作一个初步的分析,如下: 我 们觉得移民部的这一举措的动机是堵塞漏洞,而不是苛政。但无可避免,有可能因为某些签证官员的个人作风,而过分行使法例授予其这一新的权力,而导致滥杀无 辜。但这始终是个别事件,并不是大气候。这个也印证了我们所讲到过的,不论犯错的是签证官员还是申请人,吃眼前亏的始终是申请人。从另一角度说,倘若申请人在递交文件时出现漏洞,前后矛盾,在新形势下将会是九死一生。因此,我们建议申请人在开始递交的时候应持认真态度,如有需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而不是懈怠对待,到拒签了才后悔。我 们始终认为,真实的个案始终是会批下来的。问题在于,何谓“真实”?如何将“真实”与结婚动机有效解释妥当?这将是根据每个个案的具体背景而制定策略,而 不是一知半解,道听途说,罗列自己搜索到的文件清单,或盲目跟从其他人的“成功经验”,这只会造成自我困扰,将案件复杂化。友情提示:1) 如果申请人的案件不是那么强,而采用境内申请程序的话,在新政策下被拒签的风险将会是大大提高。要注意的是,境内申请程序是不可以向上诉局上诉的;如果境 内程序案件失败后再递交境外,理论上是准许的,但是根据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再要赢绝不容易。因此,在新政策下采取境内申请程序的案件,最好是证据很充分的 案件了。2) 不少已经黑下来的人,因为不想离开加拿大,所以一向以来一面倒选择境内申请程序,这是可以理解的。虽然我们认为新政策绝不是针对这一类的申请人,可是,这 一类的申请人需要考虑的因素就相应繁复了。最起码,申请人需要有理性的问问自己最终需要的是什么?是选择不计后果的留在加拿大重要,还是最后取得移民身份 重要。正如以上1)提过,境内申请的拒签风险增加,而自己的个案又不是那么充实,申请人是否应考虑“壮士断臂”? 选择海外申请,即是接受暂时离开加拿大这个现实需要,如果海外申请成功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回到加拿大,如果申请不成功就去上诉局上诉,最终赢得案件也可以名 正言顺的回来 。如果你的案件不是那么充实,在境内递交了申请,一旦输了,你就会被下令离境,最终结果都是要离开加拿大。换句话说,在避免不了要离开加拿大的情况下, 海外申请是自己选择安心的离开,而纠缠于境内申请则是被人牵着鼻子黯然被驱逐出境。再尝试从案件处理时间上探讨:如果个案不够充实的话, 案件首先在阿省处理中心先花费 6 至 7 个月的时间审理,然后再被转去 local ,之后所需要等待的时间随时都有可能是 2 年或者以上, 换句话说,你将会一共浪费了接近 3 年的时间,但最后得到的结果很有可能是输的可能性比较大。相对的,如果你选择递交境外例如北京, 从递交申请到收到需要面试通知的情况之下大约需要 5 - 6 个月,万一输了,再加上在加拿大上诉的排期需要大约 1 年多时间, 相对境内的勉强申请,时间上缩短了将近一半,而最重要的是结果是正面的 !3)很多人以为结婚的个案比同居的个案要更有利, 这个并不是绝对的。 但是,如果是为了要移民而特意从同居变成结婚,在新政策下这个决定很有可能会弄巧反拙, 当然这个是因人而异,是个别的考虑。4)新政策将随时实施,是没有 lock -in 的,即是说,倘若新政公布实施,签证官员对案件作审批的时候,将立即采用新政策判断案件,而不管案件递交的日期是在新政策颁布之前还是之后。以上只是我们团队对新政策所衍生的整体概念的分析,如有需要,我们会因您的个案背景给您一个在新政策之下的详细分析,而不只是概括性的政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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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原创) 结婚 / 同居移民申请篇对于移民部来说,这一类别的申请是有最高的优先权进行处理的,意味着其申请时间与其他移民类别来比较,是较短的。这一类申请,涉及两个个体,即担保人和申请人。对于担保人的条件来说,原则上豁免了收入上的硬性要求,即使有犯罪案底,只要不涉及家庭暴力、性侵犯和严重犯罪,移民部都可以包容。对于申请人的要求,首先是与担保人有法律上的配偶关系,以及通过体检及安检。以 上的基本要求因为太简单,因此很容易被人看作是一个移民“捷径”,引致产生大量的造假个案。最终摧毁了加拿大移民部的诚信体系,移民部不得不改变策略,从 严审查申请人与担保人关系的真实性以及背后的动机,因此,移民官无可避免地引入了个人的主观元素,甚至有色眼镜去处理这类案件,结果不幸地有时候会殃及关 系真实的申请人。这类案件可以由申请人原居地的加拿大签证处处理,如果申请人已经在加拿大生活,也可以选择向加拿大境内的阿省移民处理中 心提出申请。从 2005 年开始,移民部更加引用移民法第 25 条,允许已经失去合法身份的人在加拿大境内提出申请,当然,这个政策不是必然的,是受若干条件限制的。归根结底,这一类的申请,是提供一系 列文件证据,去说服移民官感情关系是真实的。凭这一点,大家不难感觉到审查该类案件的抽象性和主观性;而移民部提供申请人参考的证明关系真实性的文件清 单,纯粹是起指引作用。即使按其要求提供文件证据,不等于会获批准。事实证明,很多造假个案比真实个案在这一方面的文件提供甚至更为充足。根据我们处理的大量成功案例,我们掌握到这类案件成功的要素,可以和大家分享:1)仔细程度:移民部设计的一系列担保人和申请人的表格,潜伏了一些元素,以不同的角度、形式和次序去验证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前后一致以及合乎逻辑。如果掉以轻心,前言不对后语,自相矛盾,就会引起移民官的怀疑,从而增添不需要的麻烦,甚至提高了要被面试的机会。2)合理性:这是指移民官用理性的思维去衡量感性的爱情关系。大家知道,爱情是不受任何阻碍的,例如年龄、地域、种族、肤色、信仰、背景甚至性别的约束。再者,是否天长地久纯粹是两个人的事,是受形势的改变所驱使的。但是,因为涉及移民申请,就需要第三者,即移民官去衡量。那么,移民官用什么准则去衡量呢?根 据我们的经验,那是没有客观的准则的。而我们成功掌握到的,是将每个个案所独特的背景和元素,例如申请人当地的国情和文化,去满足加拿大移民官本身的加拿 大思维和价值观。这个加拿大思维和价值观无可避免是属于移民官个人的,换句话说,移民官用个人的标准去引用移民法和条例赋予他们的权力,可想而知这个过程 很明显存在很多不明朗的因素,而这些因素往往只可以凭大量处理案件的经验才能充分掌握。3)“硬件”及“软件”:首先,为了方便大家明白,我们引用“硬件”和“软件”两个名词进行以下的探讨。“硬件”是指移民部需要提交的文件证据;“软件”是证明关系的真实性。我们事务所的处理方法,是让客人在完全没有压力的前提下,即完全不考虑是否有“硬件”,将这段感情由开始到现在的情况以纪实的形式交待清楚。我们根据这个纪实的陈述,帮助客人挖掘出他们意想不到的文件证据,以支持这个纪实的可信程度,而这个纪实就是我们所指的“软件”。归根结底,是要移民官认同这个关系是真实的,即用“硬件“去支持“软件”的可信度。4)审批案件的法律精神:英文是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用日常英语去理解是 "more likely than not" ,即是感情关系是“真”的可能性高于“假”,案件就会获批准;相反,如果“真”的可能性“低”于假,案件就会被拒绝。也 就是说,不存在 “百分之一百” 的思维模式去判断感情关系的真实性,因此申请人不需要忧虑个别文件的缺乏,比如说,别人的案件有联名户口,但自己的案件没有这方面文件。更可以说,准备案 件是不需要受任何既定模式限制,因为每个个案有自己独特的背景,只可以用成功处理大量案件而获取的经验来作出策略上的安排。5)谋而后动:打个比如,预防胜于治疗,如果申请入表前,文件证据准备妥当,就不用引起移民官不必要的怀疑,更减低要求面试的可能性。再者,就更不需要考虑案件拒签后要进行上诉,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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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5: (原创) 处理结婚/同居担保移民案件当中所碰到的议题1)境内程序和境外程序:a. 对于身处加拿大的申请人,是否必然采取境内担保程序? 采取境外担保程序是否是一个好的选择? 好处在哪里?b. 对于身处加拿大但没有身份的人,是否一定可以通过境内担保程序,就能保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无须离开加拿大呢?c. 对于身处加拿大但没有身份的人,如果采取境外担保程序,是否就一定要马上离开加拿大呢?2)接到面试通知,该如何面对?a. 如果案件由美国签证处处理,例如 Buffalo,但您美国签证被拒绝,怎么办?b. 参加面试是申请人自己去好,还是和担保人一起去好?3)“有争议性”的尚未批准的境内担保个案:由 2009 年开始,加拿大移民部加大了预算去打击造假个案,执法部门 CBSA 有财政支援指派调查员对这类案件展开调查,如果您自己明白案件具争议性:a. 您是选择自保还是靠运气取胜?b. 执法官员到访或来电,如何处理?c. 怎样趋吉避凶,拿出勇气选择撤消案件,重新再递境外?4)境内担保案件正在处理过程,申请人需要离开加拿大,怎么办?5)什么情况下应选择同居担保申请,而不选择结婚?6)担保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可以离开加拿大?7)担保人的前一段婚姻还未在法律上有一个正式的了结,即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如何申请新的同居伴侣移民呢?8)担保人移民登陆时声称婚姻状况是单身,而实际上是同居关系,如要担保同居伴侣,风险在哪里?如何避免风险?9)之前是被前妻或前同居伴侣担保取得移民身份,登陆不久关系即破裂,现要担保现任配偶或伴侣,风险在哪里?如何避免风险?10)虽然在法律上可以豁免担保人的收入要求,但如果担保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存款,风险在哪里?如何解决?11)如何离婚才得到加拿大移民部的认同?选择在加拿大离婚还是在中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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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6: (原创) 结婚移民申请被拒上诉篇加拿大的法律是很公平的,移民官可以作出拒签的决定,要制衡他们这个权力,您可以向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或难民局 (IRB: Immigration and Regugee Board) 属下的裁判处 (IAD: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提出上诉,推翻移民官的最初决定。境内担保程序上诉如果是采用境内担保程序的案件,只能向联邦法庭提请“司法复核” (Judicial Review)。“司法复核”的意思是由联邦法院的法官去判决定当初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否有误,适用法律是否不当。通常处理这类案件的费用高昂,在司法复核 前有一个关卡,即申请准许司法复核 (leave), 以防止讼累。再者,经验告诉我们,能成功获取 leave 的案件少之又少。即使您能赢得 leave,如果申请人在加拿大没有身份,这个司法复核程序也不能保证申请人能够继续留在加拿大等候开庭。补充一点,司法复核完全不接受拒签后才产生的新证据。境外担保程序上诉如果北京,香港,Buffalo 等海外签证处作出的拒签决定,上诉的权利是由担保人行使的。但是担保人要把握时间,在收到拒签通知后 30 天内要向 IAD 提出上诉。与境内担保案件上诉的最大区别,是担保人可以提交拒签后才产生的新证据。而因为案件积压,排期开庭至少需要 8 个月时间,因此担保人将有足够的时间从整旗鼓,认真地把案件“增值”,最后在 IAD 赢得上诉。联邦法院与 IAD 处理案件的理念的基本区别:1) 联邦法院是处理当初案件程序 (ruling) 上的错误,这是比较客观清晰的;IAD 是处理当初案件实体上 (assessment) 的错误,比如判断感情关系的真实性,是很抽象主观性的;2) 联邦法院设立 leave 程序以阻止案件进入上诉程序,用以剔除完全不靠谱的案件,可以说是负面的;相反,IAD 持正面的态度处理上诉案件,首先设立了一个议和的机制,即 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俗称“小庭”,然后挑选一些争议性相对少的案件进入 ADR 程序,在调停员 ( DRO:Dispute Resolution Officer) 的指引下,鼓励上诉人提供新的资料,与移民部的代表律师面对面作进一步的详尽交代,如果移民部律师认同上诉人的解释,则当初海外案件的 决定就会被推翻,案件发回给海外签证处处理,即等同于案件获得通过,理所当然下一步就是签发移民签证。如果 ADR 调解失败,案件将会被安排进入 Full Hearing,俗称“大庭”。“大庭”的排期通常需要量1 年以上。为了对上诉人公平,所有 ADR 的记录是不进入“大庭”的,换句话说,“大庭”的官员不可以引用 ADR 机制下上诉人已使用过的文件和证供。甚至,上诉人有权取回 ADR 机制下已经提交过的所有不利上诉人的文件证据。即是说,“大庭”是从零开始,既往不咎。同时,“大庭”允许上诉人重新提供从当初在海外案件被拒签到上 Full Hearing 之间产生的新证据,即再一次重整旗鼓。我们大胆地开个玩笑,有这么长的时间等待开“大庭”,即使当初感情关系不是太充实,到时也变充实了。再补充一句,ADR 的案件也是面临积压,所以 IAD 近期启动了一个新的“快速聆讯”程序 Short Hearing,根据我们的分析,目的是鼓励上诉人打消上诉念头,重新递交担保配偶移民申请。再者,上诉人要有心理准备,在 IAD 机制下,无论是“小庭”还是“大庭”,有权审查当初海外签证官没有关注到的新的疑点,这在法律上称之为 “De Novo Hearing“,即原则上一切从新开始。. 以下是联邦法院或者 IAD 上诉案件所面临的 10 大议题: 1) 既然联邦法庭的程序如此有局限性,什么情况下还是值得考虑呢?2) 错过了IAD 30 天的上诉期限,怎么办?3)上诉等待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应该改变初衷,即放弃上诉,重新申请?4)当您上诉权利得以确认后,如何有效地重整旗鼓呢?5)等待开“大庭”保守估计须 1 年以上,有什么办法可以令等候时间缩短?6)上诉人有权传召证人,现身说法。怎样善用这个权利去帮助您的上诉案件?7)申请人在海外是有权通过电话参与开庭的。怎样有效地使用电话证供这个权利?8)如果上诉人没有按时出席开庭,如何补救?9) 在“小庭”中议和失败,如何确保不利的证供和证词不会进入“大庭”?10)如何有效地准备上庭,包括“快速聆讯”,“小庭”和“大庭”? 让我们继续探讨如下。上诉取得成功的关键 我们尝试以深入浅出的方法, 把复杂的法律精神与大家分享1) “Standard of Proof”,即审查的角度有多高呢?IAD 的标准是采用“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即日常英语的“more likely than not”。首先,每个爱情故事都有它的独特性,所以着眼点绝对不是从“完美”的角度来考虑,而是从“大体”可信的程度来着手。即是说,虽然个案存在难以解释的暇疵,只要不是“致命性”,我们实在用不着去钻死胡同吃力不讨好地去追求完美。反而我们应该很有技巧地运用以下四个策略: 提供新材料,补充“先天不足”,即当初欠缺认真的地方; 澄清当初提交的材料,例如强调当初申请中已包含的有力证据,但没有有效明示去吸取移民官的注意; 提出合理的原因,更正当初的无意失误点; 引经据典,即移民法和案例 (case law),反驳签证官的负面观点; 用数学的模式来表达,我们是运用以上的方式,去赢取官员 51% 的信任,便大功告成。2)证据的搜集 整体而言证据可分三个种类:a. 资讯 (Information):从他人得来的信息。资料搜集经委托后,我们首先以专业的方式及态度,了解您在移民部档案的 information 助你搜集新的有利的 information 澄清己上交的 information 解释及反驳不利于阁下,但在案的 information 。b. 知识 (Knowledge):就自己的知识水平而言,自己所确认的的信息 下一步,我们会施展对移民法及上阅程序的认识 (knowledge),将心彼己,感同身受,尽力为你着想。比方说,当移民部引用移民法判断台上水杯是半空 (half empty) 的话,我们会同样引用移民法争取是半满 (half full) 的!c. 信念 (Belief):自己主观上认为的信息最后形成 belief, 如上所述是主观的。正因如此,谋士的实战经验,对案子的投入程度, 及加国官方语文能力起到极为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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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06, 2011 LANDING.JUL 21, LINC 6777回复: (原创)结婚(或同居)类移民申请及上诉案件的探讨Short Hearing 有法官,ADR (即小庭)没有法官。 Shorting hearing: 1)用于解决简单的案件,即争议性很少的案件;or 2)当天不会对案件下 decision,只是与各方核实案件的 issues,即争议的焦点,并确定下一次开庭的日期; Short hearing 可能 10 分钟结束;ADR 平均需要1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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