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美国汽车买卖从Speeding Ticket到Traffic Court庭审把案子给免了前前



在加拿大


从去年6月1日吃罚单,到今天上午上法庭把案子给免了法官说“You have a good defense.”,前后有8个月的时间。这中间学了挺多,也纠结了不少,感觉有必要写下来。我很久没有写东西了,加上将要提到的内容前后关联,而且我比较喜欢用括号加一些解释(和吐槽),所以文章可能结构略微混乱。文中中英文夹杂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但愿不会读得不顺。由于案子在加州,所提到的法律法规也只适用于加州,有些细节更有可能根据城市和法庭而有细微的变化,所以别的州的同学仅作参考。 更新1,插播吐槽: 看了分享的全站评论,有几位同学说这篇文章“即啰嗦又没有条理”,还有说“长文求摘要”的。不好意思,第一段我已经说了文章结构混乱,而且喜欢添加解释。关于括号加解释嘛,You should never put anything in parentheses (no matter how important they are)...哈哈。当然啦,我的朋友就会评价说“好详细!”,谢谢! 如果想看条理清楚的文章,请猛戳文章中间那个网上教程的链接,然后按照site map上的分级大纲阅读,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有条理啊,人家都自己这么说了,是条理的典范!!至于要摘要的,也请先读网上教程,然后再来读这篇文章就知道 该挑什么地方读了。不过连这么短一篇文章都读不下来同学,我猜也不会有耐心读完网上教程的。嫌啰嗦就不要读了么,直接交了罚金认罪了事就好了。 至于说“吃饱了撑的..闲得慌...把自己当律师用”的,如果去法庭 的话就会发现几乎没有人请律师啊,大部分人是收了ticket后吓尿了连请律师都没有想到的法律小白啊。再说了请律师有那么便宜么,按分钟计算的哦。教程里写到赢一个案子一般至少要两三百刀啊,ticket本身的数额有可能也就比这多一两百(不过考虑可能增加的几千刀保险,还是划算的)。就算请律师,自己至少也要有备而来才能跟人家打交道,否则都不知道人家说的是什么嘛。让律师花时间给你解释最基础的知识,浪费的是自己的钱。律师随便说几个拉丁词就把你绕晕了,那你就乖乖交钱吧。本着求知精神自己学习一点法律也无可厚非啊。 吐槽结束,攒够了几条再更新。更新2,播插一些对全站评论的评论 (最后一条评论涉及后文提到的技术细节,第一次看本文可以看完后面再回头看这部分)“ 哎 文中说超过最高限速别论 心拔凉拔凉的啊 ”:这部分我更新了一下,重点是要看教程里的举几个例子,还有一个关于超了最高限速后应对的一些选择。“加州的法律在美国应该可算是大统。我们上课总是拿加州法律系统来说事和举例 ” :还是那一句,别的州的同学请上网查自己所在地区的法律再做决定。美国的大部分法律都是下放到州一级立法的,所以各地不一样。但联邦法律是对所有州适用的。“酒驾被抓的飘过,表示这些都太小儿科了。”:如果真是酒驾被抓,那就乖乖认罪吧。这一条无论是警方还是法院都是零容忍的。千万不要酒驾!!!什么,不知道酒 驾的标准?你即使DMV笔试连手册都没有读就去了,拿到驾照或者车子注册文件的时候DMV每次都会附送一张表格的。酒驾标准全美国都是BAC>=0.08%,加州具 体的还有21岁以下、18岁以下等更严格的标准。另外即便BAC<0.08%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罪(比如警察认为你危害到别人安全了);还有服用一些处方药导致判断力下降的情况不比酒驾的责任轻。“不超速就没罚单 为什么就是不明白”&“老老实实遵守为啥就做不到”: 这句话当然(基本)没有错,但没有错并不代表就是全部真相。我怀疑留这条评论的同学只是看了标题就留言了,而并没有看具体的内容。我又怀疑TA和曾经的我一样是拿衣服的法律小白, 所以首先允许我呵呵一下。关于这个评论有这么几点。首先,不超速确实不会有罚单(有极端例外:警察乱开罚单;和普通例外:车流慢的时候就必须按照车流速度走或者天气路况差就要适当减速),但并不是超速了就有合理的罚单。因为加州关于安全行驶速度的法律根本没有提到限速这一条!而没有去查这条法规的人是不会知道的。其次,限速就一定是合法的嘛?关于限速应该是多少、应该怎么确定的法律和执法部门具体操作的章程加起来有好几十页。你不读一下调查一下怎么就知道这不是钓鱼执法呢?你以合法的速度开车被开了 罚单,你不应该去法院申诉么?而且,你怎么知道警官不是乱开罚单的呢?教程里真的就有这样的例子,那个警官最后被开除了有木有。再扯远一点,这一篇文章的主旨绝对不是告诉你超速是合理的,可以随便逃避罚单。标题里写的是“所学所得”,重点是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法院的流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要当法律白痴。所以即便 不能免掉罚单,合理用规则申诉减轻处罚,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不仅适用于超速,别的违章也是。比如后文提到的可以纠正的违章纠正后就能拿回罚金,只要交 一个手续费就行了。“这个是楼主运气好,我上庭的那个法官每次都会问被告是否同意在45天之后再trial,如果不同意,法院会想办法安排speedy trial。。。”: 确实运气好,但不是这位同学所说的这种运气好。45天的speedy trial是所有法官都应该问的,在庭审开始前放的录音告知被告的权利时就有明确说。但我没有经过arraignment就直接在窗口交了申请来写申诉,所以无所谓正常trial的45天期限。我的案子庭审完了我就走了,没有留下听后面的arraignment是什么样子的。但我相信法官给所有不认罪的被告确定开庭 日期的时候一定也是会考虑这个45天期限的。如教程中所说,只有极个别情况下法官疏忽给了45天以外的日期,那么用这个规则辩护就非常有力。trial de novo确定开庭日期被告是不会跟法官见面的,而是法官独自决定,签署法院通知。这时候45天是从递交申请的日期开始算的,不是法官给定开庭日期(法官在通知上签字)的那天算的。法官可能不知道这个规则,或者疏忽了,就可以利用这 个45天的规则(但其实是30天,后面解释)。但此45天非彼45天,不要搞混了。更新3,再播插一些对全站评论的评论“其实心理负担还有研究法律而投入的时间可能超过罚款的数目了”:这一句有一定的道理,不过也要看具体情况。有人心脏比较大有人比较小嘛,所以心理负担因人而异,说不定有人喜欢这样挑战自我呢。而至于投入的时间怎么换算,首先我觉得学到的知识是很值钱的(说无价肯定夸张,但想想律师的收费。。。),其次“经历一遍,受益终身”啊,像大神那样30多年的经验,越往后每次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就越小。所以确实第一次的投入是最多的。“看到文章“8个月”的字样就吓尿了”:这里解释一下8个月是怎么堆出来的。从吃罚单到第一次去法院的deadline之间有一个半月,这个deadline可以申请延长两个月。这中间有3个半月的时间,你唯一做的就是去申请延期,有的法院甚至可以网上办。去了法院,走arraignment的话确定的传讯日期又要隔一段时间(这个我不知道多长)。然后申请trial by declaration给你一个月来写,如果是通过书面形式申请的话,本身前面的deadline就会延长25天。交上去后,法院有90天时间(从前面去法院的最后一个deadline开始算)给你答复。然后被告有20天的时间提交重新开庭的申诉,法院必须在收到申诉后的45天内开庭。“要是中国也能这么干,该多好!”:呵呵,想想平西王统治下的重庆吧。。。请了律师,律师自己也被抓了。慢慢来吧。“我是不是应该把我声泪俱下的contest letter放上来晒一晒 ”:声泪俱下自然可以用人情打动法官,但用法律法规来有力的辩护才是王道。“不过一般被警察pull over装个可怜就行了 在限速55开到90瞬间踩刹车到75然后被pull over给了个oral warning ”:这个得看人品,有人超了5mph就吃罚单,而我一个师兄在I-5高速上有一次开到100 mph也只给了一个口头警告怎么说呢。。。我读到过有这么一个大致的规律,就是如果被警察拦了后承认自己有错或道歉的话(用sorry,apologize之类的词),保释金会少一些。我猜想的原因是因为所有的违章都有一个罚款的base rate,这个base rate跟最终数额相比非常少(见最后我旁听的庭审例子),而保释金的计算是根据base rate和penalty accessment的倍数来的。如果自己当场承认错误,并且这一点在警官提交给法院的记录中有体现,可能会导致倍数减少。但是道歉和认错是证据,而且是自己指控自己,而根据宪法权利被告有权不指控自己。所以这一点每个人自己权衡吧。更新4现在关于oral warning有了新的认识。二月份长周末去大峡谷玩,开进亚利桑那州后,限速是75mph。天黑了,路上几乎没有车子。我朋友看到前面快车道上一辆SUV以70左右的速度“慢悠悠”地开着,于是一脚油门向右到慢车道上超过去了,然后又向左并回快车道了。然后,突然看到后面有警灯,还没有明白警车从哪儿冒出来的就被pull over了。警察下来,问为什么以15mph的速度超条子的车(他原话用的是cop car,不是police car...)。我们说没有看出来是警车(在加州好像没有见过SUV警车,而且天黑了看不清车后写的字,颜色好像也不是特别醒目。。。)。警官把文件拿回自己的车子登记,我们等了半天他才回来,然后说你们今天走运,我罚单开完了,给你们一个警告。。。所以,收到警告的大部分人应该不是警官仁慈,而是他罚单开完了!!如果他不想麻烦了,就给一个口头警告;要是他认真的话,就给一个书面警告。保释金这两天寄回来了,于是给Geo建立的基金捐了大概四分之一的数额作为感谢和学费。插播完毕。 吃罚单 去年6月1日,周五中午吃完饭实验室没有事情了,就从医学院校区出发去Arcadia的Mall租帐篷去了。(周末一起去野营的同学们,你们懂的…)最方便的路就是沿着Huntington Dr.一路往东北开。当时我开在最左边的那条道(按交规编号是Lane No.1,法庭上交警也直接这么说的)路过Huntington Dr.和Maple St.路口(经常走这条路的同学请记住这个猥琐的岔路口,有警察蹲点在Maple St.这条小路上。虽然我后来路过再也没有见过,但在网上读到有不少人都在这里吃过罚单)后不久,一辆警用摩托从后面跟上来了。当时有一小会儿没有看后视镜了,所以警察鸣了喇叭我才看到他。这时候我前面的这条lane一片畅通,放眼望去看不到一辆车(这也是我本来打算作为申诉的理由之一,参见策略那段)。 我还从没有被警察pull over过,所以当时纳闷了一下,他是想超过还是拦我?所以我就往右并了一条道。警察跟上了又嘀了一下喇叭,于是我很确定是要拦我,就又一路并道到最右边,靠边停下了。这时候好像已经距离上面提到的路口四五个block远了。 警察把摩托停在我后面,从副驾那一侧过来,很有礼貌地让我出示各种证件和保险。这些例行公事办完后(已经开始往ticket上抄我的各种信息了), 他问的第一句是“Do you know what the speed limit is on Huntington Dr. before Fremont Ave.?”(Huntington Dr.上的限速一路变化很大,Fremont Ave.是分界点之一)。根据之前读过的关于跟警察打交道的帖子,本着不能自己incriminate自己的原则我回了“不知道”。他又问我知不知道自己 开了多少,我还是说“不知道”(确实没有看仪表盘)。然后他告诉我限速是35mph,激光枪示数55mph…我当时就囧了,觉得哥不至于这么快吧,所以就 表情惊讶状随口说了句“I might have been a little bit higher than the limit, but I couldn’t be that fast…”。好像还提到了“可能稍微高于40mph”,也是我的失误。反正警官是把这句记住了,后来出庭作证的时候还提到了这句应该是想说我承认过自己的速 度高于限速。不过这时候警官也说了一句挺有破绽的话,“If you were driving 40 or 45 mph, I would not have bothered to pull you over.”我也记住了。尤其是“would not have bothered”这几个词,我后面有打算作为证据的,不过没有用得着案子就结了,后面再讲解这一点。 这些对话完了警官就给我开罚单了(C.V.C. 22350,关于code后面具体讲),一张黄色的纸条,台头是Notice to appear。我当时很二的以为ticket的台头应该是“ticket”,看了半天没有看出个所以然,在警官回摩托后我还下车过去问他这是ticket 么…总之相当二。后来警察走了,我看了一下deadline是7月23日,就继续开去Arcadia了,周末照样出去happy了。 学习法律 回来后我就在想什么地方能请教一点经验,于是就问了实验室一个印度师姐。她号称罚单数不过来,以前聊天的时候说“I'd rather tell you my weight than let know how many tickets I got.”…其实后来又问了才知道就两张,也不用那么夸张吧…她建议说写一份申诉,把罚金减少一些,总之就是用经典的poor graduate student形象(北美***么)来哭穷(虽然她家里差不多跟Raj一样很有钱,最近回印度结婚婚宴一办就是五天有木有)。。。反正我觉得不怎么靠谱, 就上网查了一些资料,结果找到了这个巨NB的网站:Help! I got a ticket! (http://www.helpigotaticket.com) 这是一个私人建立的免费网上教程,教你如何处理ticket的各个方面,从各条法规、法庭流程、小案例、上诉法庭做出解释的判例、到具体操作手法都有…而 且就是关于加州的有木有!而且创始人也是南加州有木有!这个创始人自己简称Geo,后来搜到简历一看也是很NB。他赢过的traffic case无数,业余学法但法律知识比一些律师还全啊。而且他挺乐于助人的,后来我有问题发邮件问了之后他给了很简单但精确到位的答复。(如果想给他写邮件咨询,请一定看清他网站上写的要求!邮件中需要包含的信息要符合要求,没有读他写的教程就随便问小白问题是没有出路的!希望大神不要因为我这篇日志被太多中国人骚扰了,峨眉豆腐)总之,在加州吃了罚单,不管是不是超速,最好先把这个网站给好好研究一下再决定下一步怎么做。我在这里就简单讲讲教程里面提到的 一些东西吧,但详细的内容还是务必去读网站。 法院流程 首先是法院流程。法院有可能会寄一封courtesy notice给你,想省事的就可以直接填了寄回去(和保释金一起)。选项有认罪,认罪并申请traffic school(还要一起寄相关的法院费用),和不认罪(两个选项)。无论有没有这个notice,拿到ticket后都可以去法院(所以ticket叫 Notice to Appear)。如果去法院的话,要在deadline之前,否则面临更严重的罪名。到了法院的traffic office窗口,这时候的选择也差不多,直接认罪交罚金,申traffic school(关于这个下一段再重点讲一下)或者等待arraignment(传讯)。如果选了arraignment,就会给定一个日子,去法庭当着法官的面决定是否认罪和申traffic school之类的。Arraignment可供自己解释来dismiss ticket的余地相对较小,因为这个流程人比较多(我今天去法院庭审后面排了六七十个arraignment),而且如果你要解释,法官很可能会让你等到正式trial。不过这个时候也可以试着申诉一下,有些太trivial的案子(比如超速1~2mph),arraignment的时候就会dismiss,连bail(保释金)也不用交了。还有就是即使打算认罪,但还想跟法官解释争取降低罚金或之类的,如果arraignment没有机会无法解释的话也可以先不认罪,等上庭了再认。。。如果arraignment不认罪的话,就要交保释金,并且选择上法庭的trial/庭审,或者写申诉(trial by declaration)。如果选择庭审,法官就会给你安排一个开庭日期。如果选择写申诉,可以口头申请,但最好有写好的纸面申请材料(模板在上面提到的 教程网页上有下载)。法庭就会给你相关的表格和告知事项。明智的选择是后者,因为也许可以省很多事。而且即使输了还可以申请trial de novo(新庭审),而且新的庭审还有一些细微的规则可以利用。最后如果庭审输了还可以上诉(但愿不用走到这一步。。。)。 不过无论申请那种形式的trial,亲自去法院在arraignment跟法官说(trial by declaration也可以在arraignment前直接去traffic office窗口办)和邮寄那个notice回去还是有区别的。这点很重要,请看倒数第二段关于开庭日 期的讨论。 具体到庭审,每个案子的流程是,法官先让检方的证人(警官)作证,然后被告或者被告的律师可以cross-examine(反诘…好别扭的词)警官的证词;然后被告作证或传唤证人作证,然后检方律师cross-examine辩方的证词。这里很有意思的一点是,警官只是证人,不是检方的律师,所以被告可以拒绝回答警官的提问(具体操作见教程)。而小的法庭可能根本没有检方的律师(比如我去的那个),流程不也这么正式,如果你拒绝回答警官提问,到头来法官得再重复这个问题(不过知道证人不是检方律师的人估计也是寥寥无几)。最后双方都总结陈词,法官然后宣判。 关于traffic school Traffic school,不是驾校(美国好像没有什么正规驾校,学车都是自己跟朋友或者找私人教练学),全称是traffic violator school。加州规定traffic violation中的infraction类别(这个类别最多罚款;Misdemeanor类别可能罚款甚至坐牢;还有一个人畜无害的类别是 parking ticket)被告可以通过去上一个8小时的traffic school来使得DMV把驾照上的这个point(跟国内驾照的违规扣分差不多)给隐藏起来。这样虽然法院和DMV有被告的违规记录,但保险公司或者别的机构(比如找工作的时候公司有可能会检查申请者的各种案底)查DMV记录的时候就查不到。这样的主要好处是保险费不会上涨,否则一年可能多1000刀, 有的人会翻倍!!而且这个point一待就是3年啊!!我有一次去窗口去交文件的时候排我前面的大妈跟法庭职员争执了半天,结果她的案子半年前早结了,一 点办法都没有。保险公司是最积极赞助交警的各种限速执法用具的有木有。。。 不过呢,traffic school每18月周期内只能上一次,如果18个月内用了一次的话,第二个point就会明确出现在记录上。另外如果办理手续的时候不符合法院的规章制度,也可能被剥夺上traffic school的权利。 申请traffic school,一般只要是符合条件的话,直接认罪并申请就会给。因为法庭罚款照收没有损失,还有一点额外的手续费,还养了很多traffic school。而很多法庭会唬人,说一旦不认罪走任何形式的trial,就不会给traffic school。这个呢,确实有一定的唬人成分在里面,因为根据法规(California Rule of Court 4.104(c)(3))和以前的判例(People v Wozniak以及其他),上诉法院规定交通法庭不能仅仅以一个人的申诉(plea guilty or not),或者申请traffic school和法庭其他流程的时间先后关系作为是否给被告上traffic school的依据,而必须以被告罪行的严重程度或者是否能从中收益为依据。所以理论上即使庭审最终定罪,也是可以向法官申请traffic school的。如果法官nice的话一般都是会给的(法院有额外收入啊)。但同时呢,法官如果不nice的话,也可以不给,而且根据以前的判例不用提供任何理由。只要法官拒绝被告的申请不是以刚才提到的两个理由的话,被告也就不能上诉说法庭滥用决定权,然后没有办法了。所以很多人认为走trial的话有很大的风险,万一输了就等着被保险公司宰了。针对这一点,教程所建议的流程如下:在arraignment开始法官问你的plea的时候,先问法官法院是否 offer traffic school,一旦得到肯定的答复就说:"Thank you your honor, I will reserve that right per Rule of Court 4.104(c)(3) and plead not guilty."这样就有法庭依据以后再来申请了。我自己是没有走arraignment就直接在窗口申请要trial by declaration了,所以对万一输了没法申traffic school一直有点担心。Geo大神在给我的邮件中倒是提到了,courtesy notice上如果有traffic school选项的话,也算法院有这个offer的依据,但我对此不太确定。 一些申诉策略 美国司法的无罪推定原则使得交警的罚单并不能直接定罪。所以法官才会在传讯或庭审时问被告的plea是什么。同理,保释金虽然一般就是罚金的数额,但只有定罪了才算作罚金,在定罪前只是保证你不会跑路的保证金。在吃罚单成为被告,到被定罪之间有很多空间可以操作,所以不要一上来傻傻地认罪(关于这个,可以看看这一篇日志中对一些老墨的描述:http://blog.renren.com/blog/223043944/871330041) 另外,定罪是一定要程序正义公正的。如果没有正义公正的程序,法院无法定罪。比如,如果你参加trial,开庭时警官没有出现,根据宪法给被告当庭询问证人的权利,你自动赢(其实准确说不能叫赢,只是案子被dismiss了,为了简洁就说成赢了,心里也爽一点)。走Trial by declaration,警官没有交他的那一份declaration,你自动赢。法院给被告的开庭日期不合理(比如要在45天以内开庭,所谓的宪法赋予的fair and speedy trial,这一点结尾还会讲),案子也直接dismiss。 同理根据程序正义,检方定罪的难度其实也不小,或者说手续很复杂。警官或法院只要有一个步骤不符合程序,案子就得dismiss。比如,警官拦人的时候未穿警服或警车没有明显标记,警官无法出示合法的各种证据(具体例子在我的庭审经历部分里有提到),等等等。 而具体到定罪的罪名上,也有解释的空间。 比如最基本的超速法规是C.V.C. 22350 (California Vehicle Code,简称VC):No person shall drive a vehicle upon a highway at a speed greater than is reasonable or prudent having due regard for weather, visibility, the traffic on, and the surface and width of, the highway, and in no event at a speed which endangers the safety of persons or property. 这一条读下来根本没有提到限速,而是根据当时的路况判断的安全速度。所以教程有很多案例是在法院上证明自己即使超了限速也是安全行驶,即 reasonable or prudent并且没有危害他人或者财产(请看教程的例子)。这个defense叫做basic speed law defense。超了最高限速65mph的话是警官可能会写另外一条code,这个defense不一定适用。但是,别急,超了最高限速时,如果道路本身 限速不是最高限速而是低一些的话(比如50或55),下面这一段是适用的,而且有判例。具体看教程,有一个例子,而且还有一般情况下超了最高速的话可以有的选择。 另外即使有限速,限速不一定合法,构成所谓的illegal speed trap!!!就是说当地政府或执法机构把限速设得比合理速度低(黑啊,钓鱼执法),那么根据VC,任何在speed trap的路段中警察用电子设备记录车速都不能作为证据(是的,无论车子实际速度是多少,超过65也一样),并且警官不能作为检方证人 (incompetent witness),法院无权再定任何罪。如果用这个方法赢了案子还不解气并且还有时间有精力,被告甚至可以在法庭上追究警官责任,起诉警官知法犯法藐视法庭,甚至追究当地政府让他们把限速改回合理的数值…!教程里也有好几个这样的例子,具体怎么使用可以读一下。这部分法律法规非常多,想用的话要仔细读。但是这一条辩护非常有力,可以搞定不少案例。我当初向大神请教的时候想走basic speed law defense的,他只回了一句,你查了当地的限速了么?于是我去South Pasadena市政厅查了那一条路的engineering and traffic survey,发现限速被人为的降低,应该至少是40mph。所以我写的declaration就是以此为依据来申诉的。(不过请注意,speed trap仅适用于交警用了雷达或者激光等电子测速仪的情况。如果交警没有用测速仪,而是跟车来确定你的车速的话,speed trap相关法律不适用。不过现在几乎没有警察不用测速仪。。。) 更新:这里再补充说明一下,上面这个两个策略中,第二个法理依据比第一个强很多,所以一定要先查清楚资料看看第二个策略是否适用于自己超速的路段,再决定是否放弃第二个策略改用第一个。同理,如果有需要请教大神的话,一定要按照他网站上的要求把自己ticket的相关信息全都查好;除了基本信息外,还要说明能不能和为什么能/不能用speed trap来辩护。我当时就自以为是,没有这么做,最后还是被他建议去查找相关信息,徒增前面来回写邮件说明的麻烦。 其他策略教程中也略有提及,但超速最主要的就是上面两条。 另外还有其他的违规教程也有提到,比如停车和闯红灯等,但不是重点。 上庭前跟法院打交道的经过 我在暑假回去之前把教程看了一遍,心里至少有点数了。暑假回来之后就在deadline之前去了一趟法庭,发现仅有的可以上庭arraignment的日 子居然跟会议冲突,于是就直接把deadline又延长了两个月到9月24日。后面会发现把案子拖得越长越有利,比如警官就有可能时间长了忘记了,或者退休了。。。。 本来我是不想麻烦去查找关于speed trap的信息的,打算直接用basic speed law defense来写申诉的。我写的时候有个小问题,向Geo请教一些具体的细节时。我就自以为是犯了小白错误,没有按照要求提供什么信息。他就让我提供了更多信息,然后建议我查了具体路段的限速信息,根据查到的数据让我改用speed trap。我9月中旬就写了declaration的申请去法院窗口交了,没有要arraignment,同时也把保释金交了(半个月的房租啊。。)。这样就跳过arraignment了,有一个月时间来写申诉了,截止日期10月18日。写这个declaration的时候,大神提供了一个模板,很专业的法律用词,我根据自己情况把一些地方细微改动一下然后把数据填了,就上交了。结果12月中旬我收到法院的通知,trail by declaration的结果还是guilty,让我很郁闷。本来还犹豫怎么办,跟Geo联系了一下,他又鼓励我继续去trial de novo。因为那个speed trap使得69%的司机都违法了,明显与交通部门的法规不符,即使庭审输了上诉也应该能赢。。。 纠结了一下,写了一个申请,在12月20日,寒假出去玩之前的一个周四给交到法院了。本来想着法院可能很快定日期,怕出去玩错过什么,结果完全是多余的担 心。回来之后过了一个礼拜法院通知才寄到,不过法官居然是12月24日圣诞夜当天签的字。。。开庭日期定在2月5日。后来发现又有一个会跟这个冲突(每次都跟会议冲突。。。)。看到notice上有关于修改开庭日期的细节,我就想去法院改日期,结果直接在窗口被职员拒了,说trial de novo不能改期,搞得我很是郁闷。 不过后来问Geo的时候才发现这一条其实很有利,最后把案子dismiss也是靠开庭日期不合理来判定的。我刚收到通知准备庭审的时候,还不知道会有会议 冲突。当时想在法庭还要再重复一遍speed trap defense。于是问大神,警官那句“If you were driving 40 or 45 mph, I wouldn’t have bothered to pull you over.”是不是证据证明警官自己明知那个路段是illegal speed trap,所以他不会拦那些虽然超了标识的限速却其实没有超速的车子。这样知法犯法,speed trap defense应该更有利。结果Geo完全没有理会这一条,问了我法院给我的通知是几号寄出的。我告诉他是1月3日,大神于是掐指一算,给我回复说,这样 一来从法官签署给我trial de novo的通知到正式开庭至少33天了。然后大神从浩如烟海的Penal Code(刑法典)中信手拈来了一个Penal Code 1382(a)(3),说如果是重新开庭/重新审判的话,从法院准许开庭到庭审日期只能是30天。。。而12月24日法官签字到2月5日其实是43天。我 又看了一下收到的通知,上面日期被修正带改过。对着光一看,原来的日期是2月12日,连走普通庭审程序从arraignment安排庭审到庭审的45天期限都超了。。。法院自己倒是不会超这个期限,因为寄给被告的单子上有这些告知被告的权利,法院工作人员邮寄前至少应该会检查一下以免乌龙。 我于是按照建议和模板又写了一个motion to dismiss,准备上法院。当然,我准备案子的时候担心这个30天的理由有被拒的可能,因为Rule of Court规定Trial de novo要在45天内开庭,似乎和Penal Code的情况不太一致。所以我把如果没有申辩成功的各种可能都想了,又把之前用过的speed trap defense准备了,basic speed law defense也准备了,把所有申诉都失败了申请traffic school的情况也准备了,一共打印了四五十页的资料吧。。。 上庭 前面都比较酱油,上庭是内容比较丰富也比较有意思的过程,虽然也是搞得紧张兮兮纠结很久的事情。 开庭时间是早上8点半,通知上说要提前至少半个小时去。虽然我知道去法院的路一大早是against traffic,但还是7点过就出发了。结果到了才7点半,就在法院二楼的走廊里等。墙上贴了几张今天的庭审和arraignment的清单。一共33个 trial,六七十个arraignment。(法庭的顺序是先trial,然后arraignment。所以去arraignment的同学是可以学习一下庭审过程的,这样如果后面要上庭不至于太紧张。)我确认了一下自己的名字在上面,顺便看了一下整个列表。结果发现我案子的警官居然有八九个案子,于是知道警官是一定会出庭的,不要指望他不出现而把case dismiss。而且我发现我的案子在列表中因为姓氏首字母排序的原因排到倒数几位,还在想不知道要什么时候才能审完,中午的课估计是赶不上了。后来证明我这个想法有多拿衣服。。。 走廊里路陆续续来了很多人,大部分看了清单然后也就等着。其中发现一个人,亚洲学生模样,应该是中国人,拿着一个笔记本来到清单前做笔记。从他跟旁边的人 的对话得知这货来法庭只是来旁听案子的(庭审都是公开的),而且已经来了好几个礼拜了,只是为了摸清哪些警官可能出庭,好为自己的案子准备。。。我当时就 汗了,不用这么有科研精神吧。他还说local的警官一般都会出庭,别的市的很可能公务繁忙或因为别的原因不来。 等到了8点40多,法庭的门才打开,等在外面的人就进去就坐。被告和听众坐的位置基本上就像是教室里面向讲台,但和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席位中间隔了一个围 栏。警官们则坐在法官右手侧靠墙的专门席位,是在隔栏里面。坐好了之后,法庭工作人说了一些简单的注意事项,然后开始放录音,宣布法庭规矩和被告的各项权 利。工作人员还请需要翻译的人坐到前排,会有法院翻译帮忙。左边的前排坐了几个老墨,右边有几个中国人;中间是安排给越南人的,但没有被告过去,翻译也就没有出现。有几个中国女生到前面去了,我隔得不远所以也听到了翻译说的内容。但对我没有什么意义,都是一些我已经知道的事项。(顺便插 一句中国翻译像刘欢,就是头发都灰白了)听完录音,法庭职员带领大家起立举右手宣誓,保证自己不做伪证。 这里插一句,出庭最好着正装以示对法庭和法官尊重,但交通法庭相对随意一些,当天除了我以外只有两三个人穿西装或者衬衫+领带。另外对法官的称呼是“Your Honor”,一定记要住。(关于这一点,可以看翟文喆老师的《赫敏为什么不能嫁给哈利(续8)》里说到的几种终身制职业,他们都是专门的尊称的,简单举例:法官 Your Honor;牧师:His Reverence;医生:Doctor;教授:Professor/Doctor。其中法官和牧师还根据职位不同而略有改变) 然后法官就进来了,开始点名。法官是个老爷爷,挺nice的,长得也很和蔼,多加一点头发和胡子可以演邓布利多了。点名基本上就是先报一个被告的名字,如 果被告在,然后报一个警官的名字。被告如果没有到,案子就结了,大概有两例吧。如果被告到了,警官没有到,案子dismiss。这个今天早上有六七个的样 子,其中有一个是警官退休了!!!网上还读到过警官转到别的地方了,不过今天没有遇到。反正这些案子的被告谢过法官就走了。有人问了bail怎么返还,法 官说会邮寄回去来,但由于法院裁员人手紧张,处理完了得差不多8个礼拜后才能寄出。。。 点名完了法官开始说关于traffic school了,说在正式庭审开始之前,给所有的被告一个机会,如果愿意把plea改成guilty或no contest(nolo contendere)的话,就可以guarantee traffic school,否则如果到了庭审阶段就不能guarantee了。这就是开头关于traffic school部分说到的法院“唬人”。当然法官用词讲究,说的也确实没有问题,因为只是说庭审后申请traffic school不能guarantee,但没有说就变成impossible了。法官让这些人排成一队去职员那里登记,然后就到后面休息了。这一招非常管 用,一下子过去了将近20人,需要审的案子也就不剩几个了。。。当时我又纠结了一下要不要去。队伍往前都走得差不多了,坐我旁边一个亚洲青年(看样子是韩 国人)问我那个队是怎么回事,我给他解释了一下,他就也屁颠儿屁颠儿过去了。我看他手里拿的文件也是trial de novo。我当时差点就怂了要过去排队了,然后想想自己有3个defense,咬咬牙就没有去。这些人在职员那里报上姓名之后就都坐在围栏里面靠边的座位 等着。法官出来后接过职员递过来的法庭记录,然后一个一个问这些被告是否对相应的罪名plea guilty或no contest。法官问到第一位被告的时候还跟所有人解释了一下,no contest在traffic court的效果和guilty基本是一样的,区别是如果案件还涉及别的民事诉讼(比如撞人了),那么traffic court上no contest的定罪不能用在民事诉讼里来起诉被告,而guilty的话就有面临民事诉讼的可能。然后每个人都确认了自己的plea,离开法庭去隔壁窗口 办traffic school了。 到目前的整个过程中,有一两次插入审了两个短的案子,一个是只有律师在场,貌似已经和警官做过协定,所以很快走了一个过场确认了之前谈好的事宜。另一个似 乎像arraignment,简单说了几句就结了。等到正式开审的时候,由于点名的时候法官放文件的顺序,本来在最后的我直接变成了第一个。。。(我的文件最后入栈。。。) 我到了前面被告席之后把准备的资料摊在桌上,刚准备发言想在警官作证之前把motion说出来,法官已经示意警官说他的witness了。我也只好保持礼 貌开始听。警官语速还好,不过声音略小,还好基本点都抓住了。警官说的内容非常细的,显然是经过训练并且有备而来(证据也都有带来)。所有可能成为被告争 论焦点的地方他都提到了,比如他测速的日期、时间,测速时所处的位置、朝向、是否视线无阻碍(有时候被告作证认为警官其实视线受阻是无法测速的),看到的车子的颜色型号(不能拦错车子了),车子所行使的车道和目测速度、实际测速(目测实测一个数值。。。),前后是否有其他车子(影响视线或者测到别的车子的可能性),测速仪最 后一次校准的日期、自己受过的测速培训(不符合规范则测速无效),当天是否穿戴警服、警车的标识是否符合规范(不符合规范则无效),道路限速是多少,是否 经过engineering survey认证,survey是否过期(必须是五年内),带来的survey是否是certified copy(否则证据不能被法院采纳),survey里的critical speed是多少,建议的speed limit是多少等等。最后警官还提到了我自己说可能开了40多的话。 然后法官对我说,“What is your response to the officer’s witness?”,似乎流程比较随意,没有像教程里提到的正式cross-examine,而是直接互相对对方的证词做回应了,有点像辩论。然后我就说 了我要提交motion的大致意思,把签了字的正式motion交给职员转交给法官了。法官看了一下,说“this is the Penal Code, but the traffic court usually goes with the Vehicle Code”。估计是以前没有遇到有被告用刑法典来申诉的,所以法官就说,关于trial de novo庭审日期的安排,让我们的职员查一下,被告和警官请先回去坐着,我们审下面的案子。 当时心里咯噔了一下,不知道这会有什么结果,但也只好坐回去了。然后听了三四个案子,转移一下注意力。 后来职员把信息查好了,法官就把我和警官又叫到前面来了。他说职员查到的是:Rule of Court规定Trial de novo要在45天内开庭,是指法庭接到申请的那天开始算。我的申请是46前收到的(12月20日到2月5日),所以案子dismiss了。法官说了一句 “You have a good defense.”,我松了口气感谢法官,又确认了不用去窗口办理手续,只要回去等保释金寄回来就好了(两个月啊)。走下去的时候看到观众席有几个人冲我微笑,觉得还挺得意的。 插播几个我旁听的别人的案例:如果对这些案子木有兴趣可以跳过,但最后一段有一些普遍适用的信息。 有一个白人中年大叔送孩子上学,停车位置在路口被罚,申诉到最后还是guilty。然后大叔问,罚款的base rate是20刀,为什么我的bail是160多。法官就是base rate只是底价,具体的罚款是根据penalty accessment算出来的,也不是法庭随便开的数字。大叔很郁闷,说这也太高了,法官回应说我们法庭要发工资,办法律讲座,给艾滋病慈善组织捐款等等 等,下面一阵笑。。。后面还有一个墨西哥大叔,请了翻译一起上前。这位大叔也是超速,他解释说自己车子的一根cable当时出了故障,导致 油门和***以及仪表盘的关联不对,他自己无法知道准确的速度。她说这个故障已经修好了,并出示了修理单。然后又说当时有一个车子在旁边转弯,警官视线应 该受阻。比划了半天,法官示意职员从桌子底下取出两个玩具车,让被告比划,场面还挺有趣的。警官说他不记得是否有车子,但视线确实没有受阻,而且被告提到 的cable也不是直接和速度表盘相关的云云。法官判定cable的问题跟超速没有直接关联,超速还是认定有罪,但考虑到超的不多,罚款有所调整。另 一个白人大叔安全带没有系好,解释说可能手不小心碰到搭扣或者刚开车的时候没有插好脱落了,但由于那一段路车流多,就没有腾出手来重新扣好,而是等到了前 面的红灯停下来才扣的。法官问为什么不单手顺手就扣上了,被告说那段路虽然local,但和高速没有什么两样啊,我为了安全才没敢把手脱离方向盘去及时扣 上。这个法官最后怎么判的我记不得了。还有一个大妈,罪名是开车发短信。她解释说只是在等红灯的时候把手机连上充电器,然后看了一眼确认确 实在充电。法官就问了警官是否看到被告手机是哪个手拿的、拿得多高。警官说车子过得很快,没有看的太确切,然后法官又问被告,被告说左手是扶着方向盘的, 右手拿着手机。法官最后好像还是给定罪了,而且她之前庭审未到庭,还有额外一条罪名。她解释之前丢了工作,又因为别的原因无法到庭。法官问她现在有没有工 作,是否有经济困难。有的话可以申请通过社区服务来交罚款,按照法律规定的每小时最低工资来计算。。。 上面几个人当中有一位有几条违规,其 中有些像是被拦下来的时候车上没有带保险和注册证明,是可以纠正的违规。对于可以纠正的违规,被告出示了证据证明当时这些手续都有,只是没有带在车上。警 官检查了证据,然后确认没有问题后,法官把这些违规的charge给dismiss了。但这个dismiss因为是纠正,所以对应的bail可以返还,但 需要去窗口交一个dismissal fee。法官对于这个人最后剩下的一项违规认定有罪,但主动给被告提供了traffic school。我比较奇怪的是其他几个被认定guilty的被告最后都没有问法官关于traffic school的任何问题,直接放弃这项权利了。。。 再说一下关于开庭日期的问题 出了法庭后,我自己的理解是法官的解释只用了Rule of Court,但不确定Penal Code的30天规定是否适用,因为Rule of Court的条理明确针对交通法庭的trial de novo,而Penal Code的对象非常宽泛。回来后给Geo写邮件汇报了一下情况,他解释说虽然两个文件对开庭日期的计算方法和天数不一样,但并不冲突,只要有一个不符合条 件就不行。而即便开庭日期符合Rule of Court的45天,但如果不符合Penal Code的30的天的话,那么Code的法律效力比Rule更大,开庭日期还是不合法。他的原文是:“When this happens, the Penal Code (being the law) trumps the rule. And, yes, traffic court is bound by the Penal Code.” (我很喜欢他用的动词,踩在脚下) 我猜想,按照他的解释,如果走到了Trial de novo这一步的话,那么由于traffic court几乎都不会想到普通人会用penal code来申诉,那么法庭设定的开庭日期十有八九是在Penal Code 的30天之外的。就从今天法庭上法官自己说的话来看,他们自己可能都不太接触这个code。法官说我的good defense也有可能指的就是这个。我猜测他们在有两个选择的情况下之所以宣判的时候是用了Rule of court的解释,是因为用了Penal Code的话Rule of Court就几乎没有意义了。只要法官准许被告trial de novo的日期(即法官在通知上签字的日期)距离提交trial de novo申请在15天内(通常都不会太久),那么开庭日期就受Penal Code的30天限制。如果让很多人知道了,这个Rule of court就废了。 不过Penal Code也是有适用条件。如果把1382条从(a)到最后的(c)仔细读完就会发现,开庭日期必须在45天内(或者对于重新审判是30天)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个人可以通过写一个waiver放弃这个权利。或者如果对庭审日期不满意试图更改,改过的日期就是被告认同的,这一条code就不适用了。另外法庭确认庭审 日期的时候如果被告不在场或者没有律师代表被告在场(比如法官签署文件准许trial de novo的情况),在法院没有向被告解释这一条法律和其带来的可能后果的情况下,被告都不被认定同意了开庭日期,speedy trial的权利就没有放弃(1382(c))。而trial de novo的通知上是只有简短的关于45天的解释,因为法院用的是正常trial的通知单。不管怎么样,法院是没有在通知单上印上完整的Penal Code1382的。 所以,很重要的一点是无论如何都不要通过某种方式放弃自己的权利。其中一条是:如果收到courtesy notice后邮寄回执申请trail或trial by declaration的话,根据V.C.40519(b)视作被告放弃自己speedy trial的权利!(教程上是这么说的,虽然我在法规里读到的语句的叙述用词太不一样)而去法院在窗口或者传讯的时候申请则不会。 再啰嗦两句 通过这一整个跟法庭打交道的过程,普通人的法律白痴状况尽显无疑。就像有人说的,法律故意写的晦涩难懂,夹杂各种拉丁语,就是为了垄断律师们对法律的解释权的。如果不是从网上获得这么多帮助的话,我可能一早就直接认罪去上traffic school了。 就像前面提到的Penal Code所定的开庭日期问题一样, basic speed law和speed trap也有类似的情况。很多人压根不知道具体的法律是什么。大神说:“Just reading the section of the Vehicle Code that you are charged with violating puts you ahead of well over 90% of the people who get a ticket.” 考虑到庭审是公开的,如果被告有非常合理的speed trap defense的话,法院一般宁可早点宣判把case dismiss也不会让被告闲扯太久,以免教育了下面的听众。虽然大部分听众都只是坐在那里等待自己的审判或传讯,但法院还是不太喜欢太多的人学会这些法律。 Geo大神认为绝大部分的Ticket都是不是以增加道路安全为目的,所以除了建立了那个网站免费帮助大家,还建立一个非盈利组织California Legal Rights Fund来普及法律知识,并跟以敛财为目的的ticket做斗争,争取逼迫政府修改交通法规。。。等bail寄回来之后,我打算捐一部分给这个fund, 既算是感谢有算作学费吧。(更新:已经寄回来了,捐了四分之一) 最后祝愿大家都小心开车不要出事故!不要吃罚单!吃了罚单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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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了GEO 和 Cindy均无回复,失望中,唯有努力查经据典学习怎么fight,I need help,for i live in another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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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楼主,如何联系Geo大神呢,已经看不到求助帖了。http://www.helpigotaticket.com/sitem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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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意上来留言感谢po主。坐标湾区,用了code of court, 法官签字到trial之间超过45天这个理由,成功dismiss。而且十几个trial就dismiss了我们这个。法官全程被camera company的两个lady牵着鼻子走,让他们发言说很多但是defendant一说话就打断,官商勾结和偏袒表现的非常明显。而且非常明显的表现出希望大家交钱了事可以减少罚金,但是不听任何dismiss的理由。建议大家能有机会都先written trial, 一般都会给少一点罚金。 对加州court这种恶心的敛财行为表示一万个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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