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论坛 德国生活夫妻离婚,孩子该判给谁?|民法典解读之婚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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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5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王女士与邓先生婚后育有一女邓小某,现年9周岁。从邓小某上小学后,为了照顾好女儿,经夫妻两人商量决定,王女士辞职做了全职妈妈。现在王女士与邓先生因种种原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产生争议,双方都想要小孩,且协商不成。
邓先生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与王女士离婚,并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王女士因家庭原因没有正式职业,收入不稳定,但是王女士想自己抚养女儿成长,女儿邓小某也表示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王女士不知自己能否获得女儿的抚养权,为此,王女士就相关问题向社区律师咨询。
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卫波介绍,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李卫波律师说,我国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确定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该规定客观上导致了一些子女和自己不愿意一起生活的一方一起生活,反而对子女的成长不利这一后果。《民法典》在该款中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关于子女抚养权增加尊重子女个人意愿的规定,实际上保护了子女的自主选择权,更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他建议:
1、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本着自愿、照顾子女的原则出发,就抚养权、抚养费的支付、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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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释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
编辑:贺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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